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兽药GMP管理情况介绍(江西)- 副本 - 图文 下载本文

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特制定《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按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受理日算起?《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自2013年6月1日施行,2013年6月1日后新开办的兽药企业,按该标准实施验收;

?2013年6月1日前已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企业,申请变更、换发证书时,按该标准实施验收。?内容包括:总则、中兽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附录

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

?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进行改造或主要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兽药GMP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具体改造方案及完成时间,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

?涉及洁净室(区)改造的还应提交6个月内由农业部认可的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兽药GMP办公室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

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

?关于兽用化药、中药生产企业改造

?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进行改造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兽药GMP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具体改造方案及完成时间,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涉及洁净室(区)改造的还应提交6个月内由农业部认可的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备案。?对设备进行改造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备案。

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申请省级兽医行政部门审核兽用生流物程制图品企业

兽药GMP办核准企业进行改造兽药GMP办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