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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民经济平等权的保护
作者:陈林跃
来源:《老区建设》2008年第16期
[提要]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本质是反对歧视,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本文将以农民的经济平等权作为研究对象,在三农问题重新被重视,城市化、法制化进程加快的社会背景下,探索我国农民平等权的政策和有效途径。 [关键词] 农民;经济;平等权
[作者简介]陈林跃(1979—),女,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教师。(江西南昌330000)
所谓经济上使农民获得平等权利就是指要让农民通过自由合法的经济活动而拥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可以具体表现为衣、食、住、行、医和文化教育等方面都有物质基础和物质保障,是享受生活,而非整日劳碌于饥寒,终生奔波于生计。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卢梭还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去限制人们的求利活动,更不能通过不合理的制度来限制、制约一定社会群体的获利机会与获利能力。对于我国农民,从法律上保障他们经济上有其利是实现平等权的物质基础,是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美好生活的根本手段与基本目标。在具体的实践中,就是要从制度源头上根治一切与民夺利的行为,建立支持和保护农民、农业和农村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护农、助农、补农等具体政策和措施,使农民拥有财富,享受不断提高的现代物质生活,保持其全方位发展的根基与活力。
第一、要调整发展战略,清除城市优先取向的偏袒性政策,合理分配国家资源,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搞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集中所有的资源追赶先进,搞军事对抗,但追赶是以冷落农村经济发展为代价的。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号角虽然从农村吹起,但农村受惠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相对于城市来说却少之又少。因此,缩小建国以来50年逐渐拉大的农村与城市之间差距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各种资源的公平合理的分配,确立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战略迫在眉睫。在发达国家,当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的时候,政府便开始对农业实行越来越强的扶助政策,将国民经济其他各部门的积累用来反哺农业的发展。例如日本,财政收入中农业一般只占1%,但农业投入却占总预算的10%。20世纪90年代,日本对农业投资额的年递增率达13.4%。美国政府则把农业作为一种公共事业,对农业生产给与大量的投资和补贴。现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财政收入的逐年提高,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时候已经到来。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摒弃单纯追求GDP指数而忽视社会共同发展的观念,因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必将依赖于一国的整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