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201510(2) 下载本文

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参考答案:

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案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 B? C? D? 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案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卖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本案例中卖方所交货物虽然总数符合合同,但包装方式不符合同要求,同样构成违约。但是买方是否可以拒收整批货物则要视违约后果而定。

第四章 贸易术语

案例:

1.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的CIF合同。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物何时到达何地。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合同。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Pudong 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卡拉奇××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拉奇××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

场手表价下跌,巴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INCOTERMS2010对FCA的解释,卖方只要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并不负责货物何时运到目的地,本案例中出口企业已于最迟交货期之前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所在地,因此已完成交货业务,并未延期。仲裁员应裁决出口企业胜诉。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案例:

印度孟买一家电器进口商拟向日本川崎某电器制造商订购一批空调机,货物运送目的港/地为孟买(Bombay)。川崎(Kawasaki)为内陆城市,但交通发达,有高速公路通往横滨(Yokohama)。试问:在一般情况下,川崎电器制造商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报价销售这批空调机?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应采用FCA?CPT或CIP术语报价。本案例中双方采用的是多式联运方式,由陆运加海运的方式运输?如果采用FOB?CFR或CIF术语,只适合单纯的海洋及内河运输。

第六章 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思考题:

4. 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希更正或作补充?

(1)每码3.50元CIFC香港;(2)每箱500英镑CFR英国净价;(3)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4)每打100欧元FOB净价减1%折扣;(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参考答案:

(1)每码3.50美元/欧元CIC3香港;(2)每箱500英镑CFR利物浦净价;(3)每公吨1000美元FOB上海;(4)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净价或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减1%折扣;(5)每件2000日元CIF长崎包含佣金2%

5. 我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试问CFRC5%应报何价? 参考答案:

CFRC5%=CFR÷(1-5%)=(100-100*2%)÷0.95=103.16美元

6. 我某公司出售一批瓷器至加拿大,出口总价为USD43500CIF温哥华,其中运费1700美元?保险费217美元、进价合计¥245700(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8%,出口退税率13%。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6.10元。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参考答案:

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245700÷1.17×0.13=27300元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定额费用率)-退税收入 =245700×1.08-27300=238056元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238056÷(43500-1700-217)=238056÷41583=5.7248元

出口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 -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41583×6.1-238056=15600.3美元 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

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佣金通常由我出口企业于收到全部货款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户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使合同得以圆满地履行。但是,为了防止误解,对佣金于货款全部收妥后才予支付的做法,应由我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在双方建立业务关系之初即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本案例的争议在于双方未能事先就佣金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案例:

1.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Tripoli),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参考答案:

港口重名现象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注意标明港口所在的国家,以免引起损失。

2.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

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内不得分批,但数量可增减5%? 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俟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信用证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了145公吨,而且是分别在青岛与烟台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 参考答案:

开证行不得拒付。根据UCP600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也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在本案例中,该公司在大连、青岛两地装运的货物,因为是货装同一船只,且驶向同一目的港,因此不能算作分批装运,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同时3月的装运也符合信用证增减5%的要求。

第八章 运输方式

思考题:

17. 出口斧头一批,共19.6公吨,14.892立方米,由上海装船经香港转运至温哥华港。经查,上海至香港,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0.50美元,香港至温哥华,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另收香港中转费,每运费吨13.00美元。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 参考答案:

该货物重量大于体积,因此按重量计费。总运费=(60+20.5+13)×19.6=1832.6美元

18. 某公司出口一批十字扳手到日本神户,共600件,总重量16.2公吨,总尺码为23.31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集装箱。经查船公司运价表,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20英尺箱运费率是US试计算该批十字扳手的总运费。 参考答案:

该货物按照包箱费率计算,货物体积大于重量,按体积收费。总运费=870+120=990美元

19.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共2640件,总重量为37.8公吨,总体积为124.48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英尺集装箱,从上海装船,在香港转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运费计算标准:M,等级为1-8级,从上海至鹿特丹港口的直达费率和经香港转船费率分别为US $1850/20,,US$3515/40和US$2050/20,US$3915/40。装箱费率是US$120.00/20,US$240.00/40。(1)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24.00美元FOB上海,试求CFR鹿特丹价 参考答案:

该运输方式现在为转船费率?总运费=2050+3915×2+120+240×2=10480美元, CFR=10480÷2640+24=27.97美元 案例:

1. 某贸易公司委托海运公司运输300公吨白糖,在装船时船上作业人员发现这批白糖有10%的包装上有破损,另有5%的包装有湿损痕迹,于是在收货单上对此损坏现象作了批注。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及时收汇,就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要求海运公司开出清洁提单,并向银行缴纳了保证金。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货抵目的港之后,收货人认为货物外包装有破损和湿损,但船方仍签发清洁提单,已构成提单欺诈,于是向法院申请扣押该

870/M和US

850/W,装箱费是US

120/20

货轮。海运公司遂凭保函向银行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在审清事实之后赔付了海运公司的损失并没收了贸易公司的保证金,贸易公司因此遭受了严重损失。试问此案例中贸易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什么? 参考答案: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承运人须对签发的清洁提单负责,本案例中贸易公司的做法欠妥,要求海运公司不顾事实签发清洁提单会导致承运人构成欺诈,从而带来经济索赔。

2. 上海某公司A以FOB术语签订了一笔进口合同,自新加坡经海运方式运往上海,并委托承运人C运输。A公司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即准备提货,但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所有正本提单在公司各部门递送过程中全部遗失。A公司只好要求C公司凭提单的复印件放货。但C公司声称,没有正本提单,C公司无法向A公司交付货物,除非A公司缴纳相当于货物价值120%的保证金。试问C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正本提单在海洋运输中有什么样的作用? 参考答案:

只有正本提单具备物权凭证的性质,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本案例中C公司做法正常,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要求出具保函的情况在实际业务很普遍。

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思考题:

9. 我出口CIF合同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出口发票金额为15000美

元,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保险费若干? 参考答案:

投保金额=CIF×(1+投保加成率)=15000×1.1=16500,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16500×(0.6%+0.03%)=103.95美元

10.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FR××港,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查一切险费率为0.4%,战争险费率为0.03%。试计算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报价。 参考答案: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000÷(1-1.1×0.43%)=2000÷0.99527=2009.5美元

11. 某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单价为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按合同规定,卖方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受潮受热险,两者费率合计为0.9%。现客户要求改报CFR价。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前提下的CFR伦敦价。 参考答案:

CFR=CIF×(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1000×(1-1.1×0.9%)=990.1美元

12. 一批出口货CFR价为250000美元,现客户要求改CIF价加二成投保海运一切险,我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0.6%时,我应向客户收取保险费若干? 参考答案: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50000÷(1-1.2×0.6%)=250000÷0.9928=251813.05, 保险费=CIF-CFR=251813.05-250000=1813.05美元

案例:

1.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偿。根据保险的理赔原则,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对保险标的物法律上的权益。本案例中货物在从仓库运至码头的过程受损,根据CFR术语的解释,货物此时还未装上船,所有权依然归卖方所有,因此即使买方已经购买了保险,但由于没有保险利益,不能得到赔付。

2.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起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参考答案:

(1)海水渗入货仓造成部分损失术语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2)船只修理的费用和船员工资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该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3)被火烧毁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4)被水浸湿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该损失是灭火导致的,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投保CIC平安险,保险公司应予负责。

3. 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参考答案:

根据保险的仓至仓原则,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本案例中货物在60天内已经被转运和再分配,仓至仓早已终止?

第十章 票据

案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甲乙和银行三方都应对丙承担责任。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丙的前手,在票据行为中,前手对后手负有票据必然会被承兑或者必然会被付款的担保责任,票据如遭拒付,后手有权向所有前手追索,一直追索到持票人。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要保证到期付款的责任,在破产之后要承担相应清理责任。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案例:

1.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参考答案:

对于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持票向付款银行收取票款,如付款银行在国外的,则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

2.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参考答案:

部分国家的银行在处理托收业务时有把远期D/P当做D/A来处理的习惯,本案例中进口商或许与A银行有业务关系,而A银行习惯将远期D/P做D/A处理,这样进口人可以获得融资。但我方不宜答应此条件,因为代收行如果由买方指定将不利信息沟通,D/A也会给我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上海?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香港C公司在其驻上海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 (combined bill of lading)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上海办事处交给A公司。C公司将货物通过海运运至香港,再在香港换装另一海轮运往伊斯坦布尔。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在该提单的收货人项下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consigned to order of B Co.)。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上海W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W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W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伊斯坦布尔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货物也早已被土耳其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上海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由于C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理,驻上海办事处也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后又查明,,香港B公司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方A公司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参考答案: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卖方可能银货两空,风险很大。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运后,直到买方付清货款前,都应关心货物安全。所以,在出口

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方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订立合同。同时应掌握提单的物权,本案例A公司的失误在于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导致放弃了物权,同时采用FOB术语导致承运人不可控。

第十二章 信用证

案例:

1.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一种独立的终局的责任。即使在开证后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款后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受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因此开证行理应支付货款。

2. 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指定议付行交单议付,指定议付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议付行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议付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开证行这样处理是否有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开证行处理是无理的。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尽管货物有不符合同的情况,但不影响信用证义务的履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理应付款。

3. 我某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款,后经多方长期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参考答案: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本案例中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属于软条款,收汇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即使卖方提交了其他合格单据,也会无法收到货款。

4. 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注明按UCP600办理。该信用证之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在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而后又声明:如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开证行拒付。为此,

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参考答案:

不可撤销信用证除非有受益人和开证行的同意,否则不能撤销,也不能修改。本案例中的修改不成立。开证行的声明不合理,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货到目的港后,虽然货物数量不符合同,但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银行应予照付,开证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第十三章 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案例:

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卖方需先期提供一份其金额为价金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出备用信用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立令卖方满意的信用证,卖方因而拒交货物。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颁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你认为开证行与法院法官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法院不能颁布禁令,开证行应该付款。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如期履约的单据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本案中卖方未能按照规定发运货物,符合备用证使用的条件,因此卖方不能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至于买方开来信用证不符合要求致使卖方无法装运货物,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解决。

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使用

案例:

我国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货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我出口人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人,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遂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50%的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人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如何判决?我出口人应从这笔交易中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进口人应该支付尚余的50%货款,因为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只是买方实现付款义务的一种途径,当这种支付方式无法实现付款目的时,进口方仍有付款义务。所以买方不能以信用证的开立或者开证行不退还押金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开证行收取的押金,进口方可与开证行直接交涉索要。我出口人也有失误,全套单据跟在即期付款方式下,进口人付了一半货款就拿到了全套单据,风险很大。一般当几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时,全套单据最好跟在远期付款方式下。如果各种付款方式的付款时间相同,则应将单据跟在商业信用的付款方式下。比如本案中应将单据跟在远期信用证下。如果托收和信用证的付款时间相同,则可以跟在托收项下。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案例:

1. 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

“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按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规则,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未规定开证时间,按一般的惯例和法律规则,买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开立,这个合理时间应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往回推算,即:买方必须在装运期的第一天以前一个充裕的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在把货物运到装运地或交付给承运人以前就能获知他的货款将由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予以保证。如果合同对装运期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或一段期间,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在卖方备妥货物待运时才开证,而应把整个装运期的机动权都给予卖方,使卖方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整个装运期内都可以利用这份信用证。据此,如买方不按时开证并送达卖方,即构成买方的违约,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 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Collection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30 days after sight)。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化,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

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托收委托书并未表明按付款交单(D/P)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遂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D/P)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应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称该行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遂再去电将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D/A)”?但由于来往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最终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对此案的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参考答案:

合同中支付条款描述不够清楚,未能明确表明托收的条件是付款还是承兑,同时托收委托书也未能填写清楚,导致误解。银行在处理过程中按照托收委托书办事,不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十六章 货物的检验

案例: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A公司应该拒绝B公司要求,因为B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就应该把货物维持原状,若对货物进行加工或转卖,属于对A公司货物所有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接受货物,故B公司已经丧失向A公司退货权利。另外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也有问题,

不能证明货物质量问题与A公司有关?

第十七章 索赔

案例:

1.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若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本案中,若卖方只交货5吨,则卖方的交货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2)若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只能提出索赔。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否则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本案中,若卖方交货90吨,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给买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买卖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

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付违约金1万港元以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方应该能够向卖方索赔8万港元(含1万违约金),因为赔偿金额的多少应该以受到损害的一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计算的标准。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案例:

1. 我某企业与某外商按国际市场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限届满前,该商所属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商不能解除其交货义务。因为该化工原料属于通用规格,非特定标的物,卖方只能变更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我方应要求该商从别处购买此类货物替代履行。

2.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某年10/11月份(shipment during Oct./Nov.)。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该年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

卖方不可以免除交货义务。本案例中政府禁令自11月1日开始,卖方尚有时间装运货物,、,这一事件的影响是可以克服的,因此该禁令不构成不可抗力。

3.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 参考答案:

我方不应该向对方赔偿。我方遭遇战争,是在签订合同以后,且不是我方的主管过错或过失,也是我方不可控制、难以预测和难以避免的,构成不可抗力,我方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对于接货船只延迟免责。

第二十章 仲裁

案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我方无须应诉。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第二十章 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思考题: 16. 参考答案:

9月2号是询盘,9月4号是发盘,9月7号?8号?9号?11号?12号?13号都是还盘(新发盘),9月14号是接受,其余是一般的交易磋商?

SALES CONFIRMATION

S/C NO.:25103 DATE: 14- Sept-2014 Messrs: James Brown & Sons (address:304-310 Jalan Street, Toronto, Canada) Item. No. 1 Commodity Unit Quantity Unit Price 600 USD58.6 per set CIF Toronto Amount USD 35160.00 16 pieces Dinner Ware MH85216 Set TOTAL CONTRACT VALUE: SAY US DOLLARS THIRTY FIVE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SIXTY ONLY. PACKING: Packed in cartons of 2 sets each(to be transported in 20’container)

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Toronto by vessel during Oct.2014.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are prohibited.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open though an acceptable bank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INSURANCE: The seller shall cover insurance against all risks for 110% of the total invoice value as per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of CIC. dated 1/1/1981.

Confirmed by:

THE SELLER THE BUYER 案例:

1.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作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英商6月3日的传真是无效的接受。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一经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发盘立即终止有效。如果受盘人反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先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英商6月2日的传真已构成对原发盘的拒绝,因此我方6月1日的发盘已失效。

2.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合同已经成立。“装新麻袋装运”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该接受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反对,但本案例中我方并未表示反对,而是着手备货,因此合同已经成立?

第二十一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思考题: 18. 参考答案: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 header: 0700 1650 040530 HSBC 2013022326932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MELBOURNE

User Header:SERVICE CODE103 BANK PRIORITY113 MSG USER REF108 Sequence of Total27:1/1

Form of Doc. Credit 40A: IRREVOCABLE Doc. Credit Number 20: 37488Date of Issue31C:130224

HSBC

2204

Expiry31D:Date: 130610Place: CHINA Applicant50:

SUPERBAIM TRADING CO., LTD., NO.500 BOURKE ST. MELBOURNE 3000, AUSTRALIA Beneficiary59:

SHANGHAI SHENGDAIMPORT & EXPORT CORP. 5FL, 27 ZHONGSHAN ROAD, SHANGHAI 200122, P.R. OF CHINA

Amount32:CURRENCY:USDAMOUNT: 9300.00 Available with/by41: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42C 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Drawee41D: ISSUING BANK Partial Shipments43P:ALLOWED Transshipment43T: PROHIBOTED Loading in Charge44A:SHIPMENT FROM SHANGHAI For Transport to44B:MELBOURNE Latest Date of Ship44C:130531

Description of Goods45A:STEEL TAPE RULES JHJH

392W3MX16MM2000DOZAT USD 3.60 380W3MX16MM500DOZAT USD 4.20

Price Term: FOB SHANGHAI(INCOTERMS 2010) Documents required46A

1.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4 COPIES SIGNED BY BENEFICIARY AND MUST SHOW THE S/C NO. SD130215

2. FULL SET(3/3)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ISSUED OR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HSBC, MELBOURNE,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

3.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2 COPIES ENDORSED IN BLANK FOR 120 PERC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INCLUDING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ALL RISKS AND WAR CLAUSES AS PER PICC WITH CLAIMS PAYABLE IN MELBOURNE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S. FOB术语由买方投保

4. PACKING LIST IN 3 ORIGINAL, PLUS 1 COPY.

5.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THE BUYERS REPRESENTATIVE, 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IN THE ISSUING BANK. 软条款

6.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3 FOLD.

7.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ONE SET OF ORIGINAL OCEAN B/L

MUST BE SENT TO APPLICANT DIRECTLY BY COURIER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软条款

Additional Cond.47A:

1. T.T. REIMBURSEMENT PROHIBITED.

2. THE GOODS TO BE PACKED IN STANDARD EXPORT PACKING

3. ALL DRAFTS AND DOCUMENTS MUST SHOW OUR CREDIT NUMBER.

4. WE ARE OBLIGED TO PAY ONLY AFTER GOODS ARE CLEARED IN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软条款

Details of Charges71B: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MELBOURNE AND INCLUDING REIMBURSEMENT COMMISSION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Presentation Period48: WITHIN 15 DAYS FROM B/L DATE BUT NOT LATER THAN EXPIRY DATE.交单期不能太短

Confirmaition49: WITHOUT

Send. To Reic. Info.:THIS CREDT IS SUBJECT TO UCP I.C.C PUB. NO. 600. 案例:

1. 出口合同规定××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金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子邮件,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我方构成违约,虽然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按照UCP600的规定银行应予以付款,但是我方的做法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索赔。

2. 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试予评论, 参考答案:

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审单应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CIF应注明运费预付字样。制单人员应按照信用证要求严格制单。

3. 某出口企业出口供加工发网用的原料——人发(注:人发的售价与长度成正比),合同规定长度为8英寸。装运时因8英寸的人发货源短缺,,遂以售价较高的9英寸的人发替代。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仅不对我方按原价交付了较合同规定更长、售价更高的货物表示感谢,相反还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9英寸的人发过长,不能适应加工发网的机器生产,需切短成8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时间上的损失。最终以我方赔付切短费用结案。试分析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训。 参考答案:

我方的失误在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质量规定准备货物,交货质量应不低于合同的要求,也不能高于合同的要求,因此我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某年5月,我某贸易公司A与美国贸易公司B以CIF术语签订了一笔货物出口合同,目的港为美国纽约。合同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日期为该年7月20日,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委托我国运输公司C运送货物至目的港。但A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组织货源,直到7月31日才将货物全部备妥,并于8月4日装“高山轮”出运。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A公司要求C运输公司按7月20日的日期

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货物运抵了纽约港之后,B公司对装船日期产生了怀疑,,在审查了该货轮的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8月4日。于是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A公司和C公司合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要求法院扣留C公司的运货船只。后经多方努力,A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的协议。试问在本案例中A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

A公司做法构成倒签提单,在海运中被定义为欺诈行为,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A公司应实事求是按照实际情况制作提单。

5. 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2013年4月30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0/4/2013)。我出口企业于2013年4月20日将货物装上船后,按信用证规定备妥各项单据,于4月25日向银行交单,要求议付。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单据中,海运提单表明装船日期为2013年4月20日,保险单中的“交运日期”(date of consignment)一栏注明“按提单”(as per B/L),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4月23日。试问:银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险单?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保险单出单日期不能晚于提单日期,否则构成单单不符,银行可拒付。

第二十二章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案例:

我A公司向香港B商进口马口铁一批,计3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A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向外付款。货到后,A公司却发现B公司在集装箱内装

的全是烂泥,根本没有装运合同规定的马口铁,始知受骗上当。 试问:1. 开证银行是否应该向外付款? 2. 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1)开证银行应对外付款。因为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支,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本案例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因此开证行必须对外付款,除非A公司及时向法院举证出口人欺诈并能获得法院支付令。

(2)A公司应注意事先考察进口人的资信,并注意货物的装船前检验,同时了解到使用信用证收汇的风险。

第二十三章 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案例:

1. 我A公司拟向美国B公司进口一套成套设备,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谈判,未能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意见。后来,B公司表示愿意接受A公司还价,但同时要求A公司同意在交货前半年将货款全部付清。由于A公司的谈判代表缺乏业务经验,当场表示同意。事后,经核算,半年利息损失已超过还价所得的利益。请分析除利息损失外,我A公司还可能会遭受什么损失? 参考答案:

A公司遭受的损失还包括资金占用损失,设备陈旧过期的风险,另外由于已经付清全部货款,可能还会错过更优惠报价的供应商。因此在进口业务中不宜轻易答应对方预付全部货款的要求。

2. 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传真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

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用货部门也有换购性能更好的他种设备的意图,因此 ,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拒绝开证的理由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正确。如果在来往的交易磋商中,我方曾表示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准时,此时书面合同就成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例中我方曾声明以签署确认为准,随后并未对合同表示确认,因此合同并未成立,我方拒绝开证的理由是正确的。

第二十四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案例:

我国内地×市的A公司委托沿海城市S市的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买方对货物质量不符合同的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货到S市后,B公司即将货转至×市交A公司。由于A公司的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半年后,,待厂房完工,机器装好,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该机器均系旧货,不能很好运转,遂请B公司向外提出索赔,外商置之不理。试问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对此,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我方应根据商品特性合理规定索赔期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是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如果合同中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本案例中,由于最终用户和进口代理人不在同一个城市,索赔期限不宜订得过短,而本案例仅规定30天的索赔期限,显然过于短暂,因此买方遭受了损

失。

第二十五章 经销和代理

案例:

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份独家经销协议,A公司把该公司经营的某草制品在美国的独家经营权(购买权)授予B公司,期限为一年。一年来,,由于B公司销售不力,致使A公司蒙受很大损失。试分析A公司蒙受损失的原因。 参考答案:

采用独家经销方式存在有风险的一面,如果独家经销商还经营其他企业的商品,就不能专心经营约定的商品,而且如果独家经销商的能力较差,虽经过努力也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最低销售额,都会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因此A公司蒙受损失的原因是未能谨慎选择独家经销商,事先对独家经销商的能力和经营情况等都未能做详细的调查。

第二十六章 招标与投标

案例:

某国一政府机构为采购某商品进行国际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期为10月31日。我国一家主要生产这类商品的工厂,在认真研究了招标文件后认为,根据自身条件完全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为推销其产品,决定进行投标。同时,为争取中标,在投标书中所报价格极具竞争性。8月初,该厂寄出投标书,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了投标保证金5000美元。之后不久,生产该商品的原料价格猛涨,倘若按投标书所报价格中标,工厂将蒙受极大损失。不得已只能电请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书的报价。招标人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撤销和修改为由加以拒绝,事后,原料市价涨势未减,眼看按投标书价格进行交易已不可能,于是被迫通知招标人撤销投标书,已交纳的保证金被招标人全数

没收。按此情节,试分析我方在工作中存在哪些缺点?应当吸取哪些教训?除保证金损失外,还有些什么损失? 参考答案:

投标人在投标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包括限制性条款,在有确信把握事才可以投标,另外要确定适当的价格,投标作价既要有竞争性,也要留有余地。我方的失误在于报价过低,未能及时把握国际市场行情。另外投标是一个有效期较长的发盘,要注意留出适当的价格空间。一旦报价,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撤回,否则就会被招标人没收保证金。除了保证金损失外,我方还会损失信誉度,在以后的投标工作中会丧失优势。因此必须重视投标技巧。

第二十七章 拍卖和寄售

案例:

我某外贸企业以寄售方式向某国装运出口一批在仓库积压已久的商品,货到目的地后,虽经代销商努力推销,货物还是无法售出,最后只得再装运回国。试问:此举有何教训? 参考答案:

采用寄售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出口人资金周转期长,费用增加,风险较大,收汇不安全,特别是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遇市场不景气,就会导致货物不能售出,使出口人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二十八章 对等贸易

案例:

我国多次以补偿贸易方式从日本进口渔轮,用直接产品鱼品偿付渔轮进口价款。20世纪80年代某省一外贸公司又进口一艘渔轮,其具体做法是先出口鱼品积存外汇,在达到一

定金额后,即用以购买新渔轮。该公司把这种做法报请主管机关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遭到拒绝。试对此进行评论。 参考答案:

补偿贸易是指接受进口一方以引进的机器设备或工厂所生产的产品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本案例中鱼品不是渔轮所生产的产品,而且是先积存外汇再行购买设备,并不是以生产的成品偿还设备,因此不能列为补偿贸易的范畴。

第二十九章 加工贸易

案例:

某企业与一家外国工厂签订来件装配一种家用电器5000台的合同,规定采用对开信用证分别结算配件和成品的价款,由我方开出见票后9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向对方购买配件,但须在对方开出向我购买成品的即期回头信用证后方始生效。两份信用证总金额的差额即为外方付给我方的工缴费。上述合同按时执行后,双方又按原合同续订5万台分五批执行的新合同。第一?二两批共2万台,双方均按时开出信用证,并顺利履行了合同。其后外商突然提出,由于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有须在我方收到回头信用证后方始生效的条款,当地银行认为有此附加条款的信用证不能视作已经生效的信用证,因此,不能凭以融通资金,使其发生经营困难。为顺利履行余下三批的装配合同,要求我方开出的新证取消上述附加条款。我方企业认为上笔合同圆满履行,新合同也已执行五分之二,说明对方是可以信赖的,于是,接受了对方要求,在开出的后三批3万台来件价款的信用证中取消了上述收到回头信用证方始生效的附加条款。外商按我方信用证规定向我发运了配件,但回头信用证始终没有开来,我方银行到期被迫垫付来件价款×万美元。在此期间,我方虽多次向外商提出交涉,但均无结果。事后查明,因该成品销路不佳,市价大跌,以致整机的售价还卖不到原定的配件价格。在此情况下,外方遂利用我方开出的信用证处理其剩余部件,而不履行购回成品的

义务,造成我方以高价单边进口配件的巨额损失。对此,试分析我方应吸取的教训。 参考答案:

在确定加工贸易的支付方式时要注意收汇方式的安全,可以采用对开信用证,但要注意相关的限制条款,以保障我方的权益和收汇安全。

第三十章 商品期货交易

案例:

某商于7月间与一农场主订立远期合同,购进10000蒲式耳玉米,合同规定10月交货,价格为每蒲式耳4.30美元。该商惟恐11月新货收获时市价下跌,遂即在期货交易所以每蒲式耳4.50美元买入11月份的期货合同2份(每份5000蒲式耳)。11月中,他将向农场主购进的玉米全数转售给另一买主,当时由于新货登场,市场跌落,只售得每蒲式耳4.20美元,,亏蚀1000美元。而此时期货市场的价格也趋疲,由于交割期到,无奈将原先购进的2份期货合同抛出对冲,价格为每蒲式耳4.20美元,连同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佣金100美元,该商在期货交易中共亏蚀3100美元。加上转售向农场主所购玉米交易,总计亏损4100美元。试分析该商在以上经营活动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在期货交易中,虽然可以采用套期保值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和减少风险,但是也不一定能达到全部转移风险或弥补?抵消实际货物交易的全部损失。本案例中该商人未能及时把握市场行情,因此造成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