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集体研究,调委会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员、信息员参加,根据易发生纠纷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进行排查。
2.乡镇每月排查1次,村(社区)每半月排查1次,调解小组每10天排查1次。
3.制定严格的排查计划,确定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问题层层上报,绝不瞒报、漏报、谎报。
4.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在各自责任辖区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在此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纠纷和纠纷苗头、隐患进行梳理分类,造册登记。
5.坚持调防结合,边排边调的原则,对发现的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纠纷登记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纠纷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尽量记录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
2.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纠纷登记薄。下设的调解小组也要设立登记薄,并将登记情况每月上报调委会。
4.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或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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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关或承办人。
6.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
(三)、纠纷回访制度
1.定期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较复杂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及时间长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定期回访,巩固调解成果。
2.针对性回访。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的人要进行回访。
3.回访的内容。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形成记录。
4.分析研究,制定对策。对有各种隐患、纠纷动向、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予以纠正和改进。
(四)、人民调解统计制度
1.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薄。
2.设立统计表。在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月报、季报、年报表的基础上,根据各调解组织的实际,另行设立组织建设、工作情况等表册,并逐项认真填写。
3.做好纠纷登记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申请受理、主动受理、移交受理的纠纷都应统计。凡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成功,纠纷复发或履行协议后又反悔的,按另一起纠纷重新统计;当事人有自杀、犯罪表示和正在实施,经调解及时予以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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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防止自杀或防止民转刑案件。
4.及时汇总上报。乡镇和村(社区)调委会每月月底前将所登记并已调解的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司法所及时汇总后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纠纷调解情况报市司法局汇总。
5.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各种登记簿、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按立卷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五)、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设专人管理,建立调阅保管制度。
2.把好文书审查关。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等。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案一卷,立卷时要审查卷中文书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乎要求。
3.装订成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一个纠纷调解完毕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封面和目录中按要求注明卷宗内容、归档编号。不需出具协议的应填写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类别编号,一年一装订,制作统一规范的封面,年终归档。
4.民间纠纷调解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个别重要的保管期为长期或永久。
(六)、会议学习制度
1.传达学习。传达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等。
2.讨论研究。对于情节较复杂,争议大的纠纷,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明确的纠纷以及调委会主任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全体委员会上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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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况交流。对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交流,互通纠纷信息,对不同时期纠纷上升和下降的趋势、原因以及对策相互探讨,求同存异,取得共识。
4.集中培训。针对一定时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邀请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讲解法律执行中的难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疑点,提高调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
调委会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调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不定形式召开。
(七)、评比奖惩制度
1.乡镇、企事业单位和行业调委会一季度一小评,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
2.评比的内容即调委会各委员及调解小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各自辖区内民间纠纷的排查、预防、纠纷发生率、调解率、成功率、成功的经验、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及原因等。
3.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的方法进行奖励。
4.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通报或批评教育。
5.对违法乱纪的,给予严肃处理或者撤换、解聘,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要求受理纠纷,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调解过程中,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开导、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由当事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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