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查验有效身份证件,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席位就座。(法庭笔录不能仅抄录民事起诉状上相关内容,应将经查验核实的真实身份情况计入笔录)当事人是公民的,核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核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核对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及执业证书;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核对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法庭笔录中可记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3)要求到庭当事人在《签到表》上签到,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以避免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借故不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因送达地址不确定而发生裁判文书送达困难的情形。
(4)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5)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起立宣读):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①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②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③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⑤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⑥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请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入庭(起立)。
(三)制作法庭审判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注:为防止当事人借申请补正为由改变庭审中已作出的自认、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等意思表示,故不能让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笔录上直接修改,而应由其填写《法庭笔录补正申请书》作为法庭笔录的附页。)
法庭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真实情况的记录,包括双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及其他活动状况。法庭笔录可以将整个审判活动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见证,是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依据。法庭笔录固定下来的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证人证言等,可以起到证据作用,当事人和证人不能随意推翻,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通过阅读法庭笔录,可以了解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审法庭笔录又是上诉审和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再审案件的重要依据。
书记员在记录法庭活动时,字迹要整洁,内容要全面,防止出现字迹潦草,错字、别字、漏字的现象,更要注意逻辑、语法等。为记好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在开庭前阅卷,熟悉案情,尤其是对有些专业名词和术语要提前掌握。审判人员应与书记员配合默契,如遇到记录的内容比较多或特别重要时,应放慢速度,等书记员记好后再进行下面的步骤。从书记员的角度来说,当无法跟上庭审进度(节奏)或听不清时,书记员一定要当场向当事人或法官提出,而不能敷衍带过,以避免对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审判实践,法庭笔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1、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法庭审理笔录”,并应在文书名称后写明本次法庭审理是第几次开庭(这一点,目前已经格式化了,但第几次开庭要填上)。
2、正文
(1)写明法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的时间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几时几分到几时几分(缺席开庭的,按传票时间推迟半小时记录)。开庭审理的地点一般为某人民法院第几审判庭(巡回法庭要记明开庭的具体地点)。
(2)写明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是公开审理,应记明旁听的大概人数,以及主持法庭审理的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人的姓名。
(3)主文是法庭审理笔录的重点内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应如实记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确、具体记载法庭调查阶段、辩论阶段,最后陈述或最后意见,以及评议后是否当庭宣判(民事案件在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等等,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特别是诉辩双方陈述的关键问题、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当庭出示和查对核实的证据、以及双方辩论的观点、理由等,都要如实记载。记录时,应根据不同案情,做出详略得当的记录。
民事审判开庭审理案件的一般工作流程: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如下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前的工作
①核对当事人。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加以核对。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出庭,应核对他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加以核对。如有诉讼代理人出庭,应审查其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核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证书;是公民的,核对“前六项”;是近亲属的,还要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出庭,应审查其身份证明书。(相关证件都应核对原件,以避免对方当事人借故提出异议)
②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之后,宣布案由,即宣布审理什么案件。
③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④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具体表现,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⑤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解决。
⑥询问一方出庭人员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⑦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询问当事人是否先行调解。
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又称实体审理阶段,它是开庭审理的中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 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就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结论性的意见。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法官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后,法官如认为案件有可能调解,则可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见,如同意则有何明确具体的调解方案。法庭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参考性方案供各方考虑。调解过程包括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让步方案、法庭提出的参考性方案的具体内容均应记入笔录。
评议宣判阶段
评议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是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确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结论并公开宣布。
评议宣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
①合议庭评议。法庭调查结束,进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