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下载本文

4.4.3厨房应设置排油烟道。

4.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宜配置洗涤池、灶台、

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操作面的净长不应小于2. 10m。

4. 4. 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2.10m。

4.4.6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并宜设污洗池。 4.5卫生间

4.5.1住宅的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

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4.5.3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置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池)。 4.5.4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或厨房。

4.5.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

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6贮藏及交通

4.6.1 小套、中套住宅应有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大套住宅

应有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

4.6.2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m;

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4.6.3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直超过两层;

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高层住宅,当有向上跃层和向下跃居同时设置时,每层(包括跃层)

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户门;

3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所有户室应一个方向(同时向上或向下)跃层;

4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户

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0m;当超过20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门。 4.6.4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2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

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3楼梯应设扶手。 4.7阳台、阳光室

4.7.1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 1.30m,阳光室的净深不宜小于1.50m。

4.7.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

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

4.7.3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

采取防坠落措施。

4.7.4晾、晒衣物的设施宜设置在阳台内。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分户的毗

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7.5阳台、雨罩应有组织地排水,且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置。

4.7.6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时,应有防攀登措

施。 4.8层高、净高

4.8.1住宅层高应为2.80m。

4.8.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且其面积

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8.3厨房、卫生问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贮藏室净高不直低于 2.00m。 4. 8.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的净距不应低于1. 90m。 5、公共部位设计 5.1楼梯

5.1.1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 2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

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3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

朝户内开启)且楼梯应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连通; 4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

5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2; 6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标准5.3节设置连廊。 5.1.2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 2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1.3楼梯门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不宜设

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门顶部的百叶窗面积应符合(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有关规定。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

楼梯间的顶部应设置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不小于1.5m2。

5.1.4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

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各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5.1.5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门不宜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6住宅的楼梯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剪刀楼梯设计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道或屋顶连通;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5.1.7住宅的楼梯应设置扶手。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m,中高层、

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住宅楼梯开门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

注:楼梯的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1.8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

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5.2电梯

5.2.1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长边尺

寸不应小于1.60m。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

5.2.3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

梯间的前室合用。

5.2.4底部商业营业场所高度在24m以下时,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商业营业场所可不停

靠。

5.2.5电梯应在设有门户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

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消防电梯可不停靠。 5.3走道、连廊

5.3.1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

6 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走道。 5.3.2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

l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

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

2十二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

层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3 跃廊式的高层住宅,其共用走道联系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跃廊式住宅的户门外 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入走道的疏散距离。 5.3.4 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5.3.5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套,该户门

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5.4管道井

5.4.1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5.4.2除煤气管道井外的管道井,当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时,检修门可设在合用前室或楼梯间内。 5.5出入口

5.5.1住宅出入口处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的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

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 2中高层住宅不应少于30%;

3十八层及以下的高层住宅不应少于50%; 4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应为100%。

5.5.2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5.5.3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 5.6公共用房

5.6.1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如需设

置时,应严格遵守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

5.6.2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

库。

5.6.3商住楼的营业场所、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

必须分开设置。

5.6.4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但其通向住宅的楼梯间的门应为甲

级防火门。

5.6.5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

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 5.7装饰

5.7.1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地面、墙和平顶应根据住宅的性质进行相的装饰。 5.7.2住宅外墙宜使用涂料。

5.7.3装饰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 6.1声环境

6.1.1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

要求。

6.l.2住宅建筑的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

6.1.3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在主干线道路红线两侧50m内临街一侧的,其空气声计

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30db;在次干线道路红线两侧50m内临街一侧的,其空气声许权隔量应大干等于25dB。

6.1.4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许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20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