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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35—94)
REGULATIONS FOR GARDENING PLANTS PROTECTION OF SHANGHAI
1 总 则
1.0.1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园林植物保护,提高园林植保技术管理业务水平,使园林植物发挥应有的绿化效应和观赏价值,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各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均可参照执行。
1.0.3 本规程引用标准,有《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1.0.4 园林病、虫、草害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生态意识,环境意识,要求达到保护园林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环境。
2 园林病、虫、杂草的重点对象
2.1 叶部病虫害
2.1.1 叶部病害:白粉病、锈病、炭疽病、叶斑病、角斑病、黄花病。
2.1.2 食叶性害虫:刺蛾、蓑蛾、尺蛾、卷叶蛾、螟蛾、毒蛾、夜蛾、天蛾、大蚕蛾、粉蝶、叶甲、金龟甲、负蝗、叶蜂、蜗牛、蛞蝓。
2.2 茎干部病虫害
2.2.1 茎干部病害:枝枯病、腐烂病、溃疡病、菟丝子。 2.2.2 钻蛀性害虫:天牛、吉丁虫、木蠹蛾、透翅蛾、蛀螟。
2.3 根部病虫害
2.3.1 根部病害:根癌病、立枯病、白绢病、菌核病、绵腐病、软腐病、疫病、枯萎病、紫纹羽病、线虫病。
2.3.2 根部(土壤或地下)害虫:蝼蛄、蛴螬、地老虎、鼠妇、蚯蚓。
2.4 刺吸性害虫及其引发病害
2.4.1 刺吸害虫:蚜虫、蚧虫、粉虱、木虱、蓟马、盲蝽、网蝽、叶蝉、叶螨、根螨、瘿螨、跗线螨。
2.4. 2 刺吸害虫引发病害、煤污病,由刺吸害虫传播的主要病毒病。
2. 5 园林杂草
2.5.1 园林杂草:豚草、香附子、天胡荽、莲子草(水花生)。
3 园林病、虫、杂草防治
3.1 园林植物检疫
3.1.1 应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
3.1.2 从外地引入苗木、花卉、草被及绿化材料必须先经植保专业人员检查,确无检疫性病、虫、草害,才能种植,若有其它严重病虫必须经植保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种植。
3.1.3 本地苗圃出售苗木、花卉、草被及绿化材料,严禁附带病虫原及杂草出圃。 3. 1.4 对有检疫性危险病、虫、草害原的进口园林植物,必须在隔离温室或隔离区观察或处理,经一年以上确无危险病、虫、草后才能繁殖或定植。
3.2 园艺防治
3. 2.1 在一地严禁种植互为转主寄生病虫原的园林植物(梨、桧、海棠、龙柏等)。 3.2.2 应按照园林植物的生长特性,删除病、虫危害枝,挡风、遮光、徒长枝。 3.2.3 应随时伐(拔)除和处理已枯死和严重受病虫危害并成为传播病虫原的园林植物。有土传病原的土壤,应及时消毒。
3.2.4 在株际空隙处,应进行冬耕、翻晒。
3.2.5 夏、秋生长季节应适量控制氮肥,增施磷、钾肥,严禁施用未腐熟的堆肥、厩肥,饼肥和植物残体。
3.2.6 应保护好土表的无病原落叶或经粉碎的枝叶屑,养好、管好多层次的地被植物。
3. 3 人工防治
3.3.1 应摘除悬挂或依附在植物体和建筑物上的越冬虫茧、虫囊和卵块、卵囊等,休眠虫体。
3.3.2 应剪除、孵化初期未分散的幼虫枝叶。
3.3.3 应直接捕杀个体大,危害状明显的害虫,有假死性或飞翔力不强的成虫。
3.4 生物防治
3.4.1 在园林植物群落中,有增植密源植物,鸟食植物。
3.4.2 应保护和利用天敌资源,加强优势天敌的引迁繁殖、饲养以及助迁、招引等工作。
3. 4.2.1 红环瓢虫是草履蚧的优势天敌,在已有此虫地区要切实保护,在尚少或缺乏此虫地区应引迁。
3.4.2.2 在防治大蓑蛾时,应注意保护伞裙追寄绳。 3. 4.2.3 管氏肿腿蜂,应繁殖或引进予以释放。 3.4.2.4 智利食绥螨,拟长毛钝绥螨,应引迁繁殖。
3.4.3 宜积极推广和施用致病(或拮抗)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制剂。
3.4.3.1 对鳞翅日食叶害虫的药物防治,应优先施用苏云金杆菌制剂(Bt乳剂)并安排在幼虫低龄期施用。
3.4.3.2 在空气、土壤较湿润的环境条件下,可用白僵菌制剂。 3.4.3.3 苏云金杆菌、白僵菌制剂,在蚕桑区严禁施用。
3.4.3.4 对黄尾毒蛾、斜纹夜蛾、蓑蛾、油桐尺蠖、粉蝶可应用多角体病毒制剂。 3.4.3.5 对多种花卉植物的白绢病,可应用木霉菌制剂,对球根、宿根花卉细菌性病害,可应用抗生素(放线菌类代谢物)制剂;植物病毒病可应用干扰素,桃根癌病可用K84一生物制剂。
3.4.4 应利用自然或合成性信息激素,诱杀一次性交配的杨、葡萄透翅蛾。
3.5 物理防治 3.5.1 在成虫发生期应利用有一定装臵规格的黑光灯(短光波3600~4000A)诱杀成虫,在诱杀害虫时应防止误伤益虫(主要开灯期5月下旬~6月下旬,8月中旬~9月中旬)。 3.5.2 应利用热力(乾温或湿温)处理种籽,种球以及植物组织,以消灭内、外病虫原。
3.6 化学防治
3.6.1 宜用触杀剂防治虫口密度大、发生范围广的虫害。
3.6.2 宜用胃毒剂防治取食量大的食叶害虫,或较隐蔽的地下害虫而保护天敌。 3. 6.3 宜用熏蒸剂防治(或消毒)病虫原。
3.6.4 宜用激素剂抑制害虫的生长发育或诱集、迷向,抑制其繁衍。 3.6.5 宜用保护剂、治疗剂、内吸剂防治多种植物病、虫、草害。
4 化学药剂防治指标
4.1 制定防治指标
4.1.1 应根据虫口密度,病情指数,虫害率或发病率,生态及观赏价值确定防治的界限。
4.2 防治指标的表达 4.2. l 叶部病虫害
4. 2.1.1 叶部病害,应以病原(植物体表面附着或空中悬浮)基数,中心病株数,发病程度和病害症状(斑点、穿孔、萎蔫、皱缩,畸型、褪绿、丛生、粉霉、枯萎、毛毡)和病害程度来表示。可抽样计数、统计病株率、病叶率;也可分级计数,统计出病情指数。
4.2.1. 2 食叶性虫害,应以有虫株、有虫枝、有虫叶率,或以平均每株、枝、叶有虫数,每平方厘米有虫数表示受害程度或根据透明斑、网状斑、缺刻、穿孔、卷叶、粘叶、缀叶等计数。
4.2.2 茎干部病虫害
4.2.2.1 茎干部病害,应以茎干部病斑、溃疡、腐烂、腐朽(高等担子菌)、烂心等的株受害率和受害程度,分级统计指数值。
4.2.2.2 茎干部虫害,应以产卵孔、蛀入孔、排泄孔数、皮层剥离面积、生长势、死亡数等分级统计其为害率或指数值。 4.2.3 根部病虫害
4.2.3.1 根部病害应以根部瘿瘤(细菌、线虫等引起)、变色、缢缩、腐烂等症状的株受害率;小苗可以一定面积的受害株数。
4. 2. 3. 2 根部虫害,应以受害株率、缺苗率、死亡率;一定面积的虫口密度。 4.2.4 刺吸性害虫及其诱发病害
4.2.4.1 刺吸性害虫应以株、芽、叶的有虫率,平均有虫数或1×1,2×2,3×3厘米面积的有虫数,每叶或每百叶有瘿数等。
4.2.4.2 诱发病应以最明显的为准,即由刺吸害虫排泄物复盖诱发的煤污病株率。病叶率或以覆盖的面积,受害程度可分级计数,统计其指数值。
4. 3 防治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