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物权 下载本文

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五)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共有的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对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的共有,称之为准共有,而且只能是参照共有制度的相关规定。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 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特征:

(1)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按比例分配 类型:

夫妻共同共有 、家庭共同共有 、继承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特征

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权利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无物上代位性。而担保物权不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成立的。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用地和渔业用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3)承包地被征收;

(4)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即主体为一般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无特别限定。

(2)取得方式的多样性。 (3)内容的差异性。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客体:集体所有的土地 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规划给个人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种植树木。

无偿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占有、使用权、出租权,如果尚未建造住房,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单独将宅基地出租给他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 (五)地役权(★★★简答:概念和特征) 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特征:

第一,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第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第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

(2)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是继承。 3、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人的权利:

(1)土地使用。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自然是地役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

(2)为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在供役地内可以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汲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上通行;通行地役权,可以开辟道路。

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行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具有附从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一是主债权消灭;

二是担保物权实现;

三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是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财产担保,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出卖标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标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保全、抵押权的处分、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的权利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即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交付时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出质人的权利:有权处分;可以与质权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由出质人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孳息)。

质权人的权利: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转质权;预行拍卖和变卖质物权;优先受偿权。

3、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概念

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

(四)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简答: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2.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