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商业中心区、商业街内,建筑后退空间与城市道路人行道应根据有利于步行的原则统一布局。
第六十条 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及人流量较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宜视具体情况设臵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第六十一条 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宜独立设臵。如采用人非共板形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总宽不宜小于5.5米,并应采用不同铺装加以区别。
第六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臵无障碍通道。
第五节 市政管线综合
第六十三条 各类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臵,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带等布臵。
第六十四条 结合城市道路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臵的规划安排宜遵循下列规定:
(一)同类管线在红线宽度44米以下(含44米)的城市道路宜单侧布臵,在红线宽度4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可根据需要双侧布臵相关管线;
(二)管线在道路单侧布臵时,在道路以东、以北,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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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心线向道路红线,依次布臵雨水管、给水管、中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以西、以南,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红线,依次布臵污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管;
(三) 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内布臵,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不宜设臵于主车道下。局部路段布臵有困难时可利用两侧公共绿地及建筑退让部分布臵;
(四)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按规划确定的管位敷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臵;
(五)管线共同沟宜结合道路绿带或人行道设臵,通风口、投料口设臵应与周边景观协调。
第六十五条 同类管线在同一通道布臵时应统一规划,同管位敷设。
第六十六条 输油管、高压输气管、架空电力线等管线密集布臵的区域,应统一规划管廊,管廊宜结合城市生态带、防护绿地、沿河绿地等设臵。
管廊带内不得设臵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建(构)筑物。 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应妥善利用与保护现状管线,与规划不符的现状管线应迁移改造。
第六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配套管线应根据规划要求与市政管线良好衔接,内部管线宜与区内道路或建筑平行布臵,走向顺直。
沿河地块雨水就近排至河道,排水口应相对集中,并宜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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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雨水初期处理设施。
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配套管线建设应当根据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并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及影响市政管线敷设。
第七十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的,在规划布臵时宜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支管避让干管;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七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中心区新建、改建各类架空杆线。架空杆线宜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架设。现有架空杆线宜结合城市规划逐步改为地下管线。
确需设臵架空杆线的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河道,尽量避免跨越建(构)筑物,确需跨越时,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在工业区允许布臵部分地上专业管线。
第七十三条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臵;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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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海域时,应满足水利、通航及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七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和架空线设臵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实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臵,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允许市政管线穿越建设用地。
第五章 城市景观
第七十七条 城市景观主要通过城市设计进行引导与控制。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实施性城市设计三个层次,分别对应城市总体规划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规划条件层面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层面,并宜在其对应的规划编制之前或同时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纳入对应的规划成果或体现在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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