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关于颁发《安全生产联系确认制度》的通知 下载本文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发?2015?248号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关于颁发《安全生产联系确认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首钢总公司《关于切实加强联系确认和设备操作牌管理工作的通知》(首安委发?2015?2号)要求,结合《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管理的通知》(公司发?2015?191号)安排,安全处对原《安全生产确认制度》(公司发?2013?234号)进行了修订,经公司审批,现予以颁布,请各单位充分利用局域网、宣传栏、专题会等多种形式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联系确认的重要意义,遵照要求内容贯彻执行。

附件: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联系确认制度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8日

公司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联系确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护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首钢总公司《关于切实加强联系确认和设备操作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联系确认是以岗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中心,以作业岗位、作业活动为重点,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操作者、工具、设备、环境(场所)、管理等诸多因素进行认真检查和分析、确认的过程,并对确认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安全进入下道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系确认的原则

(一)以操作、检修或施工作业人员之间的自查确认和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确认为主,上级确认为辅。

(二)先联系,后操作,操作后,须回复,互确认。 (三)不联系,不操作;联系确认不清,不操作。 第四条 实行逐级确认的原则:需要上一级确认的,下一级必须先进行确认。

第五条 在生产操作、检修或施工作业过程中,中间过程(结果)的确认,由生产、检修单元各自按规定程序逐级确认。

第六条 生产与检修(施工)交接确认,由业主单位组织,交接双方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检查交接并确认签字。

第七条 作业人员对检查结果确认有疑问时,要提请班组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签字。 第八条 涉及系统确认的,确认人与作业(执行)人不能为同

一人,确认人必须到现场进行确认,签署具体确认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检修等各环节的联系确认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联系确认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产系统是生产过程中联系确认工作的主责部门,与生产运行相关的在线作业等也应纳入生产过程的联系确认管理环节。

第十一条 设备系统是设备检维修(施工)过程中联系确认工作的主责部门,设备设施的停机维护、清理等也应纳入检修的联系确认管理环节。

第十二条 技术系统是技术、工艺运行过程中联系确认工作的主责部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等也应纳入技术、工艺运行过程中的联系确认管理环节。

第十三条 人力系统是职工上岗资格、从业资格条件联系确认工作的主责部门,新工人、调岗、换岗人员等也应纳入上岗、从业资格的联系确认管理环节。

第十四条 消防系统是监督消防器材维护、设施运行完好联系确认工作的主责部门,消防手续的办理,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更新,检修动火作业等也应纳入消防联系确认管理环节。

第十五条 安全系统是危险作业许可、安全措施联系确认工作的主责部门。

第十六条 其它专业系统是其专业工作中联系确认工作的主责部门。

第十七条 联系确认管理工作实行从各二级单位、车间(或作业区,下同)到班组的分级管理,分别由其上一级生产、设备等主责专业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联系确认执行的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公司生产部门是各厂(公司)之间、厂(公司)与专业部门之间生产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厂(公司)生产部门是各车间之间生产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生产调度系统是各工序之间生产联系的责任主体;岗位操作者是岗位之间生产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公司设备部门是各厂(公司)之间、厂(公司)与专业部门之间设备检维修(施工)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厂(公司)设备部门是各车间之间设备检维修(施工)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设备检维修项目组织者是工序之间检维修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及相关岗位人员是单项作业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公司技术部门是各厂(公司)之间、厂(公司)与专业部门之间技术、工艺运行过程中联系确认工作的责任主体;厂(公司)技术部门是各车间之间技术、工艺运行过程中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技术、工艺运行组织者是工序之间技术、工艺运行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相关技术岗位人员是单项技术、工艺作业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力部门是各厂(公司)之间、厂(公司)与专业部门之间职工上岗资格、从业资格条件联系确认工作的责任主体;厂(公司)人力部门是各车间之间职工上岗资格、从业资格条件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力岗位人员是人力资源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消防部门是各厂(公司)之间、厂(公司)与专业部门之间消防器材、设施运行完好联系确认工作的责任主体;厂(公司)消防管理责任部门是各车间之间消防器材、设施运行完好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相关消防岗位人员是消防专业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部门是各厂(公司)之间、厂(公司)与专业部门之间危险作业许可、安全措施联系确认工作的责任主体;厂(公司)安全部门是各车间之间危险作业许可、安全措施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相关安全岗位人员是安全专业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它专业部门是相关厂矿之间、厂矿与专业 部门之间专业工作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厂矿其它专业部门是各车间之间专业工作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相关岗位人员是单项工作联系确认的责任主体。

第四章 安全生产联系确认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部门、工序、岗位等各方的联系要明确联系人、工具方法、应答方式,做到有指令、有回复、有确认。

第二十六条 岗位作业人员要明确对“人”的确认、对“物”的确认、对作业环境的确认、对具体作业执行的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人的确认

(一)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状态的确认:如是否患有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疾病,班前班中是否饮过酒,心理是否健康,精神是否有异常,情绪是否正常。

(二)人的行为的确认:劳保穿戴是否齐全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三)联络信号的确认:两个以上单位相互协作或两人及多人共同作业的联络信号的方式与判断的方法是否完全;联络信号表达的内容是否全面;接受信号时是否有误解现象。

(四)人员上岗资质及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的确认:安排人员从事作业活动时,确认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是否进行过本作业活动相关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对物的确认

所使用的设备、工具是否存在隐患,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检测仪表、仪器是否符合使用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环境的确认

所在岗位和周围工作环境是否存在不利安全生产的因素,如所使用的工具及各种安全标志是否明显齐全,作业环境内是否有其他人员,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作业场所通风、照明等设施是否完好。 第三十条 对安全措施的确认

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爆破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建筑拆除作业、临时用电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能源介质停送、检修施工等危险作业,确认是否制定了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是否可靠;作业过程中是否落实了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的确认

生产操作、检修或施工作业,确认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

第三十二条 对相关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执行情况的确认,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公司规定必须办理许可作业票证的作业,确认是否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相应操作票证,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相关方从业资质确认,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联系确认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班组长在下达工作指令之前,必须确认自己将要下达的指令是否违章,对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 现场生产指挥者必须对工具设备及工作环境进行安全生产确认,对人员进行确认,对安全措施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否则不准下达工作指令。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前必须做到“一查二念”。 一查:自己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劳保穿戴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工作环境是否安全。

二念:默念安全操作规程,默念安全措施。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的操作行为进行确认。

第三十八条 互保对象之间要进行相互确认。

第三十九条 当确认为违章指挥时,有权拒绝执行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业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确认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确认工作,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确认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确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原公司发?2013?234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上)中的《安全生产确认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