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受托人的工作范围
受托人承担的财务监理业务范围为:从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造价审核与咨询、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资金监控工作
(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财务管理工作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向项目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三、投资控制工作
(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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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1. 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2. 依照委托方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控制要求,分别建立项目预算目标; 3. 以采购包为基础建立预算和成本控制表,并明确相应设备与材料的标准与可选范围;
4. 负责复核由第三方依照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需对其中的30%的工作量进行实际验算与复核。并与编制方及设计单位就计算方法、图纸理解等问题进行主动沟通,并形成复核结果报告,建议项目费用必要的调整预算与各采购包的金额,报建设单位审核。对于设备、材料的价格依据,除需审核编制方所提供的依据之外,还需对有疑问的设备与材料进行独立询价。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单位要求参加的其它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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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7.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业务,以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协助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单位归档。
9.审核施工图预算。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四、绩效评价工作
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的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提供给上海市财政局。
五、财务监理报告
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汇报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成果及工作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包括项目动态分析报告、超投资专题报告、财务总决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财务监理工作年度小结报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向委托人反映而形成的各类书面报告。
(1)对建设单位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下拨的财政资金,出具达到上海市财政局要求的书面审核报告。
(2)对于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的各项开支提出书面报告,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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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和需调整的动态分析报告、超投资专题报告、工程总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4)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项目全部费用,审核项目造价,并对实际总支出与项目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出具财务监理工作年度小结报告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5)按有关政府部门的统计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各类项目资金费用相关的报表,以便建设单位向各相关部门提交。
(6)定期向委托人提交财务监理工作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汇报财务监理工作成果及工作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
(7)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提交给上海市财政局。 六、财务监理工作要求
1. 受托人必须建立起覆盖本项目全部范围的财务监理体系,按照“服务”和“监理”的原则,协助委托人合理控制项目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规范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总决算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2. 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要求配置专业人员,其中财务监理负责人必须以不低于 天/周的工作日驻守现场(不得派遣代表),施工现场至少应有不低于 天/周、 至 名财务监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如项目临时需要,受托方应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加监理人员到现场的时间。监理组人员专业配备应合理,如人员未到位情况,委托方有权将年度保留金全部或部分扣除。未经委托人及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撤换总监及相关人员。
3. 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对质量负全部责任。如遇特殊因素导致服务不能正常提供,投标人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发函报委托人批准。
4.专用条件明确的要求未及事宜,均以上海市建设工程、市级建设财力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服务费用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已包含所有“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向受托人提供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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