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简答: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物; 3、物权具有排他性;
4、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行为) 4、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对象。 特征:
非人格性:存在于人体之外 主要限于有体物:
满足人类需要:具有使用价值 具有稀缺性
能够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
动产:能够移动但不会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主物: 从物:
原物:原以存在之物。 孳息:原物产生的收益。
分物: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 不可分物: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 特定物: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或度量来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自由让与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的范围有所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有主物:确定所有人的物。 无主物:不确定所有人的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
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限制物权: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内容、种类和物权的变动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2、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
在物权变动时通过一定得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公信:
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人要求司法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一是确权;一是支配范围(如土地使用权的界限)。
2、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上午请求权。
①物权人替代合法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合法占有、被他人侵夺、占有人不愿或无法提起请求权
②返还的基本原则:原物返还、孳息返还
③现时占有人的抗辩权:原物上存留有占有人的物的处理、占有人的合理支出 ④恶意占有不得行使抗辩权 ⑤侵夺占有时各种抗辩权的排除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① 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地正常行使或顺
利占有地侵害行为。(环境) ② 构成条件:侵害地非法性
③ 物权人、占有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地占有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占有人,
要求其消除对自己的危险的请求权。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在无法恢复物的原状的情况下,由物权人、占有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的方式赔偿损害的请求权。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四个特征。
2.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权能: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能:指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
(3)专有权的主导权。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
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
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2、各种相邻关系
(1)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 (2)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
(3)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4)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 ★简答:概念和条件、论述)
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以及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后,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遗忘或丢失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通知、交存与招领义务、保管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必要费用、赏金请求权。
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