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文件 郑铁机〔2000〕208号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公布《郑州铁路局接触网运行检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铁路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根据《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铁运﹝1999)102 号)的规定,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铁路局接触网运行检修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01年元月1日起实行。请各分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并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铁路局。 郑州铁路局
2000年11月2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 . . . . . . 3 第二章 运行和管理. . . . . . . . 3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 . . 3 接管和运行. . . . . . . . 4 新产品试运行. . . . . . . 7 事故抢修. . . . . . . . .8
第三章 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 . . . 8
设备监测. . . . . . . . . 8 质量鉴定. . . . . . . . . 12
第四章 检修. . . . . . . . . . . 14
修程. . . . . . . . . . . 14 检修计划及实施. . . . . . 14 检查验收. . . . . . . . . 16
绝缘部件清扫. . . . . . . .18
第五章 接触网维修技术标准. . . . . 18
接触线及承力索. . . . . . .18 吊弦(索). . . . . . . . .20 软(硬)横跨. . . . . . . .21 锚段关节. . . . . . . . . 22 中心锚结. . . . . . . . . 23 线岔. . . . . . . . . . . 24 电联结器. . . . . . . . . 25 定位装置. . . . . . . . . 26 支撑装置. . . . . . . . . 27 补偿装置. . . . . . . . . 28 支柱. . . . . . . . . . . 29 隔离开关. . . . . . . . . 31 吸回装置. . . . . . . . . 32 附加导线. . . . . . . . . 34 保安装置及标志. . . . . . .38 设备号码及有关参数. . . . .39 零件及其他. . . . . . . . .39 绝缘、防雷、接地. . . . . .40
第六章 大修技术标准. . . . . . . .43
一般规定. . . . . . . . . 43 接触悬挂. . . . . . . . . 44 平面布置. . . . . . . . . 44 线材和零部件. . . . . . . .45 绝缘 防雷和接地. . . . . . 45
第七章 附则. . . . . . . . . . . . 46
附录20 接触网线索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 . . . . .46 附录21 状态修技术台帐填写说明. . . . . . . . .46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为保证接触网安全可靠地向电力机车供电,根据《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铁运[1999]102号)的规定,结合我局的运行检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接触网沿铁路露天布置,工作环境恶劣,使用条件苛刻,又无备用,因此,要保证接触网安全可靠地供电,各级主管部门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管理、改革修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增强供电能力,提高设备质量和检修效率。
第 3 条 本细则是在“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按照状态修的管理方法和要求制定的。
第二章 运行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 4 条 接触网运行检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负责全路接触网运行管理工作,统一指导、统一规划,监督、检查;制定有关规章。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制定分局的管理职责和范围;规划全局的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审批局管的新产品试运行和重要的设备变更;适时地安排好大修改造工程,增强供电能力,改善设备的技术状态,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的有关规章、命令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分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协调运行检修时供电与工务、电务、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制定各
供电段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安排好大修改造工程,提高供电质量。
供电段: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补充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组织好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运行质量,保证安全可靠地供电。
接管和运行
第 5 条 电气化铁路工程开通运行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接管运行:
(一) 牵引变电所、接触网经过验收,具备供电条件; (二) 牵引变电所具备双电源,并能自动投切;
(三) 各级调度、供电段及沿线所亭、工区的房屋(包括抢修值班人员宿舍)和水、电、通信、路(段部及工区的专用线、段部及所亭的公路)已竣工,并能交付使用;
(四) 供电段及沿线工区、所亭的检修和检测所需的交通机具、通讯工具,检修及抢修材料、配件、备品及消防用具配齐、到位,并能交付使用;
(五) 铁路局、分局供电调度、供电段收到开能必须的竣工文件和图纸。 第 6 条 在接触网工程交接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运营部门交付下列竣工资料: (一) 竣工工程数量表; (二) 接触网供电分段示意图;
(三) 接触网车站、区间平面布置竣工图;
(四) 各种支柱及隧道(桥梁)内接触网装图及安装曲线;
(五) 工程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和确认后的轨面标准线记录); (六) 设备试验报告;
(七) 主要设备、零部件、金具、器材的技术规格、合格证、出厂试验记录、使用说明书。对在产品上显示不出工厂标志的器材(例如各种线索),应按生产厂家列出具体安装地点。
(八) 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 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跨线桥有关资料(例如跨越档距内的电压等级、导线高度、截面、材料、支柱距线路中心的距离,跨线桥净高、电池距离及产权单位等)。
第 7 条 接触网投入运行前,按管部门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配齐并训练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即将接管的设备;配齐维修和抢修的工具、材料、零部件、交通机具、通讯工具和安全用具;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 8 条 在接触网投入运行时,供电段要建立起正常的生产秩序,申明各项制度并具体落实,备齐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各项原始记录和报表,并按时填报。
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应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 第6条规定的竣工资料;
(二) 承力索、接触线的技术规格和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三) 接触网零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图册; (四) 接触网有关标准(部标和国标);
(五) 部、局颁发的有关规章和供电段自定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 (六) 与相关部门的设备分界协议;
(七) 段管内各领工区(车间)、工区之间设备分界及设备中各工种分工的规定; (八) 轨面标线(俗称“红线” )测量记录;
(九) 管内设备大修设计文件、设计审查意见及竣工报告。
第 9 条 在接触网支柱的内沿或隧道一侧的边墙上,应标出轨面标准线、接触线高度、线路超高和侧面限界,作为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遵守的标准。新建电气化铁路,由施工单位标出,开通前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实际侧面限界与标明的侧面限界之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30mm,实际超高和标明的超高之差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大于7mm;大修、改造必须变更轨面标高和超高者,大修、改造的设计文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竣工后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重新测定。供电段负责轨面标准线的日常管理,保持其清晰醒目。
轨面标准线、接触线高度、侧面限界、外轨超高每次测量后均应按附录1的格式做出记录,共同签认,报分局备查。
第 10 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接触网工区值班日志”(格式见附录2),及时传达和执行供电调度的命
令和要求,并于每天17点前向供电调度报告次日工作计划。
第 11 条 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叙述设备的运行、天窗兑现及检修任务完成等情况及有关事项。接班人员要认真阅读值班日志,弄清上一班的情况并在值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人方能下班。由接班人向供电段生产高度报告当日交接班情况。
工长要每天确认工具、备品、安全用具、抢修机具是否完备,认真审阅值班日志,并签字。因特殊情况工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者,由工长指定的负责人完成。
第 12 条 接触网工区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一) 全段的供电分段示意图和管内的供电分段模拟图;
(二) 管内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装配图、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分段、分相绝缘器结构图;
(三) 管内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跨线桥有关资料(跨越档距内的电压等级、导线高度、截面、材料、支柱距线路中心的距离,跨线桥净高、电地距离及产权单位等);
(四) 隔离开关、避雷器、吸流变压器、绝缘器等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说明等; (五) 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六) 设备和工具的试验记录;
(七) 管内设备大修、改造情况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大修改造内容、质量评定等,格式见附录3);
(八) 管内的设备台帐和技术履历。
第 13 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禁止由供电线、正馈线和区间接触网上引接非牵引负荷。对当地无电源,只能利用接触网供电者,经铁路局批准可允许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少量的非牵引负荷,其主管部门对设备要加强管理,认真维护保养,确保接触网的正常供电。
第 14 条 为保证接触网检修作业安全,在接触网支柱上一般不应架设其它导线或附挂标志,确因路径困难不得不与接触同杆合架者,应经铁路局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接触网支柱上架设其它导线或附挂标志者,供电段有权拆除。
第 15 条 运行中的接触网有变更者,应按以下规定逐级报批: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铁路局报部审批:
(一) 正线变更悬挂类型;
(二) 由于接触网变化而降低带电或停电通过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和宽度;
(三) 变更接触线、承力索材质; (四) 变更接触网局界。
二、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审批:
(一)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 (二)变更附加导线材质和截面; (三)变更绝缘水平或变更侧线悬挂类型; (四)变更接触网分段和开关的操作方;
(五) 非铁路产权专用线架设接触网的供电和开通方案。 三、 下列情况由铁路分局研究确定:
1. 临时撤除吸流变压器; 2. 临时改变供电方式。
第 16 条 对位于轨道侧的回流装置,其设备维修分工规定如下;
吸上线与扼流变压器连接时,连接钣属电务段,连接钣上的螺丝和吸上线属供电段。 吸上线与钢轨相连接时,吸上线及其与钢轨连接的附件属供电段。供电段作业时,必要时工务部门要派人配合。
新产品试运行
第 17 条 凡需在运营的接触网上安装新产品进行运行考验时(即试运行),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局面申请,按第20条规定的权限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签订协议后方可安装。
第 18 条 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的研制报告;
二、产品的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
三、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
四、拟安装的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在试行中需检查监测的内容。
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均应报送试运行地点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及供段,属铁道审批者还应报部。
第 19 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年。
第 20 条 承力索、接触线的试运行由铁道部审批,其余设备及零部件由铁路局审批。
第 21 条 供电段承接试运行任务后,应抓紧安装,试运行期间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加强检查监测,认真记录和定期分析运行情况,注意积累资料,试运行期满后写出运行报告。
供电段出据的试运行报告需经分局审核,报铁路局签认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签认的运行报告无效。
第 22 条 新产品安装后,一般不应轻易拆除,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拆除,同时做好记录报局备查,并通知研制单位。对暂时拆除的试运行产品,由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妥善保管。
第 23 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满后,应抓紧组织鉴定,鉴定通过后即转入正常运行。
事故抢修
第 24 条 事故抢修工作严格按照《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铁机[1989]126号)的规定执行。
第 25 条 供电段对接触网断线、支柱折断等常见故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抢方案,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第三章 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
设备监测
第 26 条 为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检修具有针对性,
必须按规定周期对接触网进行监测。监测分巡视检查和检测两部分。
第 27 条 巡视检查是对接触网及电力机车的取流状况进行外观检查,其周期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步行巡视
(一)昼间:每周不少于1次。 观察的主要内容:
1、 无侵入限界、妨碍机车车辆运行的障碍;
2、 各种线索(包括供电线、回流线、正馈线、保护线、加强线、捷接线、吸上线
和软横跨的线索等)、零部件等有无烧伤和损坏; 3、 补偿装置有无损坏,动作是否灵活; 4、 绝缘部件(包括避雷器)有无破损和闪络;
5、 吸流变压器的油位、油色是否正常,有无喷油、渗漏油和硅胶变色现象,音响
是否正常;
6、 吸上线及下部地线的连接是否良好; 7、 支柱有无破损或变形;
8、 限界门、安全挡板或网栅、各种标志是否齐全、完整;
9、 有无因塌方、落石、山洪水害、爆破作业等损伤接触网危及供电和行车安全的
现象。
(二)夜间:每月不少于1次。
观察的主要内容:有无过热变色和闪络放电等现象。 二、乘车巡视:每月不少于1次。
观察的主要内容:接触悬挂及其支撑装置和定位装置的状态。
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要适当地增加步行和乘车巡视次数。 车梯巡检:每年1次。
车梯巡检具有巡视检查和检修维护的双重职能。巡视检查的内容包括不易通过间接测量手段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的所有项目,如接触悬挂、附加悬挂及支撑装置的内在质量,螺栓是否紧固等。检修维护的内容主要是在巡检过程中必要的防腐处理和零部件的坚
固、更换等。
第 28 条 接触网的巡视检查应由工长或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进行。
领工员:每季对管内所有设备至少步行和乘车巡视检查各1次。 供电段长:每季度对管内的关键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
第 29 条 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安排处理;对一般性缺陷要纳入月度检修计划。
每次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情况,均应认真填入“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格式见附录4)中。
第 30 条 接触网检测包括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两部分。
静态检测:用测量仪器和工具等手段,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网的技术状态。 动态检测:用接触网检测车、巡检车、机车弓网动态检测装置等手段,在运行中测量接触网的技术状态。
第 31 条 接触网静态检测的周期和项目:
一、半年检测1次的项目: (一)补偿装置; (二)线岔; (三)锚段关节; (四)分段、分相绝缘器; (五)接触线磨耗(重点)。 二、1年1次的检测项目:
(一)接触线的位置(定位点拉出值和曲线处跨中偏移值,悬挂点及跨中距轨面的高度)。
(二)接触悬挂、支撑定位装置及附加导线(通过车梯巡检方式进行); (三)吸流变压器及避雷器; (四)隔离开关。
三、3年1次的检测项目:
(一) 承力索相对于线路中心的位置; (二)软(硬)横跨; (三)接触线磨耗(全面)。
四、5年1次的检测项目:接地电阻。
上述未明确的设备和项目,均纳入巡视检查的内容。接触网静态检测后,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入相应的记录(格式见附录5-附录16)。实际检测周期不应超过规定时间的15%(按天计算)。
第 32 条 接触网动态检测铁路局每季度不少于1次,供电段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测后,应对接触网质量做出评价,并在1周内将检测结果反馈到供电段(工区),对危及安全的缺陷立即通知所在供电段(工区)处理。供电段巡检车的检测结果,应在检测完成后10日内报铁路局机务处。 接触网动态检测项目: 一、接触线高度;
二、接触线拉出值、之字值、跨中偏移值; 三、冲击力(硬点); 四、支柱位置; 五、接触网电压;
六、定位器坡度(有条件时); 七、弹性(有条件时); 八、接触压力(有条件时);
九、外观质量(如金具锈蚀、绝缘件脏污等)。 检测缺陷应及时填入相应的记录(格式见附录17)。
第 33 条 根据检测结果,对设备的运行状态用三种量值来界定。
标准运行状态值:设备的最佳运行状态值。该值一般根据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规程规定的标准植来确定。
安全运行状态值:设备在该值内运行是绝对安全的。该值一般根据技术条件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来确定。
状态限界值:该值为一临界值,当设备运行状态超过安全运行状态值,但仍在状态限界值内运行时,其出故障的概率应小于事先规定的值。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值一般由运行实践来确定。
第 34 条 按设备(或参数)的性质、运行条件和重要程度,对设备分点管和群管两种方式。 一、点管
所谓点管,就是对设备按检测周期进行全数检测,逐一掌握运行状态。
实行点管的设备具有以下特点:与行车安全有直接关系;设备总数量不多;不能用若干个点的状态良好地反映全群设备的状态。
二、群管
所谓群管,就是把工作环境、运行条件大致相同的设备列为一群,每群选择3-5个领示管理点,用领示管理点的运行状态近似地模拟全群设备的运行状态。实行群管的设备,周期只检测领示管理点的运行状态。
第 35 条 按照第34条的界定条件和当前的运行实际,对绝缘部件清扫、接触线全面磨耗测量(以锚段为管理群)实行群管,其它均实行点管。
质量鉴定
第 36 条 为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态,供电段应于每年的9-10月份对设备进行一次整体质量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于10月底报报铁局(格式见附录18)。
第 37 条 鉴定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接触网设备。但下列设备可不作鉴定:
一、已封存的设备;
二、本年度新建或已列入当年大修计划的设备
对本年度新建或大修的设备,其质量状况可按工程竣式验收质量评定结果统计。
第 38 条 鉴定后的质量等级分为以下三种:
一、优良—空气绝缘部件(含空气绝缘间隙)、接触线几何参数和主导电回路的设
备状态达到安全运行状态值者;
二、合格—设备状态超过安全运行状态值,但在状态限界值以内者; 三、不合格—设备状态超过状态限界值者。 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分别按列公式计算:
优良率?优良设备数量设备鉴定总数量不合格设备数量设备鉴定总数量?换算条公里??100%
?换算条公里??换算条公里??100%
?换算条公里?不合格率?合格率=(1-不合格率)×100%
第 39 条 质量等级的评定按单项设备和整体设备分别进行。接触悬挂、附加导线以条公里为单位;吸流变压器、隔离开关、避雷器等以台为单位;线岔、绝缘器等以组为单位;限界门以架为单位;整体设备以换算条公里为单位。
换算条公里数量=∑(设备鉴定数量×换算系数) 各设备及部件的换算系数为: 一、 正、站线悬挂 1.00 二、 隧道内悬挂 1.30 三、 附加导线 0.40 四、 吸流变压器 0.19 五、 限界门 0.15 六、 线岔 0.12 七、 隔离开关 0.12 八、 绝缘器 0.12 九、 避雷器 0.05 十、 软(硬)横跨 0.13
接触悬挂以跨距为鉴定单元。若在被鉴定的跨距内有一处不合格,即视为该跨距不合格(在悬挂点及定位点处,跨距长度按相邻跨距的平均值计算)。
对一个锚段的接触线、承力索、附加导线等,当接头及补强数量超过规定值后,该
锚段即视为不合格设备。
第 40 条 鉴定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以整体设备质量评定结果作为当年的设备质量运行状态填入牵引供电履历薄。供电段要针对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 41 条 鉴定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在鉴定期间将缺陷处理者,可按整修后的质量状态进行评定。
第四章 检修
修程
第 42 条 接触网检修分维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维修:维修系维持性修理。主要是集中处理定期检测和车梯巡检发现的缺陷,保持接触网的正常技术状态。
大修:大修系恢复性的彻底修理。主要是整锚段的更换接触网和附加导线,并通过新设备、新技术的彩,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增强供电能力,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
检修计划及实施
第 43 条 接触网检修计划分年度检测计划和月度维修计划两部分。年度检测计划由供电段于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下达到领工区(车间)和班组,同时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月度维修计划以领工区为单位下达,于前月的25日前提出,经领工员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报供电段。
第 44 条 对定期检测和巡视发现的设备缺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处理,这个规定期限称之为超限内恢复时间,(自缺陷发现之日算起)。根据设备缺陷性质,对超过状态限界值的缺陷应立即组织处理;对超过安全运行状态值的缺陷按如下表恢复时间组织处理;并恢复到安全运行状态值以内,尽量达到准值。
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接触线及承力索 吊弦 软(硬)横跨 锚段关节 中心锚结 线岔 电联结器 支撑定位装置 补偿装置 支柱 隔离开关 吸回装置 附加导线 绝缘器 保安及接地装置 标志及其他 0.5 1 3 1 1 0.5 1 1 0.5 3 3 6 3 1 1 3 项目 恢复时间(月) 实际恢复时间不应超过规定时间的15%(按天计算)。
第 45 条 接触网大修周期一般为20-25年。对繁忙干线和腐蚀严重的区段,根据接触线磨耗和锈蚀情况,可适当短。具体时间由实际的设备质量鉴定结果确定。
第 46 条 设备缺陷处理以维修任务书(格式见附录19)的形式下达。根据临时发现的设备缺陷性质和危及安全的重要程度,每个月可下达若干份维修任务书。维修任务书一式三份,邻工区、检测组、检修组各一份。 当天的作业地点和内容必须有明确的书面任务来源。
第 47 条 为保证定期检查和对设备缺陷的及时处理,在列车运行图中
须预留昼间检修“天窗”:
一、单线区段不少于60min;双线区段不少于90min;
二、对较大的车站(如枢纽、区段站等),若每天预留天窗有困难,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不少于10h的停电检修时间;
三、对实行V形“天窗”不在同一个时段者,每季度至少保证1次重合“天窗”。 接触网停电检修时间每次不应少于1h。
第 48 条 在安排日班计划时,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和供电调度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规定的“天窗”时间,按时组织接触网停电检修,一般不得它用。如必须占用“天窗”时,要经铁路分局长批准。遇有危及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必须立即停电检修时,分局供电调度应于停电前通知列车调度。
第 49 条 供电段要十分珍惜“天窗”时间,凡可以在“天窗”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均不得占用“天窗”时间;凡因故不能在“天窗”时间进行检修时,该工区值班员应在前一天17点以前报告供电调度,由供电调度告知列车调度。
第 50 条 供电段要做好检修组织工作,各工区各工种(包括变电设备检修、试验等)在同一停电范围内的作业,应尽量创造条件同时进行,以免重复停电。作业组应提前做好准备,在停电前到达作业地点,以充分利用“天窗”时间。
检查验收
第 51 条 为保证检修质量,维修用料必须经过鉴定和运行实践证明是安全可靠的产品。供电段在维修用料人库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 52 条 接触网维修是认真执行“记名检修”制度,保证检修质量。 第 53 条 接触网监测、维修应建立以下记录:
一、 二. 三.
触线位置检测(修)记录;
车梯巡检记录; 锚段关节检测(修)记录;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补偿装置检测(修)记录; 线岔检测(修)记录;
分段、分相绝缘器检测(修)记录; 隔离开关检测(修)记录;
吸流变压器、避雷器检测(修)记录; 承力索位置测量记录; 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 接触线磨耗测量记录。
无相应记录的项目,其状态值填入《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中或各段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检修记录格式。
第 54 条 每次检测(修)完成后,检测(修)负责人或操作人应及时填写相应的检测(修)记录并签字。
第 55 条 工长和领工员要每月检查1次检测(修)和巡视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相应的记录上签字。
检测组应对检修组的缺陷处理结果有明确的复测数量和要求,并以复测结果作为考核检修质量的依据。
第 56 条 接触网大修由铁路局审批设计文件;制定具体技术标准;安排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 57 条 每项大修竣工验收后,施工和验收单位应写出“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单位应将“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送交铁路局和有关铁路分局、供电段;铁路局于大修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报部。
第 58 条 在接触网维修和大修中,凡有更换线索、零部件、支柱者,对没有生产厂标志的产品应将更换前后的名称、材质、型号、厂家均记入检修记录中。
绝缘部件清扫
第 59 条 在目前绝缘污秽程度尚无有效测量手段的情况下,对绝缘部件仍采用周期清扫的方式。
绝缘部件清扫周期: 一、一般污区4年; 二、重污区2年;
三、500米以上的长大隧道1 年; 四、分段、分相绝缘器0.5年。
对一般污区和重污区范围(管理群)界定,由各分局根据运行实际确定(不受原设计污区的限制)。
第 60 条 对有机绝缘子实行寿命管理。产品有明确使用年限的,按出厂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有效使用寿命5年执行。所有有机绝缘部件,均应按附录16的格式做好原始记录登记。
第五章 接触网维修技术标准
接触线及承力索
第 61 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容许载流量大于该区段的最大电流; 二、机械强度安全系数符合附录20的规定; 三、接触线和承力索的张力和弛度; 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的规定。
安全运行状态值(弛度允许误差):半补偿链形和简单悬挂为15%;全补偿链形悬挂为10%。
弛度误差不足15mm者按15掌握。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四、承力索位置:
标准值:直线区段位于线路中心的正上方;曲线区段与接触线之间的连线垂直于轨面连线。
安全运行状态值:直线区段允许误差150mm;曲线区段允许向曲线内侧偏移100mm. 状态限界值:允许误差200mm。 五、接触线之字值、拉出值:
标准值:直线区段 200- 300mm;曲线区段 根据曲线半径不同在0-350mm之间选用。
安全运行状态值:之字值≤400mm;拉出值 ≤450mm。 状态限界值:之字值 450mm;拉出值500mm. 以上各值包括跨中偏移值。 六、 接触线高度:
标准值:区段的设计采用值。 安全运行状态值:标准值±100mm.
状态限界值:小于6600mm;大于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确定的最低值。 七、 接触线坡度(工作支):
标准值:120km/h以上区段≤1?;120km/h 及以下区段≤3?。 安全运行状态值:120km/h 以上区段3?;120km/h及以下区段≤5?。 状态限界值:120km/h以上区段≤5?;120km/h及以下区段≤8?。 八、 触线偏角(水平面内改变方向): 标准值:≤6°。 安全运行状态值:≤12°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九、接触线、承力索磨耗及损伤:
(一)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的最大电流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电气补强线,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二)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补强线或切除损坏部分重新接续,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三) 索用钢芯铝绞线或铝包钢线时,其钢芯断股,必须切断重新接续。 十、一个锚段内接触线和承力索接头、补强和断股的数量(不包括分段、分相及下锚接头):
标准值:零。
安全运行状态值:在120mk/h以上运行区段,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下者,接触线接头不超过2个;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者,接触线接头不超过4个。
在120km/h及以下运行区段,锚段长度在800m 及以下不超过4个;锚段长度超过800m时,铜铝复合线(包括铝包钢承力索、钢芯铝绞线、钢铝接触线等钢、铝两种材质复合的线种)不超过6个。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接头距悬挂点应不小于2m,同一跨距内不允许有两个接头。 十一、钢铝接触线的钢铝结合应良好,不得开裂。
十二、接触线硬点(接触线接头、分段和分相绝缘器接头线夹等处):
标准值:≤30g 。 安全运行状态值:≤80g。 状态限界值:≤100g。
吊弦(索)
第 62 条 吊弦(索)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弦的长度要能适应在极限温度范围内接触线的伸缩和弛度的变化,否则应采用滑支吊弦;
环节吊弦至少应由两节组成,第节的长度以不超过600mm为宜,吊弦回头应均匀迂回,长度为150-180mm。吊弦环直径应为其线径的5-10倍。吊弦磨耗的面积不得超过原面积的50%。
吊弦线夹在直线处应保持铅垂状态,曲线处应与接触线的倾斜度一致。 二、吊弦偏移:
标准值:在无偏移温度时处于铅垂状态。
安全运行状态值:在极限温度时,顺线路方向的偏移值不得大于吊弦长度的1/3。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三、吊弦间距: 标准值:设计值。 安全运行状态值:≤12m。 状态限界值:≤15m。
第 63 条 弹性吊弦辅助绳和简单悬挂吊索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辅助绳和吊索须用绞线制成并保持一定的张力;
二、在无偏移温度时两端的长度应相等,允许相差不超过400mm; 三、辅助绳和吊索不得有断股和接头;
四、弹性吊弦辅助绳两端与承力索各用2个线夹连接,线夹间距80-50mm。
软(硬)横跨
第 64 条 软横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软横跨横向承力索(双横承力索为其中心线)和上、下部定位索应布置在同一个垂面内。双横承力索两条线的张力应相等,V形连接钣应垂直于横向承力索;
二、横向承力索的弛度应符合规定,最短吊弦的长度为400mm,允许误差+50mm、-200mm。上、下部定位索应呈水平状态,允许有平缓的负弛度,5股道及以下者负弛度不超过100mm,5股道以上者不超过200mm;
三、横向承力索和上、下部定位索不得有接头、断股和补强,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附录20的规定;
四、下部定位索距工作支接触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
第 65 条 硬横梁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硬横梁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不超过+100mm; 二、硬横梁各段之间及其与支柱应连接牢固,硬横梁呈水平状态; 三、锈蚀面积超过20%时应除锈涂漆。
锚段关节
第 66 条 电分段锚段关节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换柱处两悬挂的垂直距离: 标准值:450mm。
安全运行状态值:采用悬式绝缘子分段时,400-500mm;采用直径为150mm及以下的绝缘杆时,350-500mm;采用直径为150mm 及以下的绝缘杆,且工作采用限位定位器时,260-500mm。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二、转换柱处两悬挂的水平距离:
标准值:450mm.
安全运行状态值:400-500mm. 三、中心柱处接触线(承力索)的距离: 1. 垂直距离: 标准值:零(450mm).
安全运行状态值:20mm(400-500mm) 状态限界值:50mm(300-500mm)。 2. 水平距离:同转换柱。
四当两悬挂共用一个腕臂时,承力索分段绝缘子距腕臂上的悬吊滑轮在平均温度下应保持1000-1500mm。
第 67 条 机械分段锚段关节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悬挂各部分(包括零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设计极限温度下应保持50mm以上; 二、转换柱处两接触线的水平距离:
标准值:100mm。
安全运行状态值:50-150mm。 状态限界值:50-200mm.
三、转换柱处两接触线的垂直距离:
标准值:200mm。
安全运行状态值:150-250mm。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四、锚支接触线在其垂直投影与线路钢轨交叉处,应高于工作支接触线300mm以上。
中心锚结
第 68 条 中心锚结按其作用分为防断和防窜两大类。其设置位置是使两边接触悬挂的补偿条件基本相等。
第 69 条 防断式中心锚结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力索中心锚结绳:
1.中心锚结绳范围内承力索不得有接头和补强; 2.中心锚结绳的弛度应等于或略高于该处承力索的弛度;
3.“v”型结构的中心锚结在跨距中部与承力索用3个线夹固定,在悬挂点两侧各用2个线夹固定;“人”字型结构的中心锚结在悬挂点两侧各用2个线夹固定;线夹之间的距离均为80-120mm.
二、接触线中心锚结绳:
1.中心锚结所在的跨距内接触线不得有接头和补强; 2.中心锚结绳范围内不得安装吊弦和电联结器;
3.中心锚结绳不应松弛、不得触及弹性吊弦辅助绳,两边的长度和张力力求相等; 4.中心锚结绳两端与承力索各用2个线夹连接,线夹间距80-120mm,绳头伸出线夹100-150mm。
三、中心锚结线夹:
1.中心锚结线夹应安装牢固,在直线上应保持铅垂状态,在曲线上应与接触线的倾斜度一致;
2.中心锚结处的接触线高度比两侧高出20-100mm。
第 70 条 防窜式中心锚结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窜绳两端各用2个线夹连接,线夹间距30-50mm,绳头伸出线夹20-50mm; 二、接触线中心锚结绳与防断式相同。
线岔
第 71 条 由正线与侧线组成的线岔,正线接触线位于侧线接触的下方;由侧线和侧线组成的线岔,距中心锚结较近的接触线位于下方。
第 72 条 对单开和对称(双开)道岔的标准定位线岔,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交叉点位置:
标准值:道岔导曲线两内轨距750mm的横向中间位置。
安全运行状态值:道岔导曲线两内轨距630-800mm的横向中间位置,横向允许偏差50mm。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二、两接触线相距500mm处的高差:
标准值:当两支均为工作支时,正线线岔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20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等高。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非工作支接触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80mm。
安全运行状态值:当两支均匀为工作支时,正线线岔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10-30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高差不大于30mm。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非工作支接触线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50-100mm。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三、限制管:
限制管应安装牢固,并使两接触线有一定的活动间隙,保证接触线自由伸缩。 四、始触区:
两工作支中任一工作支的垂直投影距另一股道线路中心500-800mm的范围内,不得安装任何线夹。
第 73 条 对复式交分和交叉渡线道岔的线岔,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叉点位置:
标准值:复式交分道岔两接触线相交于中轴支距的中点;交叉渡线道岔两接触线相交于两渡线中心线的交点处。
安全运行状态值:交叉点的横向和纵向允许偏差为50mm。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二、两接触线相距500mm处的高差、限制管和始触区等,同单开道岔的线岔要求。
第 74 条 非标准定位线岔的交叉点位置由道岔定位柱的设计拉出值自然确定,但必须在导曲线内轨距600mm 以上的范围内,且拉出值不得大于450mm.
第 75 条 线岔的编号应以其所在的道岔编号命名,对交叉渡线线岔编号按相关道岔起止编号命令。
电联结器
第 76 条 在锚段关节处装设2组、线岔处装设1组电联结器;在链形悬挂与简单悬挂的衔接处、加强线(载流承力索)的终端、车站电力机车经常起动的股道之间,线索交叉跨越极限温度条件下线间距不足100mm的处所均应装设电联结器,确保主导电回路畅通。
第 77 条 电联结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连接线;
(一) 连接线均要用多股软线做成,其额定载流量不小于被连接的接触悬
挂、供电线的额定载流量,且不得有接头;
(二) 电连接线应留有一定的裕度,适应接触线和承力索因温度变化伸缩
的要求;
(三) 接式的电连线夹,电连接线不应有压伤和断股现象;对于并接式电
连接线夹,电连接线应伸出线夹外10-20mm。
二、电连接线夹:
(一) 电连接线夹的材质和规格必须与被连接线索相适应;
(二) 电连接线夹与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线夹内无杂物并涂导电膏,保证电接触良好;
(三) 接触线电连接线夹在直线处应处于铅垂状态,在曲线处应与接触线
的倾斜度一致;
(四) 各种材质的电连接线夹其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不得超过:铜质为95℃;铝合金为90℃;铝质为80℃;钢质及可锻铸铁为125℃。
定位装置
第 78 条 定位装置的结构及安装状态应保证接触线工作面平行于轨面,定位点处接触线的弹性符合规定。当电力机车受电弓通过和温度变化时,接触线能上下、左右自由移动。
第 79 条 定位装置的技术状态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位器: (一) 定位器坡度:
标准值:1/5。
安全运行状态值:1/7-1/3。
状态限界值:运行速度≤120km/h时为1/10 – 1/3;运行速度>120km/h 时,与安全运行状态值相同。
对于限位定位器,其限位止钉间隙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需求。 (二) 定位器偏移:
标准值:在平均温度时垂直于线路中心线,温度变化时沿接触线纵向偏移与接触线在该点的伸缩量相一致。
安全运行状态值:标准值±10%。
状态限界值:极限温度时其偏移值不得大于定位器管长度的1/3。 (三)定位器的定位拉线活固定端在定位管侧,死固定端在腕臂侧。 二、定位管及定位肩架:
反定位器主管、定位肩架及组合定位器的定位管均保持水平,靠接触线侧的段部允许仰高不超过30mm。反定位器主管两侧接线的长度张力应相等,定位管卡子距定位环应保持100-150mm的距离。各管口封堵良好、定位拉线受力适当不应有严重锈蚀。
转换支柱处两定位器能分别自由转动,不得卡滞;非工作支接触线和工作支接触线定
位器、管之间的间隙不小于50mm.
三、定位环:
定位环应沿线路方向垂直安装。定位管上定位环的安装位置距定位管根部不小于40mm。
定位装置各部件之间应连接可靠,定位钩与定位环的铰接状态良好。 四、防风支撑:
山口、谷口、高路堤(一般指高出地面或森林地带高出林木5m 以上)、高架桥等“凤口”地段,必要时有防风措施(如在腕臂与定位管之间加设支撑等)。
支撑装置
第80条 腕臂底座、拉杆底座、压管底座应与支柱密贴。底座角钢(槽钢)应水平安装,两端高差不得大于10mm。
第81条 腕臂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腕臂及其安装位置:
腕臂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承力索悬挂点距轨面的距离(即导线高度加结构高度),允许误差±200mm;悬挂点距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符合规定。
腕臂的各部件均应组装正确,腕臂上的各部件(不包括定位装置)应与腕臂在同一垂直面内,铰接处是转动灵活在。腕臂不得弯曲无永久性变形,顶部非受力部分长度为100-200mm。顶端管口封堵良好。
双线路腕臂应保持水平状态,其允许仰高不超过100mm.定位立柱应保持铅垂状态,无永久性变形。
二、腕臂偏移: (一) 半补偿链形悬挂: 标准值:垂直于线路中心线。
安全运行状态值:顺线路方向偏移不得超过100mm.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二)全补偿链形悬挂:
标准值:无偏移温度时垂直于线路中心线,温度变化时腕臂顶部的偏移要和该处的承力索伸缩量相对应。
安全运行状态值:标准值±100mm.
状态限界值: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腕臂垂直投影长度的1/3。 第82条 拉杆(压管)或水平腕臂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杆(压管)或水平腕臂的安装位置要满足承力索的悬挂需要,安装误差与腕臂相同;
二、拉杆(压管)或水平腕臂应呈水平状态,允许悬挂点侧仰高不超过100mm; 三、拉杆必须处于受拉状态。
第83条 桥梁隧道内悬挂埋入杆件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桥梁隧道内的埋入杆件(包括立柱)应安装牢固,无断裂、变形,其填充物不得剥落和裂纹,对杆件要适时做好防腐处理;
二、隧道内“V”形、“人”字形简单悬挂滑支环与滑支杆不卡滞;
三、隧道立柱应保持铅垂状态,其倾斜角不得大于1°;立柱地脚螺栓必须是双螺帽,拧紧螺帽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得小于30mm;调整立柱用的垫片不得超过3片;立柱垂直线路的位置符合规定,允许偏差如无专门规定时,按50mm执行。立柱底板与拱顶间隙的填充物符合规定。
补偿装置
第84条 补偿装置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b(坠砣底部距地面的距离)、a(补偿绳回头末端至滑轮的距离)值:
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的要求。 安全运行状态值:安装曲线值±300mm。
状态限界值:任何情况下a、b 值均应大于200mm。
二、补偿坠砣及其重量:
(一)坠砣应完整,坠砣块叠码整齐其缺口相互错开180°;
(二)坠砣串的重量(包括坠砣杆的重量)符合规定,允许误差不超过2%;
(三)坠砣块自下而上按块编号。 三、补偿滑轮组:
(一)补偿滑轮完整无损、转动灵活(人力用手托支坠砣能上下自由移动),
没有卡滞现象。对需要灌注润滑油润滑的补偿滑轮,应按产品规定的期限加注润滑油,没有规定者至少3年一次。定滑轮槽应保持铅垂状态,动滑轮槽偏转角度不得大于45°。 (二) 绳不得有松股、断股和接头,不得与下锚拉线或双环杆相磨擦。 四、限度器及制动装置:
(一) 限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保持证坠砣在极限温度范围内的变化要求,限制坠砣的左右摆动,但不能防碍坠砣的升降;
(二) 制动装置应安装正确、作用良好。卡块式制动装置的制动角块在温度变化时,能在制动框架内上下自由移动;顶块式制动装置的制动顶块与大滑轮盘保持3-5mm的间隙。
支柱
第85条 接触网支柱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支柱位置:
(一)支柱的侧面限界应符合规定,允许误差+100mm、-60mm,但最小不得小于《技规》规定的限值;
(二)每组软横跨两支柱中心的连线应垂直于正线,偏角不大于3°;
(三)支柱应尽量设在侧沟限界以外,若客观条件限制必须设在侧沟中,则应留有水的通路,使之不妨碍排水,支柱根部应用砂浆砌石加固。 二、支柱本体:
(一)横腹杆式钢筋混凝土支柱表面应光洁、平整。横腹板破损应及时修补,翼缘破损和露筋不超过两根长度不大于400mm应及时修补;露筋超过4根或者露筋2根以上且长度超过400mm者,均应及时更换。
支柱翼缘不得有横向、斜向和纵向裂纹。支柱翼缘与横腹板结合处裂纹及横腹板裂纹宽度不超过0.3mm时,要及时修补,大于0.3mm时应更换。
混凝土破损不露筋者,可以用水泥砂浆修补后使用;
(二)环形等径预应力混凝土支柱表面应光洁平整,合缝处不得漏浆,不应有混凝土剥落、露筋等缺陷。
横向裂纹宽度不超过0.2mm,长度不超过1/3圆周长,纵向裂纹宽度大于0.2mm,不超过1mm的支柱要及时修补;纵向裂纹宽度大于1mm的支柱应更换。支柱弯曲度不大于2%,杆顶封堵良好。
修补支柱破损部位的混凝土等级比支柱本身混凝土高一级。
(三) 金属支柱及硬横梁各焊接部分不得有裂纹、开焊;主角钢弯曲不得超过5%,副角钢弯曲不得超过2根;锈蚀面积不得超过10%。
整正支柱使用的垫片不得超过3块。每块垫片的面积不小于50mm×100mm。
三、支柱倾斜率:
接触网各种支柱,均不得向线路侧和受力方向倾斜。
安装在曲线外侧及直线上的支柱,在垂直线路方向要向受力的反向倾斜。腕臂柱的外倾斜率为0-0.5%。软横跨支柱的倾斜率:13m高的支柱为0.5%-1%;15m及以上高的支柱为1%-2%。
曲线内侧的支柱、装设开关的支柱、双边悬挂的支柱、硬横跨支柱、锚柱均应直立,允许向受力的反向倾斜,其倾斜率不超过0.5%。
支柱在顺线路方向应保持铅垂状态,其倾斜率不超过0.5%。锚柱应向拉线方向倾斜,其倾斜率不超过1%。 四、 支柱基础:
金属支柱基础面应高出地面(或站台面)100-200mm。基础外露400mm 以上者应培土,每边培土宽度为500mm,培土边坡与水平面成45o。
基础帽完整无破损,支柱根部和基础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水和杂物。 桥支柱的地脚螺栓应有基础防护帽,托架与接腿、支柱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螺栓应用双螺帽并涂油防护。
填方地段的支柱外缘距路基边坡的距离小于500mm时应培土,其坡度应与原路基相同。高填方地段培土困难、流失严重或土质强度不够者,应采用干砌片石或砂浆砌石加
固,片石应挤压紧密、堆砌整齐,砂浆应饱满、标号符号规定。 五、支柱防护:
道口两侧、经常有机动车辆运行的场所、装卸货物站台上等易被碰撞的支柱,均应设置强度较高的防护桩的高度为2m。
金属支柱不宜采用外围砖砌、内填石渣或砂土的封闭式防护方式,否则,应保证防护桩的防水处理,避免人为的防护桩内支柱锈蚀。
六、支柱拉线:
拉线应位于接触悬挂下锚支的延长线上(附加导线单独下锚时,应位于下锚支导线的延长线上),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侵入限界。拉线与地面夹角一般情况下为45°,最大不得超过60°。
拉线应绷紧,在同一支柱上的各拉线应受力均衡;锚板拉杆与拉线应成一条直线;拉线应镀锌,埋入地下部分的地锚拉杆应涂防腐剂。拉线不得有断股、松股、接头及严重的锈蚀。UT型线夹螺帽外露螺纹长度应有可调余量,UT线夹不得埋入地中。各部螺栓紧固良好并涂油。
设在挡土墙、隧道口、桥墩、坚石地带及砂浆砌石护坡上等处打孔灌注的地锚杆,其埋入深度应符合规定。受力后其周围水泥灌注部分不得有裂纹、破损及脱落现象。禁止将地锚杆设在孤石、风化石、次坚石上。
隔离开关
第86条 隔离开关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关触头:
触头接触面应平整、光洁无损伤,并涂以导电介质。隔离开关合闸时触头接触紧密、接触压力均匀无回弹现象。用0.05mm×10mm 的塞尺检查触头接触时,对于线接触者应塞不进去;对于面接触者的塞入深度,当接触表面宽度为50mm及以下时,不应超过4mm,当接触表面宽度为50mm以上时,不应超过6mm。
双极隔离开关触头接触的不同期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条件,无明确规定者应不超过5mm。
二、刀闸分、合角度:
分闸角度及合闸状态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GW4型隔离开关合闸时,刀闸呈水平状态,两刀闸中心线相吻合;分闸时刀闸角度为90°,允许误差+1°;止钉间隙1-3mm。接地刀闸在分闸状态时,距带电体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50mm。
三、操作机构:操作机构应完好无损并加锁,转动部分注润滑油,操作时无卡阻现象。带接地刀闸的隔离开关,其主力闸与接地刀闸应有闭锁装置,保证主刀闸断开后才能合接地刀闸,接地刀闸断开后才能合主刀闸。
电动操作的隔离开关电动机应转向正确,机械系统润滑良好,分合闸指示器与开关的实际位置相符。 四、开关引线:
引线摆动到极限位置时,距接地体的距离应不小于330mm。其它要求与电联结器相同。 五、支持绝缘子:
支持绝缘子应清洁无破损和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超过300mm2 。 新安装的隔离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做交流耐压试验。
吸回装置
第87条 运行中的吸流变压器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瓷套管清洁,无裂纹、破损及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大于300mm2 ; 二、油位计清洁,油面高度符合规定,油色正常,吸湿器完好,硅胶无变色; 三、密封衬垫严密,无老化、不漏油,新安装及大修后投入运行时间不长的吸流变压器应无渗油,接近大修的吸流变压器允许有轻微的渗油现象;
四、外壳无损伤,漆层完好无锈蚀(接近大修的吸流变压器允许有轻度锈蚀),外壳接地良好,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五、引线安装正确、牢固、接触良好,无破损和断股。25K V侧引线对地距离不小于400mm,在任何情况下引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0mm;
六、避雷器安装牢固、无损伤,瓷套无严重放电,动作计数器完好,非雷雨季节应撤除运行;
七、吸上线无损伤,外露部分涂漆,无锈蚀;埋入地下部分应涂防腐剂,埋深不少于300mm;
八、吸流变压器的吸收比应不低于1.3(常温下):用2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出厂试验值的70%(换算到同一温度)。
吸流变压器绝缘油的简化分析应符合下表的标准:
标准 顺号 项目 新油及再生油 不大于0.03mg 1 2 3 4 5 6 7 酸值 氢氧化钾/g 油 水溶性酸和碱 闪点 机械杂物 水分 游离碳 电气强度试验 无 (1)不比新油标准低5℃及其以上 不低于135℃ (2)不比前次测得值降低5℃及其以上 无 无 无 35kV 无 无 无 30kV 或等于4.2 运行中的油 不大于0.1mg氢氧化钾/g油,PH值大于第88条 吸流变压器内部检修后应测量绝缘电阻、吸收比,并对绝缘油进行简化分析。
第89条 避雷器在雷雨季节投运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进行试验。
第 90 条 吸流变压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撤除运行,并报告供电调度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内部音响很大、不均匀、有爆裂声; 二、有异味或喷油; 三、严重漏油;
四、油面低于油标指示器下限; 五、瓷套管严重破损或严重放电; 六、变压器着火;
七、引线接触不良,有严重放电或烧灼现象; 八、出现其它危及人身或行车安全的情况者。
第 91条 吸流变压器解列退出运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闭合绝缘锚段关节单极隔离开关; 二、断开吸流变压器高压侧双极隔离开关; 三、闭合回流线单极隔离开关。
第 92 条 吸流变压器投入运行时,接触网应先停电,再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一、闭合吸流变压器高压侧双极隔离开关; 二、断开绝缘锚段关节单极隔离开关。 三、断开回流线单极隔离开关。
第 93条 禁止吸流变压器次边开路运行。吸流变压器在投入位置时,禁止断开吸上线。
第94条 新安装和撤除运行再投入的吸流变压器,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吊芯检查,并根据产品说明书规定(产品说明书无规定者,参照牵引变电所动力变压器的规定执行)进行电气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准运行。
第95条 落地式变台基础平整完好,防护栅栏完整无锈蚀,锈蚀面积超过20%应除锈涂漆;高架式变台应安装牢固,保证吸流变压器水平放置,各部金具无锈蚀,锈蚀面积超过20%时应除锈涂漆。
附加导线
第96条 附加导线系指牵引网中接触悬挂以外的架空导线。具体包括:供电线、加强线、正馈线、捷接线、回流线、保护线、架空地线等。
a) 附加导线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附加导线的材质和截面积应满足通过的最大电流和附录20规定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二、张力和弛度:
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的要求。
安全运行状态值:标准值±10%。 状态限界值:同安全运行状态值。
支柱同一侧量挂为不同线径及材质的导线的,导线的弛度应以其中弛度较大的导线为准。
三、接头及损伤:
(一) 跨越铁路和一、二级公路以及重要的通航河流时,导线不得有接头。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跨距内做接头;
(二) 一个跨距内一根导线的接头不得超过1个。一个耐张段(也可与接触网相同通称为锚段)内附加导线接头、断股和补强线段的总数量不跨越铁路和一、二级公路以及重要的通航河流时,导线得超过下列规定,且接头距悬挂点距离大于500mm:
1、耐张段长度在800m 及以下者;
标准值:零。
安全运行状态值:2个。 状态限界值:4个。
2、耐张段长度超过800m者: 标准值:零。
安全运行状态值:4个。 状态限界值:8个。
(三) 附加导线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也要尽量避免跨越,若必须跨越时,其距建筑物的距离要符合本款第(六)项的规定,且跨越的跨距内不得有接头、断股和补强;
(四) 加导线不得散股,安装牢固。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时,其钢芯不准折断。铝绞线和钢芯铝绞线断股、损伤截面积不得超过铝截面的7%,且载流量和机械强度能满足要求时,可将断股处磨平用同材质的绑线扎紧,绑扎长度超出缺陷30-50mm;当断股损伤截面为7-25%时,应进行补强;当断股截面超过25%时,应锯断做接头或更换;
(五)附加导线跨越或接近铁路、公路、电力线、弱电线路、河流时应符合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附加导线对地面及相互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下表的数值:
附加导线对地面及相互距离(mm)
序号
有关情况
加强线、捷
架空地线
接线
供
电
保
线、正馈线、
线、回流线、
护
1
导线在
最大弛度时
距在面高度
2
导线距
离峭壁挡土
墙和岩石 3
导线跨越铁路时
居民区
及车站站台
非居民
区
车辆、
农业机械不
能到达的山坡、峭壁和岩石
无风时 计算最
大风偏时
跨越非
电化股道
(对轨道净距)
7000
6000
6000
5000 5000
4000
1000
500
300
75
7500
7500 跨越不同回路电化股道(对承
3000
力索或无承力索时对接触线)
4
不同相
导线垂
或不同供电
直排列,上
分段两导线
方为供电
悬挂点间距
线,下方为供电线同流
5
最大弛度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导线与
边导线
建筑物间距
最大风速时
3000
最小水平距离
(七)绝缘距离:
1、供电线、加强线、正馈线、捷接线带电部分距接地体的距离; 标准值:设计值。
安全运行状态值:≥300mm。 状态限界值:≥240mm。
2、回流线、保护线、架空地线距接地体或桥梁及隧道壁的距离: 标准值:设计值。
1000
4000
2500
2000
——
两线水
2400
平排列
—— 2000
安全运行状态值:≥150mm。 状态限界值:≥75mm。
当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上述距离应按规定加大。
(八)当附加导线与接触网同杆合架时,其供电线、加强线、正馈线、捷接线带电部分与支柱边沿的距离应不小于1m ;回流线、保护线、架空地线应不小于0.8m 。当附加导线与接触网分杆架设时,应符合电业部分架空送电线路的有关规定;
(九)横担安装位置正确、安装牢固、呈水平状态。横担位置的误差为+50mm。
保安装置及标志
第98条 跨越电气化铁路的跨线桥和天桥,在接触网带电路部分正上方桥面的两侧要装设安全板或细孔网栅(网孔不大于40mm×40mm,下同)。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要垂直于桥面,在桥面以上的高度不应低于2m,宽度距接触网带电部分每边应不小于1.5m。
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若是金属制品,且距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不足5m时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第99条 站内和行人较多的接触网每根支柱上,在距轨面2.5m高的处所,以及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上,均要有涂以白底用黑色书写“高压危险”字样和用红色画出闪电符号的警告标志。标牌尺寸分为340mm×200mm(用于混凝土支柱)和400×300mm(用于钢支柱及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两种规格。
第100条 在接触网终端和分相绝缘器处,应按照《技规》规定分别装设“接触网终点”标和“禁止双弓(T禁止双弓)”、“断(T断)”、“合”标。“接触网终点”标应装设于接触网锚支距受电弓中心线400mm处接触线的上方。
上述标志均为白底黑框,黑字黑体,标志规格及装设位置符合《技规》及《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101条 供电段段部抢修车列、接触网工区均应备有临时“升”、“降”弓标,以备当突然发现接触网故障或故障抢修先行送电开通时,按《技规》规定在故障地点两端设置临时升、降弓标。临时“升”、“降(T降)”弓标的规格可比照“断(T断)”、“合”
电标,“准备降弓(T准备降号)”可比照“禁止双弓(T禁止双弓)”标。
第102条 在机动车辆、兽力车通过的平交道口处铁路两侧的公路上,应设置限界门。限界门应设在沿公路中心线距最近铁路的线路中心不小于12m的地方。
限界门的宽度不得小于平交道口处公路路面的宽度。限界门的吊板应为活动吊链,吊板要平齐,吊板下沿距地面的高度为4.5m,允许误差+100mm、-200mm。限界门框柱及防护桩应涂以黑白色相间的漆条,漆条宽度为200mm。
在面向铁路右侧的限界门框柱上(下沿距路面3m处),安装“道口安全揭示牌”。揭示牌的内容为《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79]铁机字654号)第三十五条1-3项。
第103条 各种标志和揭示牌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字迹清晰、便于了望,不得侵入限界,与行车有关的标志应设于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
设备号码及有关参数
第104条 支柱和隧道内悬挂点按线路公里标方向依次编号,双线区段下行为单数,上行为双数。号码一律采用白底黑字的阿拉伯字码,书写或悬挂的位置、大小和字体要符合《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的规定,在地面和列车上均能清晰可见。
每个区间、车站、隧道均应分别编号。车站两端锚段关节处的支柱应编入车站。 回流线、牵出线、供电线、货物线、专用线等支柱,均应在号码前冠以“回”、“牵”、“供”、“货”、“专”等字样。
第105条 在每个锚段的锚柱上,应标明该锚段的相关参数。内容包括:锚段编号、锚段长度,参数书写在支柱桂内侧距轨面1.5 m处200mm×200mm的白底黑边方框内,用红笔书写。钢柱书写在基础帽或主角钢上;隧道内书写在定位点号牌的下方。
第106条 轨面标准线用红色油漆划在支柱内沿或隧道悬挂点边墙的下方,长200mm,宽10mm,上沿与轨面平齐。轨面标准线上方标注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和外轨超高,下方标注侧面限界。
零件及其他
第107条 接触网零件(包括附加导线的金具,下同)应符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标
准(附加导线的金具还应符合电业部门架空线路金具相应的有关标准),对早期建设的接触网,凡不符合标准的零件应分轻重缓急,结合检修和改造尽快达标。
第108条 接触网零件要安装牢固,凡用螺母紧固者应有防松措施(如弹簧垫片等),零件上的各个螺栓均应受力均匀,其紧固力矩符合规定。各种调整螺丝的丝扣外露部分不得小于50mm,并涂油。各种线索的紧固零件在温度变化时不应使线索往复弯曲,以防疲劳。应涂油的螺栓必须涂油。
第109条 当用楔形线夹连接或固定各种线索时,线索的回头长度应为300-500mm,并用绑线扎紧。一处绑扎时绑扎宽度为80-120mm,两处绑扎时每处绑扎宽度不得小于20mm。当用钢线卡子连接钢绞线时,不得少于4个卡子,其间距为100-150mm,每边最外方钢线卡子距绞线端头100mm,并用绑线扎紧。
第110条 接触网和附加导线中用于电气连接的零件,其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被连接的导线。
第111条 除螺栓等标准件外,所有接触网零件均应有明确的生产厂家标志,否则视为不合格零件严禁使用。
绝缘、防雷、接地
第112条 接触网绝缘部件的泄露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地区(附盐密度< 0.1mg/cm2 ,下同)不少于920mm; 污秽地区(附盐密度≥0.1 mg/cm2 )不少于1200mm。
实行V形天窗的双线区段,上、下行间分段绝缘子串的泄露距离一般地区不少于1200mm;污秽地区不少1600mm。当海拔高度超过1000m 时,上述泄露距离要按规定加大。
第113条 绝缘部件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一、瓷及钢化玻璃悬式绝缘子(受机电联合负载时抗拉)2; 二、瓷棒式绝缘子(抗弯)2.5; 三、针式绝缘子(抗弯)2.5;
四、其它材料绝缘部件,无阳光照射处(抗弯和抗拉)2.5;有阳光照射处,应视材质的抗老化性能酌情增加。
第114条 绝缘部件不得有裂纹和破损,瓷绝缘子的瓷釉剥落面积不大于300mm2,连接件不松动。
第115条 在运输装卸和安装绝缘子时应避免发生冲撞,不得锤击与瓷体连接的铁帽和金属件,同时也不得对其进行机械加工处理,铁帽和金具无锈蚀。
第116条 绝缘子裙边距接地体的距离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距接地体距离
绝缘子类型 瓷及钢化玻璃悬
≥100
式绝缘子
棒式及有机合成
≥50
材料绝缘子
第117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距固定接地物、机车车辆装载货物的空气绝缘距离及电力机车受电弓上下左右摆动到极限位置,以及接触线抬高到最高位置距接地体的瞬时空气绝缘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75
正常值(mm)
困难值(mm)
正常值
项目
(mm)
接触网带电部分距固定
接地物
受电弓摆动到极限位置
和接触线抬起到最高位
置距离接地体 接触网带电部分距机车
车辆或装载货物
≥350 ≥200 ≥300
困难值(mm)
≥240
≥160
注:1.上表中的困难值系指在已建成的低净空隧道、跨线桥等建筑物范围内,采用正常值确有困难时方可采用,并应有相应的防雷措施;对重雷区及海拔岸线10km以内的区段,应采用正常值。
2.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其绝缘距离应按规定增大。 第118条 分相绝缘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绝缘器的主绝缘应完好,其表面放电痕迹应不超过有效绝缘长度的20%。主绝缘严重磨损应及时更换;
二、承力索分段绝缘子应采用重量较轻的有机绝缘子;
三、双线区段,在列车运行方向为1?的上升坡度;单线区段,为50mm±10mm 的负弛度;
四、中性区的长度及断合电标的位置符合《技规》规定。 空气绝缘形式的分相装置应符合绝缘锚段关节的绝缘要求。 第119条 分段绝缘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绝缘器的主绝缘应完好,其表面放电痕迹应不超过有效绝缘长度的20%。主绝
缘严重磨损应及时更换;
二、两条绝缘滑道应平行于轨面,最大误差不超过10mm; 三、绝缘器应高于两侧的接触线5-15mm,即有一定的负弛度;
四、不应长时间处于对地耐压状态,尤其在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更应尽量缩短其对地的耐压时间,即当作业结束后应尽快合上隔离开关,恢复正常运行;
五、绝缘器应位于线路中心,最大误差不超过100mm。 第120条 实行“V”型天窗的双线区段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上、下行接触网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困难时不小于1.6m; 二、上、下行接触网距下、上行通过的电力机车受电弓的瞬时距离应不小于2m,困难时不小于1.6m 。
第121条 地线和避雷器的设置及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避雷器、保安器、火花间隙的检修、试验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第六章 大修技术标准
一般规定
第122条 大修系恢复性的彻底修理,应根据日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有效措施,着重解决一些薄弱环节,使大修后的接触网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技术水平及安全可靠性方面有较大的提高,做到无维修或少维修。
第123条 大修后的接触网要达到同时期新建工程的技术标准,至少要保证一个大修期内的正常运行。
第124条 接触网大修、维修均应达到的标准及新建工程中一般的技术要求,本章不再重复,因此,除本章中特别指出者外,其余项目应符合第五章维修技术标准的规定;接触网大修、维修技术标准均未做规定的项目,例如构件选用、风载计算、器材吊装运输、混凝土施工等常规的设计、施工标准应按照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施工规范及电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接触悬挂
第125条 接触网的悬挂类型应采用全补偿链形悬挂。
受隧道净空限制的隧道内,可采用弹性简单悬挂。采用简单悬挂时应适当的增加接触线的张力,同时明确允许通过的列车速度。
第126条 接触网的综合张力和接触线的张力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区段内列车运行速度
(km/h) <120 120-180 180-220
接触网综合张力
(kN) 25 30 30
接触线张力
(kN) 10 13 15
第127条 为保证电力机车的良好取流应尽量减少接触线高度的变化。因此,车站和区间的接触高度宜取一致。当隧道间距较小时,隧道内、外的接触线高度可以等高。
一般情况下,隧道内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大修前该隧道接触线的既有高度,并尽量向原设计高度靠近。
第128条 正线接触线、承力索不应有接头;侧线接触线、承力索接头分别不超过一个。
平面布置
第129条 直线区段接触线之字值为200-300mm。在最大设计风速条件下,接触线距受电弓中心的最大水平偏移当电力机车受电弓工作宽度不超过1250mm时,不应大于450mm。
第130条 锚段长度不宜超过1600mm,最大跨距不得超过65m,对山口、谷口、高路堤和桥梁等风口范围内的跨距,应按设计标准选用值缩小5-10m,且最大跨距不应超过50m。
对达到上述标准确有困难时,原则上应保持修前锚段和跨距的长度。
第131条 合理地布置电分段,对较大的车站应分场供电,对机务段、折返段应保
证上、下行线不同进路的接触网能单独停电检修。
第132条 在双线区段,应具备实行“V”形天窗检修的条件。
线材和零部件
第133条 繁忙干线或腐蚀严重区段的接触线应采用铜或铜合金接触线。同一个机车交路内接触线材质应相同。承力索应采用防腐性能好的材质,在规定的寿命期内至少在大修以前,不需进行涂油等防腐处理也能保证安全运行,以减少维修工作量。
第134条 接触网大修时,一般情况下零部件(包括附加导线的金具,下同)应随设备本体同时更新。特殊情况的个别零部件,经铁路分局鉴定确认残余使用寿命期后可以不更新。
第135条 接触网零部件应优先采用耐腐蚀、强度高的零部件,悬挂零件轻型化。在500A以上的大电流区段,应采用整体绝缘吊弦或载流吊弦。
主要的受力件(如接头、下锚件等)不得使用可锻铸铁。
绝缘 防雷和接地
第136条 绝缘部件的泄漏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200mm;对隧道内及附加导线中的绝缘部件泄漏一般不应小于1400mm;双线“V”形天窗作业区段上、下行线之间绝缘部件的泄漏距离一般不小于1600mm。当海拔超过1000m时,上述泄漏距离应按规定加大。
第137条 接触网大气及操作过电压保护应采用能量释放并不引起跳闸的措施,例如氧化锌避雷器等。
第138条 应采用过渡平滑、耐弧性能好的分段、分相绝缘器。
第139条 补偿装置应采用大直径的滑轮组和预柔韧性好、抗疲劳强的补偿绳。 第140条 大修中检查支柱是否需要更新时,对金属支柱应全面打开基础帽检查和进行强度校验,需要更新时宜采用热浸镀锌钢支柱。
混凝土支柱容量不应低于38kN.m.。
第141条 速度大于120km/h的区段,正线线岔应优先采用无交叉形式。
第七章 附则
第142条 本细则适用于郑州铁路局管内工频、单相、25k V交流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各分局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第143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铁路局机务处。 第144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20
接触网线索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一、铜或铜合金接触线:
1、当磨耗面积小于或等于15%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2、当磨耗面积大于15%且小于25%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 二、钢铝接触线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三、各种绞线。
1、软横跨横向承力索中的钢绞线安全系数不应小于4。 2、承力索、定位索及附加导线中的钢绞线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 3、承力索、定位索及附加导线中的硬铜绞线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4、承力索、定位索及附加导线中的铝绞线、铜芯铝绞线、铝包钢芯铝绞线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附录21
状态修技术台帐填写说明
一、值班日志
1、作业类别:实际作业方式。如:停电、带电、远离等。 2、作业时间:该项作业当日命令票的超始时间及消令时间。 3、工作票编号:该项作业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4、工作领导人及作业组成员数:依据对应的工作票填写。
5、作业地点:当日作业的具体地点(范围)。 6、作业内容:
作业项目:本细则规定的具体项目。 如车梯巡检、巡视、处理缺陷等。 完成数量:当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如车梯巡检×××米、处理缺陷××处等。 7、考勤:
出勤人数=工区现员数-(病假人数+事假人数);
出工人数=工区现员数-(病假人数+事假人数+调休人数+出差人数+其他); 上网人数=当天工作票作业组成员数(不重复累计); 出勤率=(出勤人数/工区现员数)×100%。 出工率=(出工人数/工区现员数)×100%。 上网率=(上网人数/工区现员数)×100%。
8、记事:主要记录当日上级部门传达的有关事宜、交接班及其它有关情况。 9、次日计划:填写次日工区申报的作业计划,其内容与对应的工作票一致。 10、交通、检修机具:填写作业车、轨道车、汽车等的车号以及停放地点。状态填写良好、待修或故障等。
二、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
1、本记录以站场(区间)为单位按月份单独填写。 2、巡视检查方式:填写昼间步行、夜间步行、乘车等。 3、缺陷内容:具体的缺陷内容。如无则填“正常”。 4、巡视检查人:该站场(区间)巡视小组的负责人。
5、每次巡视完毕后巡视人填写本记录中的前5列内容交工长签字确认,由工长填写处理措施,安排对缺陷的检修。缺陷处理完毕后由处理缺陷领导人填写7-10例。
三、接触网车梯巡检记录
1、本记录以锚段为单位填写,同一页不应显示两个锚段的内容。本记录只记缺陷部分,但支柱(或隧道悬挂点)号应连续且完整。
2、锚段号:填写所检修接触网的锚段编号。 3、锚段长度:该锚段的实际长度。 4、接触悬挂: 接触线:接触线状态。 承力索:承力索状态。
吊弦:填写吊弦及其连接零件的状态。如:偏移过大、锈蚀、折断、烧伤、断股、线夹松动等。
电联结器及其它:填写电连接、跳线、等电位线及其连接零件的状态。如:电连接线散股、电连接线夹烧伤等。
5、定位及支撑装置:
定位及支撑装置:定位、支撑装置(含定位管支撑)及连接零件状态。 如:锈蚀、偏移过大、腕臂变形等。 定位坡度:填写定位器的坡度。 止钉间隙:限位定位器的止钉间隙数值。
6、附加悬挂:填写正馈线、回流线、架空地线及其支撑悬挂部件的状态。如:弛度过大(小)、散股严重、烧伤连接件锈蚀等。
7、巡检人与缺陷操作人:如在车梯巡检过程缺陷得到处理,二者可为同一人。如当时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巡检时间为一时间段(月日-月日),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二者可不为同一人。
8、备注:填写无相应记录的设备状态。 如接地线及火花间隙等。 四、接触线位置测(修)记录
1、本记录以锚段为单位填写,要求同“接触网车梯巡检记录”。 2、锚段号:填写所检修接触网的锚段编号。 3、跨距:该支柱与上行方向相邻支柱的跨距。 4、实测值:
跨中偏移值:填写实测跨中拉出值。
接触线高度:填写定位点及跨中的导线高度,如跨中为中心锚结则应在导线高度数值前冠“中锚”字样。
接触线坡度:填写定位点与跨中、相邻定位点3个导线坡度的最大值。
5、修后状态:填写设备缺陷的具体整改情况。引起相关设备状态变化值也要将其修后结果记入此栏。多项缺陷应分行填写。
五、承力索位置检测(修)记录
1、本记录以锚段为单位填写,要求同“接触网车梯巡检记录”。 2、曲线半径:按线路标志填写。直线为∞。
3、距接触线水平距离:即承力索与接触线所在铅垂面的水平距离,也是承力索的偏移值。
标准值:直线区段为接触线定位处设计之字值,曲线区段为0。
实测值:直线区段为实测偏移值;曲线区段实测值有正负之分,以接触线垂直面为基准,偏向曲内负,偏向曲外为正。
4、距接触线垂直距离:即承力索与接触线所在水平面的垂直距离,也是该悬挂点的结构高度。
标准值:设计结构高度。
实测值:定位(悬挂点)处结构高度实测值。 六、线岔检测(修)记录
1、支柱号:线岔定位柱(或软横跨)的支柱编号。 2、线岔号:该线岔号对应的道岔编号。
对于交叉渡线线岔应填写相邻线岔号,如:11#-17#交叉渡线线岔。正线线岔应注明。
3、线岔类别:填写正线或侧线。
4、定位拉出值:填写线岔定位处两导线拉出值。如一支为工作支一支为非支则填写“工作支1”及“非工作支”项;如两支均为工作支则直股填入“工作支1”项,侧股填入“工作支2”项。
5、交叉点位置:
内轨距:道岔导曲线两内轨的距离。
横向:两支导线交叉点投影距导曲线两内轨任一侧的横向距离。 误差:两支导线交叉点投影位置与相应内轨距一半的差值。
6、两工作支相距500mm处抬高量:两工作支导线相距500mm处高度差值,侧线高于正线为正,正线高于侧线为负。
7、锚支500mm处抬高量:两导线相距500mm处非工作支对于工作支的抬高量。
8、限制管等零件状态:整个线岔有关零部件的状态,无缺陷填“良好” 七、锚段关节检测(修)记录
1、支柱号:锚段关节两端起止锚柱号并注明(非)绝缘三(四)跨。记作F3-xx号-xx号或J3(4或5)-xx号-xx号。
2、?水平距离? :对应填写两组数据。上方为承力索,下方为接触线。对于三跨锚段关节只填写“转换柱”项。
3、?垂直距离?:对应填写两组数据。上方为承力索,下方为接触线。对于三跨锚段关节只填写“转换柱”项。
4、钢轨处锚支抬高量:填写非绝缘锚段关节锚支持触线在其垂直投影与线路钢轨相交处相对于工作支的抬高量。上行方向与下行方向对应填写。绝缘锚段关节不填。
八、补偿装置检测(修)记录
1、支柱号:补偿装置所在支柱的编号。 2、温度:分别填写检测(修)时现场的温度。 3、标准b值:由相应温度的安装曲线确定。 b值:现场实际b值即坠砣串底部距地面的距离。 a 值:现场实际a值即补偿绳回头距滑轮下沿的距离。 4、重量:坠砣总重量。
5、状态:坠砣状态。如是否破损、堆码是否整齐等,无任何缺陷填“良好”。 6、其它零部件:填写除坠砣以外的其它补偿装置零部件。如滑轮、补偿绳、制动器等存在的问题。无任何缺陷填“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