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锦社区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学习资料 下载本文

3.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前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先选房;同时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本项目提供改建地块内新建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具体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置等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6.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如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非住宅补偿标准为:

(一)被征收房屋为产权商业铺面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在本项目新建商业铺面回迁,调换铺面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产权铺面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按本项目建成后开盘销售时同

类商业铺面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为有证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若本项目内新建设有办公用房的,则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办公用房安置。调换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有证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按本项目建成后开盘销售时同类办公用房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有证旅馆餐馆用房、工业用房、杂物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确需产权调换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如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八、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85%给予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

的95%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进行产权调换换算。超出的面积,以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按认定结果处理。

九、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

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办公、旅馆旅社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变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40%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的是旅馆旅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