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3、何为承诺?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一、什么是承诺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二、承诺具备哪些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4、按照英美法的解释,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对价须具备以下要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凡是以法律所禁止的东西作为对价的,都属无效。 2.对价须是等待履行的对价或是已经履行的对价。
英美法把对价分为三种: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和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当事人已履行了他那部分义务时,其所提供的对价是已履行的对价;若是当事人承诺提供并准备提供的对价,则为待履行的对价;所谓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其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英美法有一项原则,“过去的对价就是没有对价”(Past Consideration is no Consideration.)。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或对等。
这里所说的价值不一定是指金钱上的价值,也可以是其他东西, 4.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这里我们可以用英国合同法常援引的这样一个判例来解释:船方雇佣一批海员出海航行,途中两人开了小差,于是船长许诺,若其他船员努力把船开回目的港,就将那两名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后来船长反悔,船员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船员在开船时已承担了义务,应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这是已经存在的义务。因此,船长的允诺缺乏对价的支持,是无效的。
5.法律上的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法律所规定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亦属于无效的对价。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上的义务,不以任何另一人的承诺而更改,无法形成交易,没有交易也就无所谓对价的存在。
5、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权利
①出卖人出卖属于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标的物。
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标的物的,出卖人仍拥有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法律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出卖人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 ④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二)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①出卖人交付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终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
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③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对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④买受人享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6、简述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六、案例分析题
1、船主雇佣了一批船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有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代表船方作出允诺:如果剩余船员将船尽力开到目的港,他将把逃走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剩余船员将船尽力开到目的港后,船长食言拒绝将那两名船员的工资分给其他船员。船员诉至法院,要求船方履行船长代为表示的允诺。
请运用对价的相关理论,分析船方是否应将逃走船员的工资分给未逃走的船员?为什么?
2、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立即给外商发电告知,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2、(1)本案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特别约定,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2)合同未成立。因为中方已在外商作出有效承诺之前撤销了其要约。外商来电属于新要约,中方2650报价,是对于外商要约的还盘,双方没有完成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3、美国A公司于2000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某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12月。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A公司的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A公司于9月20日复电: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9月27日A公司来电: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但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公司的装船通知,时货价已涨到
240美元/公吨。 问:(1)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2)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应是什么?
3、(1)合同关系存在。因为C公司对对A公司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但交货期为11月,)视为新的要约,A公司未同意其新的要约(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又提出了新的要约,C公司之后又对其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最终,A公司承诺(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其提出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只是对C交货日期为11月的具体化,不能视为新要约,而只能视为承诺,也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2)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可以为:要求A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其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另外也可要求解除合同。
第四章 代理法
一、 单选题
1、大陆法的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中,非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明示的指定 D、默示的授权 2、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5、代理关系中,本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是( )
A、不限制代理人密谋私利 B、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C、支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它约定的报酬 D、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6、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大陆法各国的法律从原则上规定,无权代理人对第三者是否需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 )
A、第三者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B、第三者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C、第三者知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无关 D、第三者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7、按英美代理法规定,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享有( )
A、默示的代理权 B、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C、明示的指定 D、追认的代理
8、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被称为( )
A、直接代理 B、默示的授权 C、无权代理 D、间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