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分析】首先应肯定这位教师的奉献精神是可贵的,但此举不能支持,理由:
1.世界不少国家法律规定,器官不能商业化。我国虽无立法,但此举也不能允许。
2.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而使一个人失明,这是不人道的。 3.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减轻病人的痛苦,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
4.个人的付出不可能使当地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
【案例2】 患者张某,男,16岁。因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准备进行肾移植,因肾源紧张,其父考虑动员其兄供肾。其兄,20岁,因幼年患脑炎留下智力障碍后遗症,未能参加正常学习而待业。当父亲提出上述想法后,母亲不同意,认为对长子的智力障碍已内疚,不忍心再将其肾供给次子,但经丈夫说服最后表示同意。此时,医务人员能否让患者之兄供肾呢?
[伦理分析] 虽然父母均已同意让其兄供肾;但是医务人员应让父母征求其兄的意见。其兄为残疾人,更应尊重其自主权。如果其兄不同意供肾,其父母应放弃他们的考虑,对患者改用透析等治疗措施。
【案例99】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最突出的问题是供体来源。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一位学者提出一建议:鉴于目前我国计划生育中有大月份引产的胎儿,与其让他(她)自然死亡,不如留做器官移植(特别是肾移植)的供体;有的学者指出此举不人道,应持慎重态度。于是,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那么,你的看法如何?
[伦理分析] 两种态度都有其理由:前者是从解决供体来源角度,缓解供体紧张以挽救人的生命,如让其自然死亡也是一种浪费,未必就是人道的;后者从维护人的尊严和人道主义出发,一旦允许实施,唯恐引发器官商品化和其他社会问题。
作者认为,在一定法规约束下采取前者作法在伦理上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要严防后者问题的出现。
【案例97】患者张XX,女,35岁;其夫王XX,35岁。夫妇之间感情甚好,无子女。患者因尿毒症3年,依靠肾透析维持生命,其夫表示愿意捐出一侧肾给妻子。经化验其夫组织配型适合,身体状况也符合供体条件,但妻子不忍心丈夫这样做,表示拒绝。此时,你认为如何抉择。
[伦理分析]医生面对上述情况,首先应向患者其夫讲清捐献器官的利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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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以一侧肾为代偿维持肾功能是没有问题的,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其次,也要向患者讲明在供体有限的条件下,其夫献肾作供体而移植有助于尿毒症的康复,且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一般也不会对其夫健康带来很大危害。当做好双方工作以后,方能进行肾移植。如经过上述工作仍达不到一致意见时,医生只有寻求另外的供体,否则难以进行移植。
【案例79】某医院住有两位患者需要进行肝脏移植:一位是张某,男,45岁,因多年饮酒导致严重肝硬化;另一位是李某,男,25岁,待业青年,在一次购物中因抓歹徒而使肝脏破裂,生命危在旦夕。现有一肝脏可供移植,两位患者组织配型都符合,但当时张某能交出手术费而李某不能。一些医生认为医院不是慈善机构,只有付费才能得到医疗服务;另一些医生认为不给李某移植在感情上不能接受,也不公平,因为李某是为社会而负伤的。试问:你认为肝脏应移植给谁?
[伦理分析]1.从对肝脏移植需要的迫切性上看,李某更需要,因为:这属
于抢救范围。而对张某来说这不是致命的,可以再等待肝脏的来源。 2.从现实性上看,经济效益是各个医院都重视的问题,要得到医疗服务
就得付费,这也是患者的义务。因此,似乎应该给张某进行移植。
3.从伦理上分析,李某年轻,负伤是由于见义勇为所至,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社会对他应该给予回报,医院也应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即使这家医院在经济上不能完全免除李某的医药费,社会各界也应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李某得到对其生命迫切需要的肝脏。张某若能主动加入这一行列,那么本案例将无矛盾可言了。
【案例93】有3位严重心脏病人正期待着心脏移植以挽救其生命:一位17岁,某市重点中学高二学生,市级三好学生;一位38岁,国家某机关处长;一位55岁,科技人员,过去对社会作出过较大贡献。某日,一车祸被判定脑死亡病人的家属愿捐出病人的心脏,在此情况下,你认为谁应先获得这一心脏,理由是什么。
[伦理分析]本案例涉及到稀有卫生资源分配中的社会价值如何坚持公正、效用原则,参照其回顾性原则、前赡性原则、家庭角色原则、科研价值原则和余年寿命原则,综合考虑,做出谁应优先获得心脏移植的机会的抉择。
【案例85】某自负盈亏的集体工厂职工张××,男,34岁。因慢性肾炎、尿毒症需要肾移植,但住院押金要交6万元。该厂累积亏损100万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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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支付职工70%的工资,难以支付6万元的押金,而且病人家庭的生活也比较困难。因此,让不让病人做肾移植厂长很为难。对此,医务人员应如何决策。
「伦理分析」该案例是一个伦理难题,给不给患者做肾移植均有理由。
1.从义务论的角度分析,应该给患者进行肾移植,况且病人年轻、为工厂和社会作出过贡献,肾移植是治疗尿毒症的理想手术且成功率较高等。 2.从公益论的角度分析,不做肾移植也是有理由的。因为肾移植属于高技术,费用昂贵,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享用,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如此,这不能说不公正。况且,该案例中工厂和患者家庭的资金都比较困难,不做肾移植也不能说是见死不救。
该案例的最佳选择是先给病人做肾透析,以延长病人生命,如果多方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又有肾来源时,再进行肾移植。
【案例91】患者李某,独生女,8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缓解期。医生告知父母,目前的治疗方法只能缓解,而骨髓移植才能挽救患儿的生命。父母听了医生的意见,愿意捐献骨髓,但经检查均不适用。父母又跑了几家医院,也找不到血清型相合的骨髓捐献者。不久,父母获悉国外有再生一孩子为患白血病的姐姐提供骨髓成功的例子,于是想采取类似方法挽救女儿,并征求医生的意见是否可行。此时,医务人员应如何应答?
「伦理分析」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此案例中的父母再生一孩子是允许的,而且同胞弟、妹血清型相合的概率较大,国外也的确有成功的案例。因此,如果患儿的病情能够维持其父母生第二胎,况且取骨髓对新生儿影响又不大,父母的意见是可以考虑的,也是符合伦理的。但是,医生也应该让父母作好不成功的思想准备。
【案例89】一对夫妇婚后7年不孕,经医生诊断为男性无精症。女方非常希望有个孩子,因此同丈夫商量采用人工授精,但丈夫坚决不同意。不久,男性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女方不想再婚,想有个孩子终身为伴,故到某医院申请人工授精。此时,医生能否同意女方的要求。
[伦理分析]未婚妇女、女同性恋、寡妇、离婚妇女能否采用异源人工授精生育,目前有不同意见,各国的法律也不一致,如法国、瑞典不允许,英国允许,美国有允许未婚妇女进行异源人工授精的判例。
该案例中,一个寡妇要求异源人工授精,我国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医生应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或法律部门咨询,作者认为暂不实施为好。
【案例90】一对夫妇婚后8年不孕,经医生诊断为女性子宫内膜结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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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妇双方盼子心切,而女方之妹(已婚,有一男孩。)愿意用姐夫与姐姐的体外授精卵代替怀孕,于是到某医院妇产科提出申请。
此时,妇产科医生能否同意,如果同意又如何确定未来新生儿父母的法律地位?
[伦理分析]该案例实际上是应否同意代理母亲的问题,对此各国意见不一,一般都反对商业性的代理母亲。该案例虽不属商业性,鉴于我国尚未立法,妇产科医生应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或法律部门咨询。作者认为,我国对不孕症夫妇既然允许抱养孩子,对此也是可以同意的。如果同意代理怀孕,医生应向其讲清后果,并且未来新生儿父母是否应以养育即该案例中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父母为法律父母为宜,这与英国的法律规定相同,也同我国婚姻法规定相一致。
【案例92】1995年一对中年不孕夫妇前往某医院咨询:因结婚晚,女方已40岁,盼子心切,要求通过高技术提取他们的精子卵子,并以高额报酬邀请一年轻女子作代孕母亲、年轻女子欣然同意.医生说:这样做涉及伦理问题,此举不妥。”中年夫妇说:“我们与年青女子都同意这样做,不涉及道德问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论。你对此持何态度,理由是什么。
[伦理分析]1.此案例涉及到对道德概念的理解,道德不仅是调解人与人的关系,还涉及调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
2.此案涉及到器官、精子和卵子商品化并由此影响社会风气问题和社会道德问题。
3.此举还涉及到道德示范作用问题。 综上所述,不能支持中年夫妇的请求。
第十二章 生物医学研究伦理
【案例33】 一位心理医生计划在给患者进行心理治疗时录像,一方面是为了积累科研资料,另一方面是为了教学使用。但是,如果让患者知道此事势必将影响其心理状态而不利于治疗,也不利于科研的准确性和教学录像的质量。试问:这位心理医生是否应该让患者知道录相的真相?
「伦理分析」该案例中,如果心理医生事先告诉患者,既不利于患者的治疗,也不利于资料的准确性;如果心理医生不告诉患者,那么将侵犯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因此,心理医生的最佳选择是,可在不告诉患者的情况下先录像,并将录像中患者的面貌进行遮盖处理,然后再告诉患者。如果患者回意,可以把录像带作为科研和教学资料;如果患者不同意,则当着患者的面把录像带销毁。如果不能保证此录像带只作为科研和教学资料而被安全地使用,那么就应在录像之前征求患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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