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
2016年5月5日,甲市公路局接到举报,在205国道xyz公里碑处(属于甲市管辖)公路边停放着一辆严重超限车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李某与协管员王某某带着加盖印章的执法文书上路实施查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是张某的。李某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李某在口头告知张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后,当场开具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3000元。张某承认违法超限运输事实,但申辩说已被乙市公路局处罚了2000元。王某某在收取罚款时说,罚2000元是处罚不到位,你严重超限要重罚,这是补罚。张某因随身携带现金不足,请求减轻处罚。王某某把张某所说情况告知李某,并与其协商,决定将罚款数额由3000元减为1500元。张某愿意接受处罚,将1500元罚款缴给王某某后将车开离现场。
(1)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某的执法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16分)
(2)张某在本次行政处罚中有哪些公民权利,如果他对处罚不服可依法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0分)
(1)答1、协管员王某某违规上路,2、没有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3、一事二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没有查明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5、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6、没有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复核,7、法定程序没有履行,如“没有出示执法证件”,8、罚缴没有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3000元到1500元。10、没有使用罚款单据。(16分,答对8点以上给16分,答对1点给2分)
(2)答:张某享有的公民权利: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或检举权、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张某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以维护自身权益。(10分,权利6分,维权途径4分)
第二题
2015年8月20日,治超联合行动中,公路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与运管局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在某国道上进行超限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吴某驾驶的货车涉嫌超限运输,并且车辆货箱有明显的改装痕迹。王某、李某按照规定程序对吴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未携带超限检测设备,四人决定将吴某驾驶的货车按照超限30%进行从轻处理,吴某表示同意。王某手工填写了一份《勘验(检查)笔录》,吴某签字予以确认。王某、李某在口头告知吴某有关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决定给予吴某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承认违法超限运输,但申辩说自己在1个小时前已被治超站处罚了1000元,因为治超站有熟人打招呼,所以未卸载。张某、刘某见状很生气,威胁吴某说要对车辆改装行为进行处罚,吴某赶忙表示接受处罚。这时王某、李某突然发现早上走的仓促,忘记携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正好张某带有加盖运管局印章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于是从张某处借用一张,在填写完当事人、超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内容后,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吴某。吴某向王某缴纳2000元罚款后驾车离去。
本案办理过程中的哪些执法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参考要点:1.未经检测确定超限率,2.手工伪造执法文书,3.口头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4.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5.变相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未告知且威胁),6.当场收缴罚款,7.文书借用(运管局实施超限处罚),8.只罚款不卸载,9.未对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题
2017年6月8日全省联合治超2号行动中,公路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与运管处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在某国道上进行超限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吴某驾驶的货车涉嫌超限运输,并且车辆货箱有明显的改装痕迹。经询问:该车辆属于XX运输公司所有,吴某是该运输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因有熟人打电话过来说情,王某、李某按照超限运输对吴某进行2000元处罚;后张某、刘某又以非法改装车辆决定对吴某罚款2000元。因罚款公司给予报销,吴某表示同意。王某和张某手工填写了一份《询问笔录》吴某签字予以确认。因其他文书现场无法进行打印,并告知吴某第二天到治超站和运管处补做其他文书。王某、张某分别开具2000元的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吴某缴纳4000元罚款后驾车离去。
1.此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5分)
2.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哪些是错误的?(15分) 答:1.没有违反。(5分)
2.本案中执法行为错误的是:(1)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应是XX运输公司;(2)执法程序错误。未对车辆进行检测就认定了违法事实;未按自由裁量进行处罚;罚款2000,属于一般程序,不能当场处罚等;(3)未进行取证。证据链不完备;(4)查处未分离。只有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查处;(5)罚缴未分离。当场收缴没有交到指定银行;(6)未对车辆进行卸载(整改)。没有消除违法状态;(答对5点给15分。主要答点围绕处罚主体的认定;执法程序错误;证据链;查处、罚缴分离;未消除违法状态等。)
第四题
2017年10月,受某市交通局委托的某交通执法机构所属的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陈某在替公司送货过程中,实施了违反相关交通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该公司认为处罚不合理,认为与公司无关,应当处罚驾驶员陈某。
请问:(1)交通执法机构以该公司为处罚当事人是否正确,为什么?(2)若该公司对此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谁是诉讼的被告,为什么?
答:(1)交通执法机构以该公司为处罚当事人是正确的。因为驾驶员陈某是公司雇佣的,代表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陈某虽然是违法行为实施者,但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该公司,所以应当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2)若该公司对此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交通局是诉讼的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题
2017年4月20日,某运输公司司机张某驾驶解放牌槽罐车,车上装有液体危险品,行驶到高速公路某段时,因阀门松动,危险品外泄,沿路出现宽约1米的带状抛洒物接近100米。张某发现后立即停车,关闭了阀门。危险品虽对公路路面造成了污染和破坏,但尚未构成对沿线村庄村民、牲畜的安全及水系污染的威胁。此时,路政巡查人员恰好途径此处。
问:1、路政巡查人员应立即采取哪些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1)迅速控制被污染的路面,设置安全控制区,摆放锥形筒等明显的安全标志。(2)及时向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告知情况。
2、(1)张某驾驶的槽罐车因阀门松动造成危险品外泄属管理不善,其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违反了《公路法》第4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根据《公路法》第77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路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题
2015年10月21日,在某治超检测站,一辆满载黄沙的自卸车向站点驶来,治超执法人员黄某示意该车停驶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王某停车后问黄某:“你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拦我的车?”黄某回答:“我是查超限的,你拉这么多黄沙,已经超限了,请你把你的驾驶证出示,接受处罚500元。”驾驶员王某听后连忙申辩说:“我是自家建房使用,第一次拉多了,自己又不懂法,不应该处理。”治超人员黄某不同意,后驾驶员王某又几次要求减轻处理。见到王某的纠缠,治超人员黄某发怒道:“你进行超限运输,又不认识错误,态度不好,现在罚你800元,再纠缠,还得加重处理。”驾驶员王某见情况后,害怕加重处罚,交了800元罚款,拿了黄某开的财政收据开车离去。
根据以上案情,请找出治超执法人员黄某工作中的不当之处,并给予说明。
1、黄某一人执法检查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黄某在检查超限时,未出示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