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下载本文

格执行上一级调度下达的运行方式,下一级系统运行方式应与上一级系统运行方式配合,确保系统安全。

6.2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要求

6.2.1运行方式包括年度方式、月度方式、日方式及特殊运行方式,运行方式的编制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6.2.2在编制年、月运行方式时,必须合理控制系统的短路电流,保证电网内各节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均在其开关的开断能力之内。应对网内主干线稳定水平进行校验、分析,给出各主干线路、输送断面在运行中的稳定控制功率,并对电网运行结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提出要求,制定方案措施。同时,针对重要的新设备投产或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检修前,须进行必要的稳定计算分析,并提出稳定措施。

6.2.3各级调度机构应按规定开展所辖电网的运行方式编制,上下级调度机构在编制运行方式编制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协调,确保各级电网运行方式的衔接和一致性。

6.2.4各级计划、生技、基建、营销(交易)等部门和电厂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向调度机构提供运行方式编制所需资料。

6.2.5运行方式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年度方式由调度控制中心组织审查通过后,由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执行;月度、日方式由调度机构领导审批;特殊运行方式根据保电工作的重要性,由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或调度机构领导审批。

6.2.6运行方式经批准发布后,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调度机构协调解决。

6.2.7 220kV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未经中调批准,不得与220kV电网构成电磁环网长时间运行。

6.2.8凡下一级电网中有影响上一级系统稳定运行的检修方式和快速保护停运方式,安排前,下一级调度机构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办理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安排。

6.2.9 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要求

6.2.9.1 规划、工程、市场、安监、生技部门、各有关生产运行单位及直属各区供电局应配合地调编制年度运行方式,并且将编制年度运行方式的有关资料应于每年10 月前提供。

6.2.9.2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同时应服从省中调年度运行方式的要求,其内容包括:

(1) 上一年末电网规模及运行情况及评价。 (2) 上一年电网安全运行情况总结及分析。 (3) 系统逐月最高负荷和电量预测;

(4) 各种电源发电计划及电力、电量平衡计划; (5) 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安排; (6) 新设备投产计划;

(7) 系统潮流计算及安全、经济运行分析; (8) 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情况;

(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注意事项。 (10) 电网无功电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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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网内各变电站短路容量表;

(12) 本年度电网运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或建议; (13) 经济调度及网损计算分析;

(14) 电网结构变化及正常运行方式图。

6.2.9.3 年度运行方式需经主管生产局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中调备案。 6.2.10 月度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要求

6.2.10.1 月度运行方式应于每月1日前编制完成,并下发各有关单位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 上月电网运行情况;

(2) 上月电网设备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 (3) 上月设备情况表及综合停电统计情况;

(4) 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运行情况分析; (5) 上月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分析。 (6) 本月电力、电量平衡计划; (7) 本月地方电厂发电计划; (8) 本月预计基建投产项目; (9) 本月电网运行方式及其说明; (10) 本月无功、电压控制; (11) 本月电网设备停电计划; (12) 本月地方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13) 本月电网风险公告及事故预想; (14) 本月计划停电执行情况表; (15) 本月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图。

6.2.10.2 月度运行方式由调度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2.11 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要求

6.2.11.1 日运行方式应在前一天16时完成编制交调度室执行,内容包括: (1) 系统日有功负荷预测曲线。 (2) 下达各区及各并网地方电厂24小时有功、无功出力分配及发电量预计。 (3) 各厂、站主设备及输变电设备检修安排。 (4) 电网重要运行方式变更及说明。 (5) 电网风险公告。

(6) 本日运行方式的其它要求及注意事项。

6.2.11.2 日运行方式由调度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2.12 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要求

6.2.12.1 因事故处理、设备过载或系统异常需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时,由运行方式专业编制特殊运行方式,经调度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2.12.2 特殊运行方式应在设备故障或异常当天完成编制并交调度室执行,内容包括:

(1) 运行方式变更原因。

(2) 改变运行方式的具体安排,电力平衡及注意事项。 (3)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及远动装置的变动情况。

6.3 负荷管理 6.3.1 负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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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调度机构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气象条件、历史负荷数据、负荷特性、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等因素的影响,开展负荷预测工作。

6.3.1.2年、月、周、日负荷预测工作内容如下:

(1)年度负荷预测内容包括下一年度的分月最大、最小负荷及电量。 (2)月负荷预测内容包括下月的分旬最大、最小负荷及电量。 (3)周负荷预测内容包括下周的分日最大、最小负荷及电量。 (4)日负荷预测内容包括次日的96点(每15分钟一个点)负荷。 (5)存在电力缺口时,应预测错峰电力电量。

6.3.1.3地调在每年10月20日前向中调报送下一年度的负荷预测,每月22日报送下月的负荷预测,每周三报送下周的负荷预测,每日16时前报送应次日的负荷预测。

6.3.1.4县调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地调报送下一年度的负荷预测,每月22日报送下月的负荷预测,每周三报送下周的负荷预测,每日16时前报送应次日的负荷预测。

6.3.1.5在特殊保供电、法定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各级调度应根据要求提前开展负荷预测,县调在保供电开始前5个工作日上报地调,地调在保供电开始前3个工作日上报中调。

6.3.2 负荷控制

6.3.2.1地调预测电力供应情况,根据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下达的季度用电计划,编制下达月、周、日各市网供指标,并发布错峰预警信号。

6.3.2.2预警信号属于调度指令,分为绿色、白色、黄色、红色四级,具体如下:

(1)绿色预警信号:地区网供负荷不受网供指标限制,地调按中调下达的地方电源发电曲线安排地调调管电源出力;

(2)白色预警信号:地区网供负荷不受网供指标限制,地调须将其调管火电全部开出,出力带满,地调调管水电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控制;

(3)黄色预警信号:如果地区网供负荷已超过或预计将超过网供指标,地调除执行白色预警信号指令外,还须通知营销部门采取自觉错峰和客户强制错峰措施,将网供负荷控制在网供指标内;

(4)红色预警信号:如果地区网供负荷已超过或预计将超过网供指标,地调除执行黄色预警信号指令外,必要时采取线路强制错峰、超计划限电等措施,将网供负荷控制在网供指标内。

6.3.2.3地调根据本地区的网供指标、错峰预警信号、负荷预测及地调电厂出力,预测次日错峰负荷,通知营销部门做好错峰安排,并上报中调。

6.3.2.4地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各县(市)区的错峰用电预警信号和网供电指标。

6.3.2.5当网供负荷超过或预计将超过网供指标时,各供电局根据错峰预警信号,执行自觉错峰、强制错峰、超计划限电等措施,将负荷控制在网供指标以内。

6.3.2.6地调正式下达强制错峰指令后,县调及各区局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上报地调。

6.3.2.7地调实施的强制错峰、超计划限电、网络受限错峰,应由地调值班调度员通知送电,未经地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前,不得擅自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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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8地调负责制定本区域限电序位表,县调负责制定本县(市)限电序位表,报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地调,地调汇总、制定全地区限电序位表,并下达至各级调度机构。限电序位表每年应至少修编一次。

6.4 备用及电源调度管理

6.4.1 备用定义

6.4.1.1电网运行备用是指在保证系统供需平衡之外的备用,包括负荷备用和事故备用。

6.4.1.2负荷备用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测误差。全网负荷备用一般不低于直调电网最大负荷的2%。

6.4.1.3事故备用是指在规定时间(如10分钟)内可供调用的备用,用于补偿事故情况下的发电容量损失,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在系统频率下降时能自动投入工作的备用。全网事故备用一般为直调电网最大负荷的8%~12%。

6.4.2 备用容量

茂名电力系统的备用容量要求由中调计算下达,地调应严格执行。 6.4.3 备用调度

6.4.3.1中调值班调度员负责监控系统备用容量是否满足要求。

6.4.3.2若系统备用容量无法满足要求,在南方电网全网备用容量满足要求以及送电通道不受限制的前提下,可向总调申请备用支援。

6.4.3.3若系统备用容量无法满足要求,且总调无法提供支援时,中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以保证备用容量满足要求。

6.4.3.4发生机组跳闸、直流闭锁等事故后,应立即调出系统备用,尽快恢复系统频率,控制联络线输送功率在规定范围内。事故发生后30分钟以内,系统备用应恢复正常。

6.4.4 电源调度管理

6.4.4.1 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贯彻国家节能发电调度的政策前提下,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上级下达的电力电量计划,合理安排调管范围内的发电计划。

6.4.4.2 各发电厂应合理安排厂内运行方式,降低发电损耗,提高设备使用和备用能力,严格执行调度下达的发电计划。

6.4.4.3 发电厂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按计划执行时,电厂值长应提前1小时报告地调调度员,调度员可根据实际修改发电计划。

6.4.4.4 地调根据购售电合同和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季)度发电计划,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社会对电力电量的需求,编制月、日发电计划。

6.4.4.5 地调每日根据中调下发的次日发电曲线,在17:00前将次日发电曲线下达至各地方电厂,各地方电厂必须严格执行。

6.4.4.6 地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调整日发电调度计划,直至开、停发电机组。地调调度员修改后的计划曲线是考核发电厂发电计划的依据。

6.4.4.7 各地方电厂应参加系统调峰。各地方电厂接到地调值班调度员调整出力指令时,必须迅速执行,包括指令电厂停机备用。

6.5 系统稳定管理 6.5.1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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