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下载本文

茂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操作管理规定》、《南方电网调度术语》、《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结合茂名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1.2 茂名电力系统是指完全处于茂名市境内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备和为保证这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及计量系统、电力交易系统等辅助设备组成的电能生产、输送、分配、使用的统一整体。

1.3 茂名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4 南方电网调度机构的设置采用四级制:一级调度为南方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总调;二级调度为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中调,例如:广东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广东中调;三级调度为地区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例如:茂名供电局调度控制中心简称茂名地调;四级调度为县级市(或县)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或配调)。

企业调度机构在本地区(地调、县级市、县)电力调度的指挥下,负责管辖范围内本企业所属变电站等用电、发电设施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 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调管范围实施调度管理工作。并网运行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6 本规程是茂名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 茂名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以及接受其调度管理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简称各运行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对应遵守茂名电力系统调管设备的调度机构颁发的相关调度规程规定。茂名电力系统内各运行单位制定的运行规程、规定不得与《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操作管理规定》、《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本规程相抵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鼓励使用本规程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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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10号) 2.2 应用文件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T755)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516)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544)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令5号)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 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操作管理规定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术语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操作管理规定

3 电力调度管理

3.1 电力调度管理任务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所管辖电力系统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3.1.1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1.2 充分发挥本电力系统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用电需要。

3.1.3 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3.1.4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1.5 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营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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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调度管辖范围

3.2.1 地调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3.2.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

3.2.1.2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2.1.3 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组织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运行技术措施、规定,对县(配)调调度实施管理。

3.2.1.4 执行中调下达的运行方式,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3.2.1.5 负责茂名地区管辖范围内运行维护设备的综合停电管理工作。 3.2.1.6 负责茂名地区负荷管理及相关信息上报工作。根据中调发、供电计划,及有关合同要求,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3.2.1.7 负责茂名地区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理,分析、评估和发布系统运行风险,制定并检查落实风险预控措施。

3.2.1.8 负责茂名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调压和电力系统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并做好各运行单位的相关管理和考核工作。

3.2.1.9 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控制,指挥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运行信息。

3.2.1.10 负责划分茂名地区所辖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3.2.1.11 参与调度管辖范围新设备启动、接入电网的有关工作。

3.2.1.12 制定茂名地区电力系统三级快速限电、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错峰限电拉路序位表,经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中调备案并执行。

3.2.1.13 负责组织电网二次系统技术改造、大修和电网运行系统科技项目审查,实施对项目立项、选型、验收等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入网测试、审查及推广应用;负责组织编制所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2.1.14 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方案,并协助做好设备接入系统的有关工作。

3.2.1.15负责茂名地区配网调度管理。

3.2.1.16 负责茂名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

3.2.1.17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考核以及资格认证管理。

3.2.1.18 负责组织编制茂名地区电力系统“黑启动”方案,并组织试验。 3.2.1.19 行使茂名供电局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3.3 茂名地调调度管辖范围

3.3.1 在茂名电力系统220kV电网中,除广东中调调管范围外的输电线路及变电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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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茂名供电局直属的220kV变电站的主变(属中调管辖的主变分接头及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除外);

3.3.3 茂名供电局直属的220kV终端变电站的主变(含主变分接头及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

3.3.4 茂名电网所有220kV变电站主变110kV侧中性点接地刀闸; 3.3.5 茂名电网所有110kV变电站110kV 主变分接头开关;

3.3.6 茂名电网所有110kV变电站主变110kV侧中性点接地刀闸; 3.3.7 茂名电网内110kV、35kV线路;

3.3.8 茂名供电局110kV、35kV变电站主变; 3.3.9 茂名供电局220kV终端变电站220kV母线、母联开关、旁路开关及其附属设备;

3.3.10 茂名供电局直属的变电站110kV及以下的母线、母联开关、旁路开关及其附属设备;

3.3.11 茂名供电局220kV及以下的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设备;

3.3.12 茂名供电局220kV及以下的变电站110kV、35kV开关;(10kV馈线开关由相关配调调管,详见茂名电网调度权限划分明细表。)

3.3.13 直接接入茂名地调管辖电网的地方发电厂,以及上级指定由茂名地调直接调度地方电厂。其主要包括机组出力、主变压器、上网线路开关(具体内容以调度权限发文为准)。

3.3.14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调度自动化系统等二次设备的调度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同一次设备而定。

3.4 配网调度管辖范围

3.4.1 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35kV以上变电站10kV馈线开关间隔,10kV线路干线、支线、环网柜、分支箱等配网设备;

3.4.2 10kV开关站除配变低压侧外其余设备;

3.4.3 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35kV以上变电站10kV馈线上网地方电源机组。

3.5 调度的职权 3.5.1 地调的职权

3.5.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组织指挥茂名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5.1.2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总调、广东中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5.1.3 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负责组织制定茂名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运行技术措施、规定,对县调及管辖企业调度的调度管理考核办法。

3.5.1.4 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的运行方式,编制系统主设备的检修计划,批准调管范围内设备停运、备用和检修等工作,负责向中调(或总调)提出中调(或总调)调管设备的检修申请;下达地调调管范围内发电厂的出力曲线及县用电控制曲线,对县(配)调调管范围内的发电厂提出运行要求并监督考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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