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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坚持抓早抓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创新局面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有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

我市于20XX年开始实行小事问责制度体系,目前已经出台13部问责办法,主要针对公职人员中存在的执行不力、盲目决策、推诿扯皮、道德失范等方面进行问责。

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的现实意义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XX书记明确指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因此问责条例的出台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也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了症结之根。

早在20XX年七一前,两办就曾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不过,《暂行规定》主要还是针对行政事项问责,实施7年来暴露出纪委难以监督约束同级党委、对以“党委会议决定”名义的违纪问题难以问责,直接导致了“执纪问责失之于宽、松、软”等问题。十八大之后,中央提出了“一案双查”、“一岗双责”、 落实“两个责任”等要求,但因为缺少相关党纪规定,“两个责任”依然更多处在形式化层面。今年以来,湖北两名县级干部,湖南一名处级干部,河南一名厅级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也仅是免职处理,而我们知道,免职并非纪律处分种类。对此,《问责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危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都“必须受到追究”。

二是细化处理原则防范了权力弹性操作和蓄意包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则胤遭网络举报包养当地电视台某女主播,之后其先是被立案调查、免职,但很快又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入市政府工作。消息一出,吐槽、质疑声不断。此次发布的《问责条例》第六、七、八条,不但明确了问责情形、问责种类、运用细则,还明确了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规决定的处理原则,这将从根本上防止各级党委、纪委处理违规违纪干部时弹性操作和蓄意包庇,并为党内监督提升了主动性。

三是明确了党组织违规违纪处理原则,真正传递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魄力。

中纪委官网发文痛批一些地方党委反腐“表面上九级风浪,下面却纹丝不动”,“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屡被提拔”。显然,这些病根均出在地方党委尤其是党委“一把手”

权力太大,缺少制约上。《问责条例》第五条明确了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对党组织领导班子中成员根据职责分别确定责任。直接对接了“一岗双责”、“两个责任”,为各级党委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戴上了“紧箍咒”。

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三、我市系列问责办法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长期以来,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大家更多关注的是“大事”、“大要案”,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也比较完善,而对于干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不作为等作风方面的一些“小事”、“顽疾”却章法不清、依据不明,处于“罚不责众”的无奈状态。针对“多有问责之事,鲜有问责之法”,20XX年6月,市纪委制定实施全国首个《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问责办法的出台,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填补了对未触犯法律、也未触犯党政纪,但屡屡出现的慵懒散乱奢等作风“顽疾”进行责任追究却无依据的“空白”。《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实施后,市纪委边实践,边探索,针对作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种类繁多、花样翻新的情况,把“不当行为”再细化、再分离,不断织密问责制度之笼,以成文的“规矩”使作风建设没有空白、不留盲区。又相继出台了12个问责办法,分别是《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问责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政府投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办法》《失信行为问责办法》《厉行勤俭节约问责办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问责办法》《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问责办法》》《决策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