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下载本文

(7) 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异常频率、电压。

(8) 在事故处理时,对上级调度管辖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应得到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后才能进行。

5.3.1.9 为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下列情况可不待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事故单位立即自行处理,但事后应尽快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

(1) 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时,根据现场规程及时采取措施。 (2) 发电厂、变电站的自用电全部或部分停电时,用其他电源恢复自用电。 (3) 系统事故造成频率降低(或升高)至规定值时,各发电厂应增加(或降低)机组出力,确保频率符合规定值。

(4) 整个发电厂或部分机组因故与系统解列,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与系统同期并列。

(5)系统频率低至低频率减载装置、低频率解列装置应动作的定值,而该装置未动作时,在确认无误后应立即断开相应开关。

(6) 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或二次空气开关跳闸致使保护或自动装置无法通过电压并列装置(或电压自动切换回路)获取正常电压时,将可能误动或拒动的保护及自动装置停用。

(7) 当母线电压消失时,将连接在该母线上的所有开关断开。 (8) 本规程及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可不待地调值班调度员指令而自行处理者。

5.3.1.10 事故处理期间,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有权拒绝任何与事故处理无关的询问电话。

5.3.1.11 系统发生事故时,只允许值班调度员和与事故处理有关的领导留在调度室内,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到调度室研究解决事故处理的有关问题。但调度室内应尽量保持肃静,以免防碍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

5.3.1.12 当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迅速向有关人员汇报事故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应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及处理过程。

5.3.1.13 事故处理过程的所有电话录音,事后如需要保留其有关部分,则应转录备查。

5.3.1.14调度交接班尚未完毕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调度员进行处理,必要时接班调度员可协助,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再进行交接班。

5.3.1.15 地调应制定本网事故处理预案,进行滚动修编和完善,并根据电网实际情况进行反事故演习。

5.3.2 线路事故

5.3.2.1 线路开关跳闸后,地调值班调度员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除全电缆线路外,投入或未投入自动重合闸装置的线路,若开关未动作重合,可指令立即强送一次。

(2) 架空线路开关跳闸重合不成功,现场必须检查开关外观和线路保护情况,确认开关无异常、判断保护动作情况无异常,可指令对线路强送一次。若系统急需恢复该线路运行,而现场不能及时汇报开关间隔的检查结果和保护的动作信息时,经生产副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可不待保护和开关间隔检查结果,对线路强送一次。

(3)当强送不成功,对继电保护动作有疑问,且现场反映无冲击等故障现象时,经生产副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可退出该保护,再强送一次(但严禁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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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强送线路)。

(5) 全电缆线路开关跳闸,应先检查电缆设备是否正常,并测量电缆绝缘电阻,如无异常,可对电缆试送一次,正常后才恢复受电端供电。

(6)线路跳闸后强送不成功,有条件时,可用发电机组对线路进行零起升压,当零起升压不成功或测量绝缘不良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当不具备零起升压条件,且系统特别需要该线路运行时,可经生产副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选择适当的开关再强送一次,但强送前应详细检查开关。

5.3.2.2 线路跳闸后进行强送电,其原则是:

(1)全电缆线路正常情况下重合闸退出,故障跳闸后,不强送。

(2)电缆与架空线混合线路正常情况下重合闸投入,若跳闸后重合不成功,原则上不强送,但若系统急需恢复该线路运行,经生产副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可对线路强送一次。

(3)试运行线路、已发现有明显故障或缺陷的线路不得强送电。

(4)单侧充电且不作为备用电源的线路一般不宜强送,如需强送,应生产副局长或总工程师同意。

(5) 线路在带电作业期间跳闸时,应先通知工作班终止带电作业工作,待确认工作人员及设备撤离后,地调值班调度员方可强送电。

(6)串联有变压器的线路,应切除变压器后才能强送电。 (7)强送开关不完好。

(8)线路跳闸伴有明显的故障特征,如厂站内有火光、爆炸声,系统振荡现象等。

(9) 线路发生相间故障,且对系统有较大的冲击或发生故障时天气十分恶劣。

5.3.2.3 线路跳闸后,地调值班调度员可采用强送电方式,以加快线路恢复运行,在强送时应注意:

(1) 现场值班人员应检查跳闸开关的外部和线路保护动作情况,同时应将检查结果和按现场规程可否送电的意见,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2) 正确选择强送端,一般应选择电网结构较强及远离主要发电厂的一端进行强送。

(3) 强送端开关必须具有线路主保护,电源侧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4) 强送前要检查有关线路的潮流及母线电压在规定的范围以内,否则,应调整至允许值后再强送。

5.3.2.4雨雪凝冻灾害、台风引发的线路跳闸事故,值班调度员应尽量维持系统接线的完整性,提高系统稳定裕度及供电可靠性,提高系统抵御多重故障的能力。

5.3.2.5对于因浓雾天气引起连续污闪或雾闪跳闸,或雨雪凝冻灾害、因台风等恶劣天气引起线路间歇性故障连续跳闸,一般情况下应将开关暂时退出运行,待天气好转后再投入运行。但对于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线路,值班调度员可以随时恢复开关运行。

5.6.2.6 受山火影响线路继续运行会威胁灭火人员人身安全时,应紧急停运线路。若线路停运将导致系统稳定裕度或供电可靠性大幅降低时,调度机构可保持线路继续运行,但应做好预控措施。

5.6.2.7恶劣天气导致线路跳闸后,若对线路强送失败,且未确认线路受损无法复电,可保持线路热备用状态,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及天气变化情况选择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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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机试送或再次强送。

5.3.2.8 线路跳闸,属线路原因的,无论恢复送电与否,调度员均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巡线。发布巡线指令时应说明故障信息。巡线单位应及时将巡线结果报告值班调度员。

5.3.2.9恶劣天气引起地调调管的如在同一稳定断面的两条及以上220kV线路同时跳闸,应尽快对线路强送,防止线路相继故障引起电网稳定破坏。

5.3.2.10线路跳闸未进行强送或强送不成功,经线路维护单位全线巡查未发现故障点的,可以对线路试送电。

5.3.2.11输电线路输送潮流超过线路各类稳定和继电保护整定限额时,应迅速降至限额以内,一般可采用如下方法:

(1) 增加该输电线路受电端电源的出力。 (2) 降低该输电线路送电端电源的出力。

(3) 改变系统结线,使潮流强迫分配,但应考虑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是否允许。

(4) 在该输电线路受电端进行限电。

5.3.3 变压器事故

5.3.3.1 变压器跳闸后引起其他变压器过负荷时,运行值班员应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并告知调度员设备允许过载能力,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按现场规程规定过负荷运行,但应设法在规定时间内降低负荷。 (2) 投入备用变压器。 (3) 调整潮流或转移负荷。 (4) 按事故限电要求限制负荷。 5.3.3.2 变压器故障跳闸后,应根据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外部现象判断故障原因,并进行处理:

(1) 变压器的差动或瓦斯保护其中之一动作时,则在检查变压器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后,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故障,才能恢复运行。

(2) 变压器的差动和瓦斯保护同时动作,在未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之前,不得送电。

(3)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经检查变压器外部无异状且外部故障消除或隔离后,可以试送电。

(4) 若因其它设备故障、保护越级动作引起变压器跳闸,则故障消除后,可将变压器恢复运行。若保护属于不正确动作,应退出该保护,再恢复变压器运行。

(5) 如果是变压器承受出口或近区短路造成后备保护动作,需作必要的试验。

(6) 若确认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变压器跳闸,经地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可将该变压器恢复运行。

5.3.3.3 变压器瓦斯保护信号动作时,应查明信号动作原因,如瓦斯继电器内的气体是无色无臭而且不可燃,色谱分析判断为空气,则变压器可继续运行。

5.3.3.4当运行的变压器跳闸时,应先投入备用变压器,然后检查跳闸的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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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变压器跳闸后,值班调度员应注意中性点接地方式变化对系统运行的影响。

5.3.3.6 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电进行处理: (1) 内部音响很大,很不均匀,有爆裂声。

(2) 在正常负荷和冷却条件下,变压器温度不正常且不断上升。 (3) 油枕或防爆管喷油。

(4) 漏油致使油面下降,低于油位指示计的指示限度。 (5) 油色变化过甚,油内出现碳质等。 (6) 套管有严重的破损和放电现象。 (7) 其他现场规程规定者。

5.3.3.6 变压器过负荷的允许值及允许时间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地调管辖的厂、站变压器过负荷允许值,由生技部门作出规定,并报地调备案。

5.3.4 母线事故

5.3.4.1 母线电压消失,是母线本身故障或由于系统故障引起,应慎重判别,母线电压消失的依据是同时出现下列现象:

(1) 该母线的电压指示为零。

(2) 连接于该母线的所有出线及变压器功率、电流的指示为零。 (3) 该母线所供的厂用电或站用电消失。 5.3.4.2 发电厂、变电站母线电压消失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尽快恢复失却的厂、站用电,并将故障情况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调度员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母线电压消失,母差保护未动作,连接于该母线上的开关没有跳闸,可能是外部电源中断造成,检查母线及其相连设备和母差保护无异常后,可试充电一次。

(2) 母差保护动作,使连接于该母线的开关跳闸,造成母线电压消失,应对母线及其相连设备和母差保护进行检查,查出故障原因,并消除或隔离故障点后,可向母线试充电一次。

(3) 若找到故障原因,但失压母线不能马上恢复运行,应将无故障的设备倒换至正常母线运行。倒换母线时,开关母线侧刀闸应采取“先拉后合”的原则。

(4) 若未能找到故障原因,而系统需要将挂于该母线的设备倒换至正常母线运行,应以外部电源对设备开关与母线侧刀闸之间的T 区试送电,证明无故障后才能倒换母线。

(5) GIS 母线由于母差保护动作而失压,在故障查明并作有关试验以前母线不得送电。

(6) 对失压母线试送电时,应尽量使用外部电源充电,且外部电源必须具备快速灵敏切除充电母线故障的保护;不具备此条件时,可用母联开关充电,母联开关充电保护必须投入。

(7) 开关失灵保护动作使母线失压时,应在查出拒动开关,并将故障开关断开后,才可恢复母线送电。

(8) 若母线故障使电网解列,在事故处理中应特别注意防止非同期合闸并列而扩大事故。

(9) 变压器主保护动作造成10kV 母线失压时,可通过母联开关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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