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燃料统计与核算 下载本文

(1)出现盈煤的,电厂应查明原因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增加燃料库存,冲减当 月“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燃料、材料亏损”;

(2)定额内储存损耗直接列入“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燃料、材料亏损”;

(3)确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超定额储存损失,电厂应履行财产损失报批

程序,批准后,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等款项,将净损失作“营业外支出—非常 损失”处理。

二十、 厂内费管理 1.厂内费的项目

厂内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

(1)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服务费:按上年度耗煤量×0.8 元/吨核算。

(2)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

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 维修、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3)铁路专用线费用:对自有产权的铁路专用线,按与铁路部门签订的年度运

营和维护合同费用列支;但设备、设施新建、技改和大修费用不能列支。对租用其他 单位铁路专用线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费用列支。 (4)机车维修费。

(5)取送车费:企业没有自备机车,由铁路机车负责在接轨站和厂内区间进行

取送车作业的,按铁道部规定的费率列支(取费标准:专用线往返长度×9元/车〃公 里)。

(6)车辆维检费:仅对经过翻车机翻车作业后的车辆收取,按铁道部和企业所 在铁路局规定的费率收取。 批注 [H19]: 北京铁路局费率:48 元/ 车,太原铁路局费率:40 元/车

(7)货车延时使用费、车门捆绑加固费用、检车材料费、车辆损坏赔偿费、车 辆起扶费。

(8)临时煤场租赁费。

(9)卸车费:对火车来煤,指正常卸车设备故障时,采取临时卸车措施所发生

的费用;正常卸车时所需的人工、材料等运行费用不得列入燃料成本。对汽车来煤,

指必须由人工卸车、清理所发生的费用。批注 [H20]: 卸车费费率不得高于铁路或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火车煤卸车费不高于4.3元/吨,汽车煤卸车费根据合同约定。 (10)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 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11)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

(12)二次搬倒费:指厂外卸车搬倒进厂、临时卸车线或人工线卸车后搬倒到煤

场、煤场间搬倒等所发生的费用。各单位应做好卸车设备的维护和来煤均衡工作,减 少来煤外卸和厂内人工卸车量,控制二次搬倒费用。

(13)翻车机、轨道衡、汽车衡、采制化设备检定费:按物价部门批复的费用标 准执行。

(14)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5)各企业因自身特殊情况所发生的其他需要列入燃料成本的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计入燃料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

(1)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

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 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相关的自有设备。自有设备购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自有铁 路等其他自有设备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作修理费或材料费等费用反映,不 计入燃料购入成本;

(2)燃料系统代运行费:指新体制电厂将燃料接卸、燃料生产运行、煤场管理

等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委托燃料生产运行、接卸及煤场管理发 生的费用,在“委托运行费”中反映;委托采制化支付的费用作为厂内费用在电煤购 入成本反映;

(3)燃料系统人员薪酬不得列支燃料成本;禁止以合同费用等变通方式从燃料 成本中列支其他人员的薪酬。

(4)以火车、汽车卸车为分界,分界之前工作环节中的劳务用工经核定工作量, 可以以合同费用方式列支燃料费,分界之后的输煤运行等环节中的用工费用不得列支 燃料成本。

(5)燃料系统(含驻路、驻矿)人员的差旅费从企业的差旅费中列支,办公费 用从企业的办公费中列支。

(6)铁路专用线、卸车、输煤、煤场、采制样设备的新建、技改、大修费用应 分别列支零购、技改、大修费用。

(7)机车油料费:限于自备机车或租用机车的用油费用,应列支材料费。 (8)推煤机、装载机等煤场机械的用油列支材料费,机械的维修费用列支修理 费。

(9)化验设备维修、耗材应列支修理费、材料费。

(10)燃料办公车辆维修保养、油料、过路过桥费等列支运输费。

(11)其他不准列入燃料成本的费用。不得以其他方式变通费用列支燃料成本 2.厂内费用的预算管理

厂内费用要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燃料部应向财务部提供全年的厂内费用预算 要有明确的项目和金额。

厂内费用预算及财务核算科目要细化,不能大额打包,要方便分项目统计分析 3.厂内费的计提均摊

对于数额较大的项目,财务部要分月计提,不应集中入账引起当月标煤单价大幅 波动。

二十一、 标煤单价因素分析 (见 PPT材料)

二十二、 燃料核算——一般规定

根据电厂生产特点,电力、热力产品成本核算设臵以下成本项目:燃料费、购入 电力费、水费、材料费、职工薪酬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研究开发费等 根据不同的用途,将生产费用划分成不同的项目,叫做成本项目。燃料成本是归 入到生产费用下的。

燃料核算的意义在于准确计算生产成本,为经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1.燃料核算的主要工作 (1)燃料核算科目设臵 (2)燃料购入成本核算

(3)燃料耗用成本核算

(4)燃料盘点与库存成本核算 (5)燃料核算财务处理 2.燃料核算一般规定

核算燃料成本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定:

(1)正确核算。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健全,各种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必须 真实、完整、手续完备。

(2)实际成本核算。各单位在燃料收、耗、存等环节发生的支出,均以实际成

本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燃料耗用单价统一采用加权平均 法计算。

(3)合理估价。对已到厂验收但尚未结算的电煤,燃料部门负责估收,财务部 门确认、履行有关程序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燃料存货的清查盘点采用实地盘存法。

(5)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对于热电联产的单位,所发生的燃料 成本,应按照电热业务类型划分清楚,合理负担。

(6)成本核算方法一致性。成本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分配方法及分配标准 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燃料核算科目设臵

一级科目:企业应设臵“燃料”科目

二级科目:在一级“燃料”科目下设臵几个二级明细科目“燃煤”、“燃油”、“燃 气”等。燃料发生时(入库)记入该科目借方,分配时(出库)记入贷方。 三级科目:“燃煤”下设“在港”、“在库”明细科目。 四级科目:“在港”、“在库”明细科目设臵多栏式数量金额明细账,(分矿科目)。 “在港”借方设臵:到中转港采购价款、铁路运费、水路运费、运损、港损、港 杂费,贷方设臵:入厂; “在库”借方设臵:(根据实际需要设臵)煤款、运费(火车、汽车、水路)、运

损、厂内费用等;贷方设臵:发电耗用、供热耗用、调出、其他耗用、水分差调整、 储存损耗等。

如不存在在港燃料的企业,不用设臵“在港”明细科

目。

二十三、 燃料核算——购入成本核算 燃料购入成本核算的主要工作 (1)燃料购入成本 (2)燃料入库验收 (3)燃料暂估 (4)燃料款支付

(5)对燃料估收和结算的审核 1.燃料购入成本

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所(煤 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 其中:煤炭的购入成本主要包括:

(1)煤价: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一般指车板价或平仓价。

部分按吨收取的费用,如山西省收取的煤炭管理费(煤价的1%)等。

(2)运杂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

括从第一、第二等中转港运至电厂到站(码头)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