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的基督教文化对近代以来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基督教一直是西方国家正式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基本信仰,其基本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亦有教会和教会法学的贡献。关于基督教和教会法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我想借用沃克先生的归纳作为总结性的意见。他说:“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不同的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例如,苏格兰法律关于婚姻关系中的亲等规定以及血族相奸的规定明显受到了《旧约全书·利未记》第十八章有关内容的影响;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例如,对谋杀、盗窃、通奸等罪行的惩罚;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儿童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维持。”的确,这些都是基督教和教会法对西方的贡献与影响,但以往国人因受信息和文明差异的限制,加上意识形态的偏颇,总是难以辨清基督教和教会法的真面貌,更不用说准确地把握和评估它们的历史功过了。现在已开始有这种可能了,但要切忌矫枉过正。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过与不及皆非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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