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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
作者:康婧雅
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2年第05期
【摘 要】 本文阐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获得途径,分析了企业滥用行为及其判定标准,并针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缺陷,提出立法建议。要以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规范滥用行为的概念;在反垄断法中对滥用行为的规制原则加以明确;注重对相关时间市场的考察;加强对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防治;加强法律的惩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关键词】 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规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及其制度的建立完善,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影响市场环境的诸多问题也日益显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其较为普遍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自身调节机制,进而可能剥夺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最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这种行为,不仅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而且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及相关立法规制谈点粗浅看法。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获得途径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自身具有的一种优势地位,企业只有首先具有支配地位,才能够使滥用这种优势成为可能。对于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一是从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影响,看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实力。二是从企业市场占有率的高低,看其自身的发展和竞争优势。三是从企业在市场中是否有事实上的竞争对手,看其会不会有完全的市场支配地位。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确立标准法条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中,也较为详细的列举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情形,这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不仅从企业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出发,以自身的实力来判断,而且从市场中所占份额作为依据加以推定,明确规定了市场份额标准,增强了法律规范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讨论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必要明确产生支配地位的来源,这样才可能做到从源头上加以约束。企业除了通过自身的市场竞争取得支配地位的方式外,还可通过政府授权及企业自然垄断取得,其中在我国较为常见的是政府授权,即企业所拥有的支配地位一部分是由于政府给予了特定企业排他性生产,或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不过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