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下载本文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0.1MW。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MW)。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行时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Mpa)。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第4条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的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当技术标准的要求严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可按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第5条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技术方面的规定。技术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本规程的规定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允许进行试验研究并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试用。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锅炉安全,需通过一定时间实际使用来验证,有利

于锅炉安全的,应逐步推广应用,不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限制使用。本条中的新技术不仅包括新结构、新工艺,而且包括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8条本条规定了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要检查这些资料,在锅炉安装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也需要这些资料。本条(3)款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的规定,与本规程第98条和第99条有直接联系。此款对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没有要求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的计算书,因为第99条中对这类锅炉的安全阀规定了流道直径的下限值,可不进行计算,在规定流道直径时已考虑第98条规定的安全阀数量。本条(4)款是对强制循环锅炉和自然循环的水管锅炉的要求。锅炉的水循环情况直接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所以要求提供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我国的热水锅炉水动力标准正在制订中,在它公布实施以前,可以参考国内有关技术资料或国外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计算。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内的水动力计算问题目前还未完全解决,所以暂不提出强制性的要求。第9条本条是对锅炉铭牌的要求及散装锅炉的受压部件上打钢印的要求。锅炉铭牌上应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标记的位置,以利于执行劳动部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集箱两端若是旋压或挤压而成时,产品编号的钢印打在集箱的端部。第10条本条是对锅炉安装质量的一般要求。与原规程

相比,引用的技术标准增加了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此规范的“第十章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78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的整装锅炉的安装,并有比较具体的规定。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主要规定了散装工业锅炉的安装要求。工作压力大于0.78Mpa的整装锅炉,参照TJ231的要求。在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派本机构的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劳动部门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派员参加。第15条本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锅炉受压元件应及时修理,什么情况下不能进行修理工作。本条中的“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就是要求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需要将待修的受压元件内的水放出,并且在修焊部位及其附近的内外壁匀没有水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便于保证焊接质量。第16条本条明确了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修理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增加的。管子的胀接改焊接是新增的内容,胀接的管子无论部分或全部改为焊接,都应有施工技术方案,如果技术措施不当,焊接的应力和变形会引起周围未改焊的胀接管口泄漏或管板变形。锅炉受压元件修理单位的资格审批,重大修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中已有规定,本规程不在重复规定,其它环节(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也是如此。第17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改造的一般要求。已经通过产品鉴定的锅炉,原则上不应进行改造。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不仅应按本条的要求对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查,而且应对炉膛结构的改造进行审查,以免因炉膛结构的改造容易造成受压元件损坏(如锅筒鼓包、爆管等)或给停炉检验受压元件带来很大困难。锅炉改造的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可与第8条(4)款同样要求。 第三章材料

第19条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如何选定的规定。原规程第31条引用的技术标准许多已经更新,本条引用的标准是现行标准,所列的钢号或牌号均按现行标准的规定。原规程中的A3和A3F是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钢号,此标准于1991年10月1日作废,替代它的新标准GB700-88《碳素钢结构》中已没有这些钢号,而用新的钢号。若A3或A3F还有库存材料仍可继续使用,A3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1中的Q235-A和Q235-B的适用范围相同,A3F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6中的Q235-A·F和Q235-B·F的适用范围相同。对于表3-1中的16MnR,锅炉制造厂可按JB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定的抽验数量、取样数量和试验方法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应变时效值不低于GB713-86《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中所规定的16Mng应变时效冲击值为合格,复验合格标准按GB713中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