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下载本文

立案依据和法律责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的

立案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责任:《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规定向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的。

立案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

购置、使用之日起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6.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立案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出具虚假的医学诊断结果或者有关证明的;(三)谎报或者瞒报妊娠妇女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等事项的相关数据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法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查处“两非”案件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分为立案、询问取证、制作调查处理意见、行政告知、制作处罚决定书、行政送达,制发结论证等环节。

(一)立案。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先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呈报立案审批时,应一并附送案源有关材料。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立案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 (二)调查取证。 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人员;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主要适用于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制作取证笔录,主要适用于调取物证和书证等证据。询问笔录、取证笔录经被调查人、证据提供人审阅无异议后,应当在指定位置签名或者盖章。 被调查人及其他证明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他人代笔书写证词。调查人员不得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三)制作调查处理意见。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处理意见。(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恰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2)违法事实轻微的可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应撤销案件;(4)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行政告知。经立案机关负责人同意,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先予实行行政告知,并书面制作告知笔录。

经行政告知后,案件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不实行行政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不依法举行听证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五)制作处罚决定书。行政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完毕后,当事人对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无异议或者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经立案处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应当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在调查取证、送达回执等过程中,需要由当事人签字的,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笔签名;当事人拒签的,可以在文书相应位置做好记录,并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