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下载本文

第四十条 沿铁路线新建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外,建筑与相邻一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该退让距离内的用地包括护坡、基础等铁路设施用地、铁路建设预留地、防护绿地和必要的道路等市政设施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特定区域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可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退让距离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各级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见表十。

表十 各级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表

道路级别 快速路 主干路 50-60 36-50 ≥6 0.8-1.2 次干路 40-50 24-36 4-6 1.2-2.8 支路 20-30 ≤24 ≤4 3-8 计算行车速度(km/h) 主线60-80,辅道40-50 红线宽度(m) 机动车道数(条) 路网密度推荐值2(km/km) -- 主线4-8,辅道4-6 -- 注:支路路网密度规划推荐指标根据不同城市功能区域有所不同,城市中心区、城市高容量建设区宜取高限。

第四十三条 一级及以下公路不宜直接穿越规划城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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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范围。必须穿越时,穿越段应按城市道路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四条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横断面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敷设等因素。道路红线宽度宜采用16、20、24、28、36、44、50、68米等常用数值;

(二)道路横断面设计要素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等,应根据道路等级和实际功能需要确定具体断面形式;

(三)主干道及以下等级新建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宜为3.25-3.5米/条,交叉口进口道渠化段机动车道宽度可适当缩窄,货运专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条,改建道路受条件限制可适当缩减;

(四)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在机非分隔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五)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宜设臵较宽的人行道。

第四十五条 道路纵断面及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竖向设计应依据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标高相协调。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质、水文、地下管线埋设、道路立交等因素,并保证路基稳定,工程量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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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跨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时,道路竖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净空要求;

(三)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小于4.5米;其它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条件受限制路段小型车专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非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应小于2.5米,并应设臵警示标志和限高设施;

(四)道路纵坡应缓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机动车道纵坡不宜超过5%,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宜超过2.5%,并应按有关规范控制坡长。

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符合交通需求的前提下,交叉口选型方案应同时符合交通需求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快速路主线与其他道路不应设臵平交,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应设臵互通式立交、与主干路相交可视用地情况和交通需求设臵快速路主线进出匝道。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相交以平交为主,在受地形,桥梁接坡及交通需求等因素影响时,可考虑设臵立交;

(二)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三)道路交叉口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平面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不小于25米,次干路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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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米,支路不小于10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低等级道路控制;

(四)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和实际用地等情况进行渠化,增加车道条数,提高通行能力。需要对红线进行拓宽的,拓宽宽度一般为3.5米,拓宽段长度进口车道一般为40-70米,出口车道一般为30-60米,渐变段长度为20-30米。

第四十七条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及停车库出入口设臵应符合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臵规则和配建标准。

第二节 公共交通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站点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站设臵应有利于吸引和疏散客流,同时应妥善处理好与道路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之间的关系。车站宜与周边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商场、人行天桥及物业开发相结合;

(二)出入口建筑宜与道路红线正交或平行;出入口前宜设臵集散小广场。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150m范围内应综合考虑配套设臵公交停靠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点等交通衔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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