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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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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 2.1一类变更

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

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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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2.2.4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5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6涉及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7涉及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8凡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9涉及到交通组织及信号灯布置、路灯技术指标等附属设施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10园林绿化项目主要苗木品种、人行道铺装等主要硬质材料的变更。

2.2.11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3三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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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指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的工程变更。

2.3.2三类变更是因施工现场发生不可预计现状,无法实施设计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调整施工方案;或因处理应急情况而调整施工组织方案而造成的变更。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等主观调整均不属于三类变更。

2.4单项增补金额超合同金额20%的不能称之为“工程变更”,须说明原因,提交主任批准,或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增补合同;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3.变更工作管理流程 3.1一类变更

3.1.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

3.1.2建设局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对于技术复杂、危机安全、方案重大调整的,还须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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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建设局将最终变更方案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再报主任批准,或会议纪要作为最终变更依据。

3.2二类变更

3.2.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

3.2.2建设发展局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对于技术复杂、危机安全、方案重大调整的,还须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研究论证。

3.2.3建设局将最终变更方案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3.3三类变更

3.3.1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实施其内部变更管理、签证计量程序,建设单位相关表格请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

3.3.2变更在未实施前,相关资料报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以便审计抽查,以纪检监察审计室签收的签证表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未备案的变更,一律不予结算。

3.3.3三类变更相关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变更方案、审批意见、计价文件(计算式、套价表)、签证文件等均须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并妥善保管,相关部门随时抽查。

3.3.4三类变更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初始预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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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变更申请表与对应的审批单编号一致,采用合同编号+顺序号的编号方式。

3.5各部门(单位)参与变更管理人员,必须签署明确意见,且均是代表单位参与,签字处均须加盖单位、部门公章。

3.6变更签证单均必须由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送签,不得安排施工单位资料员等建设单位以外的人员送签。

3.7一类、二类变更申请表及审批单一式三份,均为原件,其中建设单位持一份、施工单位持一份、建设发展局持一份,并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复印交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

3.8所有负变更均须将相关资料交建设发展局总工室备案。

4.职责划分

4.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为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收集构成变更的所有依据、资料、现场照片等;研究变更原因,出具变更方案,判断变更类别;初步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并提出对责任单位的履约处理意见;统筹协调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设各方工作关系;对变更中涉及需要询价的材料、设备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询价;审批三类变更。

4.2建设局:负责对一、二类变更技术方案部分进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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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可行性审查;组织各部门、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确认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履约处理意见;配合抽查三类变更。

4.3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一、二类变更造价估算进行审查;对一、二类变最终变更方案进行造价核算及现场计量确认;配合抽查三类变更。

4.4纪检监察审计室:参与一、二类变更的跟踪监督,对所有变更进行抽查审计;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变更管理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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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工程变更申请表

申请 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责任人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合同金额 项目 资金 情况 变更 原因 及 责任 归属 累计变更金额 (不含本次) 万元 % 编 号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本次变更金额 (预估) 万元 % 变更 内容 申请 单位 拟办 意见 管委会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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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一类变更审批单

编号: 工程名称 核定 变更 内容 申请单位 意见 建设发展局 意见 投资评审 中心意见 纪检监察 审计室意见 管委会分管 领导意见 管委会主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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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二类变更审批单

编号: 工程名称 核定 变更 内容 申请单位 意见 建设发展局 意见 投资评审 中心意见 纪检监察 审计室意见 管委会分管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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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合同预估量的认定管理办法

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石方、淤泥、换填土、沟槽土石方转运等项目,使用《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及《合同预估量签证核定表》。

建设单位应首先现场勘查,初步预估,再组织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对于10万以上的预估量还须报管委会分管建设工作主要领导审查后,才能进行现场施工。最终签证确认量,先由建设单位自行计量、核查,确认无误后再报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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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现场负责人 合同总价 预估内容 总预估量 本次 预估量 编号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已认定量 预估金额 现场 基本 情况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发展局 投资评审 中心 纪检监察 审计室 管委会领导 *单次10万元(含)以上预估量须要管委会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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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估量签证核定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本次 认定量 编号 本次 认定金额 现场 认定 情况 (可另 附图纸)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发展局 投资评审 中心 纪检监察 审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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