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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亿”为单位缩写,如50000可写成5万,345000000可这与成34500万或3.45亿。

4、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我国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三)标点符号的用法

1、诉讼参与人称谓与诉讼参与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

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如被告蒋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XX县XX单位职工,住XX县XX镇XX路X号X室。

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原告XXX诉称”、“被告XXX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方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立方米”。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印制的标准

1、文书用纸:一般应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毫米×210毫米)70克书写纸双面印刷。

2、文书版式:一般为每页23——25行(固定值26磅),每行27个字;天头大于地角,装订一侧大于翻页一侧;页码居中排列;案号最末一个字应与正文最后一个字对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以案号的字号)。

3、文书装订: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粘贴或订书机骑马装订。采用粘贴方式装订的,不盖骑缝章;采用订书机装订的,要盖骑缝章。裁判文书不得有涂改。

4、法院名称:应与法院印章一致。

5、文书尾部:合议庭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写在正文空两行右端,最末一字与正文右端空一格,审判职称和姓名均应上下对齐,审判职称与姓名之间空一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如另起页署名,写明“此页无正文”加括号,并与合议庭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之间空四行。裁判日期写在署名下空三行处,最末一字与署名最末一字对齐。书记员署名写在日期下空一行处,与合议庭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对齐。

五、民事判决书的校对及其方法

校对,是指在文书印制过程中,以原稿核对校样,对校样中文字、标点等差错及时改正。对原稿中明显的语病或失误可向撰稿人提出,以确保文书正本(副本)不出差错。这是保证文书材料印制质量的重要环节。

由于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进行司法活动,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件,要确保审判文书质量,避免差错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要做好校对工作,不仅在文印过程中要仔细校对,在发出以前,还要作最后一次复核检查。

校对是文书制作工作的一道工序和重要环节,是文件临发前或生效前对其进行检查校核的一种制度。因为:①按照公文制发的有关规定,文件在发出前必须校核,以纠正和弥补错漏;②是加强法院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要求。如临时抽人“应急”,则极有可能影响校对质量。由此可见,校对是保证文书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如果把不住关,有差错的文书就发出去了。所以,书记员要做好文书校对工作,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要有对工作一丝不苟、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细致、耐心、扎实的工作作风。

根据实践,文书校对方法有以下三种:

1、读校,也称“唱校”。即一人读原稿,其他人核对校样的校对方法。读原稿的人要以记录速度把原稿字、词、句和标点符号读清楚、读准确。对文中出现的空行、提行、另面、另页、着重点、数字、符号或特殊格式等都应读出或说明,对容易混淆的同音字或生僻字亦应说明。看校样的人注意力则应高度集中,根据所读原稿,看阅校样是否一致。如发现差错,应即以校对符号标出,以便更正。

2、对校,又称“点校”。即由一人所进行的先看原稿再对照校样的校对方法。对校时,一般将原稿放在校样的左上方,左手点原稿字句,右手执笔点看校样,默读文字,手随之移

动,逐字逐句校对。对校前,可先看一遍原稿,心中有个数,然后点校默读中,一般每次以一个句子或10个字左右为宜,以利既能看清原稿,又能及时发现校样的差错。

3、校红,也称“核红”或“复红”。这是文书校对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指将最后一次的校样与经更正差错印出的清样相校对、复核的一种方法。这是对整个校对质量的最后把关。一般要求校对人先将校样中标上改动符号的文字、标点等,对照清样是否已得到改正。然后再将清样通读一遍,是否完全正确无误。这就要求更认真、细致。力求在文书印制前,杜绝任何差错的存在,以保证文书的印制质量。

注意:校对过程中,若发现原本有误,需立即报告拟稿人,校对人不得修改原本。

六、民事判决书的盖印

盖印是证实裁判文书效力的一种标志。人民法院的印章是表示制发裁判文书的机关对该文书生效负责的凭证。

盖印的位置,应盖在判决书尾部年月日的中间,也就是说“跨骑年月”,具体的位置是,法律文书尾部的年月日,应盖在印章的下三分之一处(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即年月日在印章国徽下面,印章上的法院文字及国徽上不能盖上文字,以保证印章文字完整,国徽图案清晰)。印章左右所空出的字数应相应对称,以保证盖印端正。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盖在末页日期下一行左方,用蓝色印油。注意:1、不准随文本一并打印;2、不准用“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第五节 民事诉讼卷宗的立卷和归档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是书记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书记员必须了解诉讼文书立卷归档的重要性,掌握操作要领,以保证诉讼文书的立卷质量,完成书记员工作的最后一项内容。

诉讼卷宗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所谓广义的诉讼卷宗是全部诉讼文书的总称。包括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材料,例如某一个公司,曾经在法院处理过民事纠纷,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法院向该公司发出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通知、传票、裁判文书等等。该公司也可能将它形成卷宗,也就是广义的诉讼卷宗。狭义的诉讼卷宗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每个案件审结后,将零散的诉讼文书按照立卷原则和要求,组成案卷,装订成册,反映案件审理全貌的,依照《档案法》的规定由法院保管的卷宗。

人民法院诉讼卷宗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是《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辅助性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承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书记员自始至终参与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担负着诉讼文书的收集、制作、保管等一系列工作,熟悉诉讼材料的来龙去脉,了解诉讼材料的形成过程,由书记员负责立卷、归档,能够保证诉讼卷宗的质量。诉讼卷宗的立卷、归档是案件审理完毕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将诉讼文书材料转化为国家档案的一个重要衔接阶段。诉讼卷宗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诉讼档案的保存和利用,同时也直接反映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作为书记员对这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意义在于:

1、诉讼卷宗是国家的机密材料,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反映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深化司法改革、正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的体现。案件审结后,诉讼卷宗仍具有查证、参考的重要价值,经过规范的立卷和归档,有利于日后对诉讼资源的有效利用。2、立卷、归档才能保护诉讼文书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便于保存管理。如果不加以系统地整理,就不利于诉讼资源的利用,特别是一些必须长久保存和永久保存的诉讼材料,如不经立卷、归档,容易毁损、灭失,乃至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损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3、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是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期工作。诉讼卷宗质量也同时影响着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一、关于立卷

立卷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每个案件审结后,将零散的诉讼文书按照立卷原则和要求,组成案卷、装订成册的工作过程。

(一)诉讼卷宗立卷的范围和程序

1、关于诉讼卷宗立卷的范围

从总体上说,凡是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审理过程的文书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都属诉讼卷宗的立卷范围。由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种类多,情况复杂,形成的诉讼卷宗的材料是多种多样的,下面将常见的诉讼卷宗材料归纳如下:

①凡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以一定程序和定式编写填字的规范性司法文书,大体包括:

a、裁判文书,是指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

b、人民法院内部的报告文书,比如结案报告、复查报告、请示报告等等,这类文书是内部文件,均应收集在副卷中。

c、人民法院的笔录文书,包括庭审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查封扣押笔录等等。这一类笔录文书的立卷,要区别对待,涉及审判秘密的笔录,如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笔录应收集在副卷中,其他笔录可以由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法查阅的材料,收集在正卷中。

d、人民法院的公函通知文书,如调卷退卷函、委托调查函、委托宣判函、委托鉴定函、司法建议函、还有受理与不受理的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等。这类文书也要区别对待。属于法院内部的函件应收集在副卷中(例如:上级法院在将案件发回重审时随卷移送的意见函)。

e、人民法院的票证文书,如传票、送达回证等等。

f、人民法院命令、决定文书,如搜查令、解除查封令、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