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下载本文

3.5.1.5 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运行方式,负责编制和执行茂名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3.5.1.6 负责所辖电网的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以及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监督和考核电网调度运行及各专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电网运行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3.5.1.7 做好茂名地区负荷侧管理、负荷预测及上报工作;执行中调发、供电计划,并根据有关要求,制定、下达和调整茂名地区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3.5.1.8 负责茂名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调压和电力系统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并做好各运行单位的相关管理和考核工作。

3.5.1.9 参与制定茂名地区电力系统错峰限电序位表、超计划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及快速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中调备案。

3.5.1.10 编制电力系统事故处理预案,参与电力系统事故分析,制定反措方案并督促落实。

3.5.1.11 负责组织编制茂名电力系统“黑启动”方案,并组织试验。 3.5.1.12 负责指挥调管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时上报管辖电力系统运行信息;批准调管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3.5.1.13 负责调管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负责独立电网运行时的频率、电压等参数调整工作。

3.5.1.14 负责划分茂名地区所辖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管范围。 3.5.1.15 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的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5.1.16 参与调管范围新设备启动、接入电网的有关工作。

3.5.1.17 负责组织编制调管范围内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3.5.1.18 负责调管范围内二次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

3.5.1.19 参与茂名地区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讨论和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负责茂名地区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技术管理。

3.5.1.20 参与所辖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的规划、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3.5.1.21 受理茂名供电局直属及运行维护的输电线路工作票。

3.5.1.22 承担供电承诺制服务属调度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提高行业社会形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3.5.1.23 履行上级电力系统管理部门及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3.5.2 县调(或配调)职权

3.5.2.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组织指挥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5.2.2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总调、广东中调和茂名地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5.2.3 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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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运行技术措施、规定,对管辖企业调度的调度管理考核办法。

3.5.2.4 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的运行方式,编制系统主设备的检修计划,批准调管内设备停运、备用和检修等工作;负责向地调提出调管、本地区运行维护设备的检修申请;下达调管范围内发电厂的出力曲线,对所辖的发电厂提出运行要求并监督考核执行。

3.5.2.5 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运行方式,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3.5.2.6 负责本地区电网的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以及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监督和考核电网调度运行及各专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电网运行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3.5.2.7 做好本地区负荷侧管理、负荷预测及上报工作;执行地调发、供电计划,并根据有关要求,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3.5.2.8 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调压和电力系统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并做好各运行单位的相关管理和考核工作。

3.5.2.9 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错峰限电序位表、超计划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及快速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茂名地调备案。

3.5.2.10 编制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处理预案,参与电力系统事故分析,制定反措方案并督促落实。

3.5.2.11 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电力系统“黑启动”方案,并组织试验。 3.5.2.12 负责指挥调管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时上报管辖电力系统运行信息;批准调管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3.5.2.13 负责调管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负责独立电网运行时的频率、电压等参数调整工作。

3.5.2.14 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的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5.2.15 参与调管范围新设备启动、接入电网的有关工作。

3.5.2.16 负责组织编制调管范围内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3.5.2.17 负责调管范围内二次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 3.5.2.18 参与本地区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讨论和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负责本地区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技术管理。

3.5.2.19 参与所辖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的规划、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3.5.2.20 受理茂名供电局直属及运行维护的输电线路工作票。

3.5.2.21 承担供电承诺制服务属调度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提高行业社会形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3.5.2.22 履行上级电力系统管理部门及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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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调度规则

3.6.1 地调值班调度员是茂名电力系统运行、控制、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依法行使调度权。除本级调度机构及调度专业负责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6.2 值班调度员按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6.3 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应采用调度专用电话系统或专用网络传输系统。调度指令应简明扼要,正确使用调度术语;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双重命名(名称及编号)。

采用调度专用电话系统时,双方必须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如因未复诵核对或术语不准确规范而发生误操作,由发令人和接令人共同承担责任。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采用专用网络传输系统时,应确保发、受令双方正确接收对方单位、姓名、调度指令内容和相关时间节点,并作全过程电子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茂名电力系统各级调度运行业务使用汉字及普通话读音,电力专有名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

3.6.4 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接受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后,必须迅速执行,不得延误或拒绝执行。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执行时,必须征得发令人的同意。

3.6.5 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如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该发令人决定指令执行或者撤销。发令人决定该指令继续执行的,受令人应当执行;但受令人如果认为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3.6.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度调管设备的状态。现场需要操作调度调管的设备,必须得到管辖调度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可按现场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必须立即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电网紧急需要时,上级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然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

3.6.7 地调可根据需要将地调调管设备的操作权下放给有关县调(或配调)。 3.6.8 地调调管设备的正常操作,对总调、中调调管的电网有影响时,应经总调、中调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对县调(或配调)调管电网有影响时,应事先通知县调(或配调)做好相关措施。

3.6.9 属于两级及以上调度机构共同调管的设备,值班员接到操作命令后,在操作前应通报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设备发生跳闸时,应立即向设备归属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然后向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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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 在特殊情况下,地调可委托县调(或配调)对地调调管设备进行调度管理,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将委托管理原因通知相关运行值班人员。在此期间内,受委托方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局域电网相关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该县调(或配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

3.6.11 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调度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受令资格。

3.6.12 运行值班单位具备接受地调调度指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更或者县(配)调值班调度员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单位。

3.6.13 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具备接受管辖调度的调度指令资格的人员在主控制室(集控中心或监控中心)值守或具备有效的通信联系手段。主控制室应具备监视一、二次设备基本运行信息的技术手段。

3.6.14 值班调度员和运行值班人员有责任及时互相通报有关运行信息。发电厂、集控中心、监控中心、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密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及负载情况,当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3.7 调度纪律

下列违反调度纪律行为,由调度机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协议进行处理。必要时,在茂名电力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接受调度指令的资格,并且至少一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该资格考试。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违纪人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3.7.1 未经调度机构许可,不按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 3.7.2 不执行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

3.7.3 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措施(包括调度、方式、继保、调度自动化及通信专业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以及其他措施)。

3.7.4 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3.7.5 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参数、控制模式、负载等运行工况。 3.7.6 未如实汇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造成后果。 3.7.7 未如实反映设备、电网运行情况或未准确传送设备、电网实时信息并造成后果。

3.7.8 未按时或错误汇报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理并造成后果。

3.7.9 运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故意违规操作的。

3.7.10 未事先向调度汇报,将运行中的生产实时控制业务、运行中设备退出运行并造成后果。

3.7.11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不按调度机构要求整定。

3.7.12 不按规定执行电力通信网络资源、IP 地址分配及电路的开通。 3.7.13 调度机构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4 并网管理

4.1 新设备投运管理

4.1.1 投运基本条件 4.1.1.1 新设备是指:新建、扩建或改建以及经检修后相关技术参数发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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