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市各直属单位:
《海门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门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为确保城区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对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和安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土地管理工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和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作为补偿人,负责本辖区内补偿和安置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推进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补偿人的补偿和安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补偿人提供下列文件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将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予以公告:
(一)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补偿人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后,应当书面通知国土、住建、规划、发改、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停止办理下列有关事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
(四)户口迁入(因婚姻、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除外); (五)产权分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补偿人出具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征地范围和停止办理的事项;在停止办理期间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在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并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货币安置补偿基准价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国土、属地政府根据市场调查评估确定,并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由补偿人根据货币补偿基准价同全新砖混一级房屋补偿基价予以补差。
五、被补偿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补偿人提供政府安置定销房供被补偿人选择。被补偿人选择安置定销房的面积小于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时,剩余的安置面积部分可以按货币补偿的标准予以补差。
六、被补偿人选购安置定销房总面积一般不得大于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加32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为48平方米);如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选择一套多层面积不大于82平方米或高层、小高层面积不大于98平方米的安置房。
在上述规定的安置面积之内,安置房结算价格按原规定执行。确因套型限制需突破上述标准的,超面积部分全部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由市物价局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七、选购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不得再选购安置房。 八、选择高层、小高层安置定销房的被补偿人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电梯维修费、电梯更新费超过首次归集维修基金以外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 (二)五年内物业管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九、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腾房,经公示确认后每户可享受1万元困难补助。
(一)经市社会救助事务服务中心认定,属于《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海政发〔2010〕98号)文件确定的困难家庭重症患者救助对象的; (二)低保家庭的直系成员中有重度残疾的。
十、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被征收土地使用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同时确定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和安置;如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标准继续适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发〔2006〕6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10〕39号)中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城区是指《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主城区西片区范围,即南到南海路、北京路、上海路,北至青海路、红海路、北海路、海门河,东到浦江路、民生路、湘江路、嘉陵江路,西至岷江路、富江路、宋季河、汉江路、江海南路所围合的范围。在上述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适用本意见。 十三、本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