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公安局关于非正常死亡案件
处臵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及尸体处理的程序,强化命案侦破工作,提高现场勘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陕西省命案现场勘验工作规范》、《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工作规定》、《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结合2008年9月19日全省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三条 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为迅速判明案件性质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条 除在医院因疾病死亡、交通事故死亡外,对因高坠、溢死、溺水、中毒、电击、注射、烧死等非正常死
亡的,现场勘查组人员应当按照侦破命案的要求,进行规范细致地勘查现场、检查并勘验尸体,对死因和死亡性质作出结论。
第五条 现场勘查组人员由痕检专业、照录像专业和法医专业等技术人员组成。遇有特殊疑难的案件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同进行现场勘查。
第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要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二部分 职 责
第七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职责:负责辖区内全部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直接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第八条 辖区派出所职责:接到非正常死亡案件报案后,值班所领导、民警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设臵警戒带保护好现场,同时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并形成笔录材料;要迅速通知刑事科学技术室勘验现场;配合现场勘察工作;解决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刑侦部门职责: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现
场勘查人员、派出所调查人员认为有疑点的案件,应通知刑警大队、责任区刑警队及时赶赴现场,并按照杀人案件侦破工作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工作,对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移交辖区派出所办理。
第三部分 现场保护及证据固定
第十条 辖区派出所接到非正常死亡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确定人已死亡后,按照命案案件现场工作程序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室(110、6328642)、刑警大队值班室(6324509、6211020)。
第十一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民警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臵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可能是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中毒现场或有腐蚀性液体(如硫酸、硝酸等)的现场需注意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首先通风、杜绝使用明火等。
第十二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民警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第十三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民警对可能受到自然、人
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派出所领导。对需要保留的现场,派出所领导应指定专人妥善保护。
第四部分 现场调查和勘验检查
第十五条 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 派出所民警现场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 (一)访问报案人、死者亲属、证人,了解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门窗是否有破坏痕迹,尸体所在的地点和姿势,尸体周围是否有血迹、工具以及物品是否被翻动、损失等情况。
(二)报警自杀等案件可能是杀人案件,除了要注意发现药瓶(盒)、纸包或可疑容器(如饮料瓶等)现场证据,并注意保护以外,民警还要尽可能多地寻找访问证人,
记下现场证据的所处位臵。
(三)调查有无被害嫌疑和线索,与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死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访问的基本要求:
(一)现场民警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二)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三)询问被访问人应当规范制作询问笔录。
第五部分 现场的处臵程序
第十八条 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尸体,技术人员要拍摄正面、侧面照片提供给派出所开展辨认工作。 第十九条 勘查工作结束后,技术人员要对非正常死亡案件死亡原因、死亡性质、现场是否继续保留等形成初步处臵意见,向现场指挥人员、辖区派出所值班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为防止现场意外情况发生,参与现场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指挥人员同意,不得在现场发表任何主观意见;不得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二十一条 经派出所综合调查、现场勘查后形成的初步结论,如果没有疑异的,应由派出所领导亲自或指定
专人向死者亲属反馈说明死亡原因。
死者亲属对调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邀请法医及技术人员来所向其直系亲属解释。死者亲属对调查结论还有疑异的,要请其直系亲属书写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的申请,按照规范要求解剖、检验解剖,费用由要求人承担。 死者家属如果不同意解剖尸体,应由死者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写明反对解剖的原因并签名捺指印,承诺自行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死者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不同意解剖,又拒绝签名捺印承诺责任的,由三名以上在场人签名捺指印证明。 侦查、技术人员认为可能是刑事案件的尸体、未知名尸体直接按照规范要求解剖、检验,费用由责任区刑警队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尸体(包含杀人案件)的处理,现场勘验完毕后,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办理案件尸体存放手续;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家属进行安葬。家属暂时无法查清的,由派出所联系民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未知名尸案件现场,现场技术员应捺印尸体指纹、要求法医填写《未知名尸体勘验信息登记表》,并提取未知名尸体DNA检材,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撤销表》(填写要求见附表1),一周内将DNA检材送鉴
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辖区责任区刑警队承担),录入“两个系统”。按照“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调查终结的,应将《非正常死亡案件受案登记表》、调查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尸体检验报告和有关物品、证据、调查结论等,归档由责任区刑警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