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答案:CD
*8、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在何期间内提出申请
A.从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6个月内 B.从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l年内
C.从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6个月内,但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 的为1年
D.从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l年内,但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 为6个月 答案:C
*9、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采取下列哪种做法 A.不得再行申请裁决 B.必须重新申请仲裁
C.不得重新申请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D
仲裁法案例题
1、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 (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答: (1)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了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这种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充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2)该仲裁协议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本应待该协议明确或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受理。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了修配厂的申请,这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
(3)本案中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理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形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而没有约定仲裁员的情况下。
(4)仲裁员某甲的回避问题,由首席仲裁员某丙决定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决定。
(5)仲裁庭根据修配厂的要求,曾经决定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应当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6)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法规定可以进行缺席裁判。2分
(7)仲裁庭不将技术鉴定结论在开庭时出示是错误的,这实际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问: 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到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仲裁
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本案的间隔时间已经有10天了,显然不合法。
(2)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作法是违背程序的。
(3)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仲裁法》第34条第3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应当申请回避。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 (4)仲裁不应公开进行。《仲载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但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作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5、此处不能制作调解书的。《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本案中,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仲裁庭又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
4、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问: (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