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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发包工作流程见附件1:总包工程发包流程图。
第二节 工程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范本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制订、修编,经集团总裁最终审批后,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在OA系统上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工程合同应采用集团标准范本合同,合同完成会签及签章后,必须及时在PM系统上线。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分类建立《工程合同管理台帐》(见附件3)台帐,并及时进行登记更新。
第十六条 总包工程合同分上下册进行会签,会签工作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发起。建设单位与总包施工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上册采用《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会签表》⑴(见附件2),下册采用《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会签表⑶(见附件2);总包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上册采用《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会签表》⑵(见附件2),下册采用《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会签表》⑷(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如需将总包范围内对建筑、装饰效果及使用功能有较大影响,且需建设单位确定分包施工队伍的工程进行分包,应在总包工程合同内将该分包工程列明为指定分包工程。
第十八条 独立发包/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的会签由项目工程(监理)部发起,并填写《独立发包/指定分包工程合同会签表》(见附件2),采用公司范本合同且金额1000万元以下或采用非范本合同且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采用公司范本合同且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采用非范本合同且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审核,由董事会最终审批。
第十九条 其他类工程合同(如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意向书、框架协议等)的会签由责任部门发起,并填写《其他类工程合同会签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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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包工程合同签订工作流程见附件1:总包工程合同签订流程图。
第二十一条 独立发包/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工作流程见附件1:独立发包/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签订流程图。
第三节 图纸会审与施工方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如施工图分专业、分阶段出图的,必须在图纸出齐后进行图纸综合会审。
第二十三条 图纸会审前,参加会审人员要先行预审,熟悉图纸,了解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预审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应在图纸会审记录表内列出,会审前3天提交给设计管理部门汇总,送设计单位做会审准备。
第二十四条 图纸会审由项目工程(监理)部组织,项目设计经理主持,地区工程中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经参加会审的各单位签章后,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图纸会审做出的设计修改/变更,由设计管理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不得作为施工依据。如施工单位擅自施工,工程管理部门必须予以制止,并及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因其擅自施工而造成的返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属于在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规范、规定的方案(如各种垂直运输机架的安装、拆卸、附着、基础;临时施工用水;动火方案等),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完善。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项目工程(监理)部填写《施工方案审批表》(见附件2),并按如下的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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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名称 50000m2以上的大型小区或15层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三通一平”工程(10000m以上的土方工程、需进行爆破的土石方2工程、5000m以上的房屋拆除工程、500亩以上的大型场地施工道路等); 2、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大市政重大施管线工程; (基坑面积工方案 3、重要的专项施工方案25000m以上且挖深超过5m的深基坑2支护、基地面积5000m以上的复杂桩基/地基处理工程); 4、“四新”工程; 5、其它技术要求高且对工程成本有较大影响的施工方案。 1、一般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3、其它对成本影响较小的专项施工方案。 2、 临时施工用电; 3、 其它一般的施工方案等。 3项目工程(监理)部 审查 地区工程 中心 审查 集团工程 管理中心 最终审批 审查 审查 最终审批 审查 最终审批 一般施工方案 1、 脚手架安装与拆除; 最终审批
第二十九条 特殊工程无法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分阶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批后实施,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分两次编制:土0.00以下和土0.00以上。
第三十条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组织施工和监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需变更时施工单位应提出申报,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三十一条 没有编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不能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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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程开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总包工程开工必须按公司规定的权责分工进行审批,由项目公司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填写《工程开工审批表》(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首期开工工程应根据销售计划,原则上尽量选择不带地下室的住宅或联排别墅。
第三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合开发部门从政府有关单位取得项目红线图、坐标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及规划红线外管线接驳点,掌握项目地下原有管线情况,并为设计部门提供相关设计条件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工程开工应具备如下条件:场地“五通一平”及施工设备已满足开工条件,测量放线、验线已按规定程序完成,施工管理人员已到位,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已审批。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工程(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原貌,包括周边环境和对原地面标高、用地红线控制点的坐标等进行核实。并与施工单位办理核验、移交、确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工程(监理)部组织施工单位放出规划红线,建立场地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网及建筑物轮廓线,并建立控制主轴线(基线)标桩。施工单位放线后,应在现场清楚标明墙、柱轴线位臵(包括平面轴线及建筑物大角垂直轴线位臵),自行核验无误后,报项目工程(监理)部、地区开发中心、设计管理部门共同复核签字。
第三十八条 项目工程(监理)部应根据放线结果,调查工程施工(如基坑开挖等)是否会对周边建筑物或管线等造成影响,如可能会造成影响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第三十九条 独立发包/指定分包施工单位进场时,项目工程(监理)部应对其资质及注册备案进行审查,并组织总包施工单位进行场地移交及相关事项交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