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体现城市功能要求。地块建筑高度的上限,一般应控制在相应高度分区的指标范围内,具体见表十三。
表十三 建筑高度分区表
分区 建筑高度(m) 一级分区 H≤10 二级分区 10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在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步行街和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支路、次干路,应保持适宜的街道空间尺度,沿街建筑高度与道路红线宽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0。
除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有特殊要求外,三江六岸和主要景观河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与该建筑至临近蓝线距离之比值(高退比)不宜大于1.0。
第八十五条 编制地区城市设计,应对地区公共空间界面进行分析,提出建筑界面控制的具体要求。明确应保持连续界面的步行街和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支路、次干路、公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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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等。
建筑控制线应根据不同公共空间的尺度和行车视距要求进行确定,一般应平行于道路红线或公共空间的边界线。通过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进行建筑界面控制。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整体性和沿街界面的连续性。
不同地区建筑贴线率指标参照表十四执行。空间景观结构不要求建筑界面连续的路段只划定建筑控制线,可不设定贴线率。
表十四 建筑贴线率指标表(%)
地区分类 公共活动中心区 一般地区中的商业、商务功能地区 支路、次干路两侧 70 60 步行街与公共通道两侧 80 70 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公共绿地、广场周边 80 80 邻近公共活动中心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应保持建筑界面连续,一般地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鼓励建筑界面连续。鼓励在南北向道路两侧通过设臵东西向建筑加强建筑界面的连续。
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道路两侧、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广场和公园周边,建筑底层宜用作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
第六章 村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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