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说明书V0.1 - 图文 下载本文

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买入,融资买入的证券直接进入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偿还融资买入款,可采用直接还款方式,也可以通过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偿还融资款(卖券还款)。

注:卖出融资负债的标的券时也优先偿还融资债,详见担保券卖出章节内容

2.3.1. 融资买入

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买入委托,融资买入申报应包含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代码,并注明“融资”标识;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时通过信用交易备付金账户为投资者垫付资金;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直接划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专用证券账户”,成为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担保物;结算公司同时维护该账户下投资者二级明细(记增“客户信用担保专用证券账户”下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余额),融资买入规则如下(流程详见2.1.1交易业务流程):

1.只能融资买入证券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证券(融资买入标的券范围) 2.买入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资买入使用的保证金不超保证金可用余额 4.融资买入额度不超融资授信余额 5.融资买入额度不超总体授信余额

2.3.2. 卖券还款

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证券归还融入的资金,卖券资金直接划入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归还融资负债后剩余资金进入信用资金账户;卖券还款规则如下(流程详见2.1.1交易业务流程):

1.无融资负债时不能进行卖券还款 2.卖出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卖出数量不超信用证券账户可用数量

4.海通:卖券还款金额融出超过融资负债,多余部分进入信用资金账户

2.3.3. 直接还款

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直接还款方式归还的融资负债。直接还款的方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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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按照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约定操作。海通证券规定,由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委托直接还款,证券公司根据委托下达划款指令,先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中划入信用交易客户资金交收账户(担保)后,再从信用交易客户资金交收账户(担保)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直接还券相关规则如下:

1.无融资负债时不进行直接还款

2.直接还款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3.海通:还款金额不能够超过融资负债 注:收市之后且在清算之前,仍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债务

2.3.4. 意向还款

意向还款是海通证券自身的创新内容,与直接还款的区别在于不需要进行前端检查,在日终如果信用资金账户有结余资金就归还,无结余资金就不归还,是融资债务归还的常用方式。

注:直接还款适用与即将到期的合约,能够保证偿还融资负债;意向还款是灵活的还款方式,适合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偿还,提高资金利用率。

2.3.5. 权益处理

融资买入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红股、权证等资产,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原股东优先认购权,以及投票权利,均归投资者享有。处理方式详见“2.2.4担保券权益”章节。

2.4. 融券业务

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通过信用交易备付金账户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物。投资者偿还融入证券,可采用直接还券、意向还券、即时还券、买券还券等方式。

2.4.1. 融券卖出

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时用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为投资者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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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通过信用交易备付金账户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物。总体规则如下(流程详见“2.1.1交易业务流程”章节):

1.只能卖出证券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证券 2.卖出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使用的保证金不超保证金可用余额 4.融券卖出额度不超融券授信可用余额 5.融券卖出额度不超总体授信可用余额

6.融券卖出不容许市价申报,卖出价格不能低于最新成交价,当天还没有成交的,不能低于前收盘价。

7.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证券的价格应符合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8.融券卖出得到的资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上海融资融券细则中,第十六条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9.海通:当天融券卖出,当天可进行偿还,不计利息

2.4.2. 买券还券

买券还券是指融券客户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证券归还融入的证券。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其买入申报应包含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代码,并注明“融券”标识,买入证券直接记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总体规则如下(流程“详见2.1.1交易业务流程”章节):

1.无融券负债时,不得申报“买券还券” 2.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买入数量不得超过融券负债的100股(份)

4.买券金额不超过信用账户可用资金(包括融券卖出的资金)

2.4.3. 直接还券

直接还券是指客户将其信用账户中的担保证券直接划转到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归还其融入的证券。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由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申请非交易过户,将证券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划入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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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直接还券相关规则如下(流程详见“2.1.2非交易过户流程”章节):

1.无融券负债时,不得申报“直接还券” 2.还券数量不超信用证券账户可用数量 3.海通:还券数量不超过融券负债数量 注:直接还券容许为零股

2.4.4. 意向还券

意向还款是海通证券自身的创新内容,是融资债务归还的常用方式,与直接还券的区别在于到日终根据实际证券数量进行还券,在日终如果信用资金账户有结余资金就归还,无结余资金就不归还,所以,投资者向券商委托时不需要进行前端检查。

注:直接还券适用与即将到期的合约,能够保证偿还融券负债;意向还券是灵活的还券方式,适合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偿还。

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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