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5〕1号) 下载本文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5〕1号 )

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 (财社〔2004〕96号), 结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际, 现将《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以卞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日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条 风险基金是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中划转的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三条 风险基金由试点县(市、区)按3%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试点县(市、区)按结余资金的50%划入风险基金。

第四条 试点县(市、区)风险基金的规模应经常保持在上一年度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提取。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保持确定的规模。试点县(市、区)风险基金提取比例和总规模需要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卫生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风险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试点县(市)筹集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风险基金必须全部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保持收支平衡,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七条 非正常超支是指因人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原因,使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正常超支主要是通过采取适时调整补助方案、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等措施加以解决,一般不得动用风险基金。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动用风险基金的,由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条 各试点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试点工作实际等,研究制定具体的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 风险基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及利息相关规定计息,其利息要归集到风险基金的本金中。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要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制度》,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严格履行动用风险基金的审批程序。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和利息。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实施风险基金办法之后,各地要相应增加风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科目。

第十四条 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基金封闭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严格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违规划拨的资金要坚决抵制。

第十五条 对违犯规定的,擅自动用、挪用风险基金的,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此办法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鄂卫发〔2003〕99号)风险资金提取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