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下载本文

能再返归自然状态,私有制也不可能废除。第二条道路不可取,因为暴力不能产生合法的权利,在暴力面前,即无义务,也无权利可言。卢梭说:“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一种自然的权威驾驭它的同类,既然暴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那么剩下就只能用契约作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利的基础。”[7]卢梭提出了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

他的观点的新颖之处有以下几点:(一)社会契约不是在进入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中制定的,而是在社会中制定的。人们两次制定契约:第一次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家政权,其结果是加深了社会的不平等;第二次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制定的, 目的是建立一个能够保障人们自由和平等的国家政权。只有第二次制定的契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即,社会的全体成员在平等的条件下的自由选择。(二)社会契约的核心是权利的转让。在转让什么,转让给谁等关键问题上, 卢梭的回答与他们的前辈都不一样。霍布斯要求把除生命权以外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代理人,洛克要求只把财产仲裁权转让给代理人,卢梭的要求却是:一切人把一切权利都转让给一切人。卢梭认为, 只有这种转让对所有人才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既然把自己交给所有人, 也就不是交给任何一个人;而人们既然把支配自己的权利交了出来,也获得了同样的支配所有参加联合的人的权利,那么,也就得到了与自己所失去的一切等价的东西, 而又获得了更大的力量保持自己的所有物。”就是说,每一人都没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个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与自己转让给他们的同样的权利, 既没有失去自由的权利,却得到了更多的东西,即自由权不会被任何人剥夺。(三)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既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也不是洛克所说的只是拥有有限权力的政府, 而是集强制的权力和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所谓公意是指全体订约人的公共人格,是他们的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它是“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8]我们要知道,“公意”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一个集合概念;公意不等于众意,不等于所有的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是没有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 它是在扣除众意中相异部分后所剩下的相同部分。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永远是公正的,不会犯错误。

“公意”又是一个辩证的概念,它达到了后来黑格尔所说的矛盾性质的统一。首先,公意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 它的化身是保障人人平等的法律和使得每一个人都能享受他们的自由权的政体。其次,公意既是一般的,也是个别的;它的个体形式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 人人都既是自由的主体, 又是他人自由的接受者。再次,公意既是自由的,也是服从的。卢梭说:“惟有服从自己制订的法律,才是自由。”[9]自由并不以服从矛盾,服从一己私利为不自由,服从

公意为自由。一个人如不服从公意, 也就是不愿自由, 法律可强迫他自由。总之,卢梭的公意学说把自由的普遍性和意志的绝对性结合在一起,对康德的自由观和“善良意志”说也产生了影响。公意学说的实践影响更为重大。在现实生活中,公意的抽象概念不止一次地转化为“主权在民”、“人民的政权”等政治口号和民选政府的实践。公意的第一次实践就是法国大革命。这场革命的领袖虽有左中右派之分,但都是卢梭的信徒,都以“公意”相标榜,以“公民”相称呼,1871 年的巴黎公社是表达“公意”的又一次实践。至于罗素所说,“俄国和德国(尤其后者的独裁统治)一部分也是卢梭学说的结果”[10],那是不可信的,明眼人不难看出,现代独裁主义标榜的“人民政权”、“公众意志”只有权力意志的绝对性,而无自由权利的普遍性,是不符合卢梭关于公意的论述的。

四、小结

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从古希腊发端,经过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完善,逐步走向成熟。与其他思想理论面临的境遇一样,社会契约论也遭受过诸如黑格尔等人的猛烈批判。20世纪70年代后,伴随着《正义论》的出版,罗尔斯的“新契约论”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较之于传统契约论者而言,罗尔斯并不想从他悬设的“原初状态”中证明什么,而是要由此引出对一切社会均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因而,可以说,罗尔斯在批判地继承西方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把社会契约理论作 为一种发现正义的方法来演绎其正义理念,实现了西方传统社会契约论思想在现代的复兴。

参考文献:

注: [1] 霍布斯. 利维坦[M] . 黎思复,黎廷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 列奥·施特劳斯.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 . 申彤,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 [3]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 政治哲学史:上[M] . 李天然,译. 石家庄:

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4][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泽.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81.57

-58.

[5][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81.77.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 卷)[M].人民出版社,1965.249.)

[7] 北京大学西方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M].商务印书馆,

1982.69.

[8] 北京大学西方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M].商务印书馆,

1982.72.

[9] 北京大学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M].商务印书馆,1979.175. [10][英]罗素著,马元德译.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1997.243 [11] 肖丹,,《从霍布斯到卢梭_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析理》,武汉科技大学学报( 社

会科学版), 第1卷 第5期 2009 年10月

[12] 荣之君、曹琪,《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学说的浅析与比较》,宿州教育

学院学报,第14卷·第4期2011 年8 月

[13] 王平,《社会契约论三种——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政治哲学思想的比较》,安

徽教育学院学报,第25卷第5期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