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项目运营管理手册 下载本文

乙方派驻甲方的人员,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向甲方提供各种有效证件,经面试、培训合格之后,方可上岗。 11.2 人员服饰

乙方派驻的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穿着甲方统一的工作制服或经营品牌的统一服装、佩带胸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 人员薪酬

乙方所派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按时支付其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经其员工反映,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其所欠员工的工资、奖金等费用。 11.4 人员离岗

乙方派驻的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有义务即刻撤换该人员;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信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在离职后7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更衣箱钥匙、制服及其它应交物品,则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1.5 赔偿责任

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派驻人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行为在商场受到人身、财产等伤害,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及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收银系统

12.1 电脑收银机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有偿提供的电脑收银机,接受甲方的电脑收银系统的连接安排,接受甲方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安装、维护;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每月的十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的收银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元/月。 乙方保证其所有营业收入均通过与甲方相连的收银系统收取。如果发生乙方营业收入不通过前述与甲方相连的收银系统收取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2 银行刷卡机

乙方应安装并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刷卡机,因乙方营业所发生的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之服务费应当由乙方负担。 12.3 收银员

租赁标的物内的收银员应由乙方自行雇佣、培训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陈述和保证

13.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作为购物中心的开发单位系依法成立、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

同的主体资格。

(2)甲方保证其有权将租赁标的出租给乙方,并且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

取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3)甲方保证租赁标的的建筑质量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规

范性标准要求。

1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依法成立、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乙方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自觉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所需要的承租人的相关资料、文件及签

署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遵守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人制订的守则、规

章及各项管理规定。

(5)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内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拍卖、转让、抵押或赠予第

三方。

(6)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

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获得补偿。

第十四条 商号、商标和其他标识

14.1 合法性

乙方保证对其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享有合法权利。 14.2 使用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名誉权,名称

权等专属性权利和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乙方使用商号、商标或其他标识等产生的对第三方的任何侵权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乙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进行对外宣传;由于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而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4.3 更改

若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需改变其商号或标识,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保证乙方所改变的商号或标识为其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合法商号或标识,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改。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

乙方应按相关规定自费购买租赁标的内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乙方的商品、货物和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的保险,和雇用的员工的基本保险。投保后,将投保单等有效证明交给甲方作为投保的依据。投保期限应与租赁期一致。

第十五条 促销及宣传

15.1 商场促销及宣传

甲方负责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予以合作,并分担经费,以求共同发展和受益,所涉及的经费分担,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确定。

在甲方店庆、促销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的促销活动,对所提供商品给予价格折扣和促销金,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礼券、信用卡等,乙方应尽力配合,接受使用。 15.2 自营商品促销及宣传

乙方如对自营商品进行个别宣传或搞促销活动时,须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分租和转租

16.1 分租和转租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分租或转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联营等形式达到分租或转租的目的)给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十七条 租赁标的物的返还

17.1 期限

当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办理完毕有关租赁标的物的返还事宜。 17.2 恢复原状

除非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内,根据双方签署交接证明文件时租赁标的物的状态,拆除所作的全部室内装修和增加的设备设施,将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后向甲方移交;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其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强行进入租赁标的物,单方面处理乙方留存在租赁标的物内的物品,拆除乙方室内装修和增加的设备设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物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乙方在实施上述恢复租赁标的物原状行为时,不得移动和损坏甲方原有设备、装置,并应使甲方原有设备、装置保持良好、清洁和可租状态;否则,甲方可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清洁、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于甲方同意保留的设备设施或装饰,归甲方所有,且甲方并无需为此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17.3 交付

乙方应向甲方交回租赁标的的各个部分使用的钥匙,并且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移交确认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签署移交确认证明文件之日为租赁物返还日。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通知期限内将租赁标的物返还甲方,甲方有权强行进入并收回;甲方强行进入租赁标的之日或恢复原状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物之日(以后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关于末位淘汰制的特别约定

18.1 末位淘汰制

为保持项目的整体竞争力,实行末位淘汰制,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表现进行评估,做出排名,若乙方的排名连续三个月排同类产品单位平方米销售后三名,则甲方有权提出要求乙方做适当的调整或要求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19.1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就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任何一方不得对其雇员、所属集团公司、关联方以外的任何实体或个人泄露本合同内容,包括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