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JGJ142-2004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下载本文

范》(GB50254-96及GB50258-96)的规定。

第4节 填充层的施工

第9.4.1条 填充层施工应在发热电缆经通断检测和绝缘性能检测合格后进行。 第9.4.2条 混凝土填充层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靠垂直部件处的边缘隔热条已安装完毕。

2. 所需伸缩缝已由设计人员做出规定,并由填充层的施工公司做了布置。 3. 通过隐蔽工程验收。

第9.4.3条 混凝土填充层的施工,应由土建施工方承担;供暖系统安装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9.4.4条 浇捣混凝土填充层时,必须在发热电缆上部架设操作板,保持施工人员在板上操作,严禁踩踏发热电缆;施工人员应穿软底鞋,采用平头锹。

第9.4.5条 混凝土填充层的养护周期不应少于21天。养护期满后,对地面应妥加保护,严禁在地面上运行重载、高温烘烤、直接放置高温物体和高温加热设备。填充层在养护期内,严禁对发热电缆系统进行通电加热。

第9.4.6条 填充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发热电缆的标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并进行记录。

第5节 面层的施工

第9.5.1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装饰地面宜采用以下材料: 1. 水泥砂浆、混凝土地面 2. 磁砖、大理石及水磨石地面

3. 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耐热实木地板。

第9.5.2条 面层施工前应确定填充层是否达到地面层需要的干燥度后才可施工。面层施工,除应符合土建施工设计图纸的各项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面层时,不得剔、凿、割、钻和钉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 2. 面层的施工,必须在填充层达到要求强度后才能进行;

3. 面层(石材、面砖)在与内外墙、柱等交接处,应留8mm宽伸缩缝(最后以踢脚遮挡);木地板铺设时,应留≥14mm伸缩缝。

第9.5.3条 以木地板作为地面层时,木材必须经过干燥处理,且应在填充层和找平层完全干燥后,才能进行地板粘贴。

第6节 卫生间的施工

第9.6.1条 卫生间应做两层隔离层,作法可参见附录 A。

第9.6.2条 卫生间过门处应设置止水墙,在止水墙内侧应配合土建专业作防水,以防止卫生间积水渗入绝热层,并沿绝热层渗入其它区域。加热管穿止水墙处应设防水套管,防水套管两端应加密封。

第9.6.3条 电缆敷设时,靠近卫生洁具处应留有一定的距离。

第7节 温控装置的施工

第9.7.1条 检查温控器的安装盒、发热电缆冷线穿管是否已经布置完毕。

第9.7.2条 安装温控器的感温探头前,对传感探头应进行外观检测;先铺设φ16穿管并用

塑料捆扎绳固定穿管安装探头线,传感器可设置在安装好的预埋管里,管道末端封堵并尽可能放置在混凝土层上部。

第9.7.3条 温控器安装在墙上位置及高度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安装后应与地面平行,稳定牢固,不应用家俱遮挡温控器,温控器应设在不直接被风吹处,温控器的四周不要有热源体。 第9.7.4条 温控器安装时,应将发热电缆可靠接地。

第8节 安全施工和成品保护

第9.8.1条 发热电缆和系统安装间歇或安装完毕后,应注意成品保护。 第9.8.2条 发热电缆、隔热材料及塑料配件均不得与明火接触或高温烘烤。

第9.8.3条 发热电缆安装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和其他强酸、强碱等有机污染物与发热电缆接触。

第9.8.4条 发热电缆表皮要保证在安装过程中的完好,禁止用利器刮破,

第9.8.5条 安装完毕后,敷设发热电缆的地面应设立明显的标志。严禁在铺设区内运行重荷载或放置高温物体及高温烘烤,严禁在铺设区内穿凿,钻孔和进行射钉作业。

第9.8.6条 施工全部结束后,应绘制竣工图,准确标注发热电缆敷设位置与地温传感器埋设地点。

第十章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验、调试及验收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10.1.1条 检查、调试与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专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做好纪录。工程质量检验表可参照附录I制定。

第10.1.2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者,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10.1.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10.1.4条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的检查、调试与验收,应遵循“有关各方协调一致,共同确认”的原则,在各专业、各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出结论:

1. 发热电缆、温控器、隔热材料等的质量 2. 发热电缆安装质量 3. 隐蔽隐蔽验收

4. 原地面施工质量检查验收(附表1、2、3大工程操作性难) 5. 隐蔽后发热电缆标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 6. 回路、系统试运行调试;

第2节 施工方案及材料、设备检查

第10.2.1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和工程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10.2.2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3. 施工工艺流程及各专业施工时间计划;

4. 施工、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及验收标准,包括:主要材料、设备的安装质量,原地面、填充层、地面层施工质量,电阻测试和绝缘测试,隐蔽前综合检查,系统试运行调试,竣工验收等; 5. 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 6. 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措施。

第10.2.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隔热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第10.2.4条 整个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安装的各个环节,应对发热电缆进行检验,应测试每一环路的电阻,确保系统无断路、短路现象。检验标准为测试每一回路的标称电阻和绝缘电阻,并应符合产品规定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的相关规定。

第3节 施工、安装质量验收

第10.3.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发热电缆安装完毕后,在浇注填充层前,应按隐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

第10.3.2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进行中间验收时,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检验,并做出结论:

1. 绝热层厚度、铺设及材料的物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 发热电缆的铺设间距、弯曲半径、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的规定,固定是否可靠。 3. 检查系统的每一个环路的电阻,确定系统有无短路和断路现象。 第10.3.3条 伸缩缝位置和电缆出地面位置的套管应有固定措施。 第10.3.4条 地面下敷设的发热电缆不应裁剪和破损。

第4节 调试与试运行

第10.4.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第10.4.2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整与试运行,应在具备正常供电的条件下进行。 第10.4.3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配合下进行。 第10.4.4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效果, 应以房间中央离地1.5m处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 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第10.4.5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与初运行, 应在施工完毕的第一个采暖季前完成;且应在混凝土填充层养护期满后进行。

第10.4.6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通电试运行时,必须在面层完全自然干燥后(填充层施工完成至少21天之后)进行。初次供暖时,室温升温应平缓,每24小时升温不应超过3℃;温控器设定温度值不得大于当时室内环境温度值2℃以上;直至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条件下的设计温度,或者18℃-20℃。

第10.4.7条 温控器的调试应按照不同型号温控器安装调试说明书的内容进行。

第5节 竣工验收

第10.5.1条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主要材料及附件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3. 中间验收记录。 4. 电阻和绝缘测试记录。 5.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6. 调试记录。

第10.5.2条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应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方能通过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文件齐全

2.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3. 发热电缆无短路断路现象 4. 温控器开关调节使用正常

5. 填充层或地面层表面无明显裂缝。

第10.5.3条 中间验收、调试和竣工验收, 均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并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