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参考 下载本文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二十八条:根据本办法规定新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一律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过去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应当逐步缴入国库;暂时不能缴入国库的,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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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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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定性依据:(1)《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七条: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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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2)《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第二十条: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退库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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