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解读 下载本文

《信访条例》解读

《信访条例》解读之一:上访遵守的规定

《信访条例》解读之二: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和范围 《信访条例》解读之一:上访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解读: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到行政机关专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对于到非专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只有当信访人在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才予以受理。信访人在专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以外的地点采取聚集滞留、打横幅、喊口号等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听劝导的,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二)多人走访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推选代表。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这是对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上访代表人数的上限规定。一是为了让上访群众在良好的秩序下,充分反映意见,有利于接待人员搞清问题的来龙去脉。二是群众上访采取人数众多的集体形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政治影响更是不可挽回,而且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和利用,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信访人应当逐级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倡导逐级上访,信访人明确知悉谁为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时,直接向其提出,对该有权处理机关的处理不满时,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不提倡所有信访事项未向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提出前,都向本地区最高层级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要理由是:第一,逐级上访是由行政级别管辖权决定的;第二,任何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这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点决定的;第三,有利于降低信访人信访成本、行政机关行政成本以及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四)在法定受理期限内避免信访事项重复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该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应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条例》解读之二:

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和范围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解读:

1、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首先指信访人已经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激活了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信访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信访人对诉讼判决不服的,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继续寻求救济,行政机关对此类问题不予受理。其次,指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或诉讼受案范围,并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的,应当申请复议或起诉。

2、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特有的职权,这些职权是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属于此类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比如,人民代表大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