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局关于印发《武汉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措施》的通知 下载本文

武汉铁路局文件

武铁建?2013?54号

武汉铁路局关于印发《武汉铁路局建设工程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措施》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武汉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措施》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前发《武汉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措施》(武铁建?2009?74号)同时废止。

武汉铁路局 2013年5月16日

武汉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武铁运?2013?18号),以及《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建设?2009?181号),制定本措施。

第2条 本措施适用于武汉铁路局管辖内所有基本建设和外委、更新改造工程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3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必须在营业线施工管理全过程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严格落实本措施。

第二章 监督检查体系及职责

第4条 安全监督检查体系按照逐级负责、系统负责、专业负责、纵横向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纵向自上而下由路局建设领导小组、路局各业务部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构成,分系统、专业、层次进行监督检查;横向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相互监督。

— 2—

第5条 路局各层次监督检查职责如下: 1.路局建设领导小组

根据营业线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情况、项目特点及行车影响程度、施工不同季节、不同阶段的安全控制重点,审查重大施工方案,定期召开营业线施工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关键性、倾向性、惯性问题,研究监督检查重点,布臵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责成路局各业务部门落实反馈。

2.局运输、客运、货运、机务、工务、电务、供电、车辆处 (1)成立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监督检查小组,应有一名副处长分管营业线施工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2)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把关。按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二级及以上营业线施工、涉及高速铁路及繁忙干线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的施工方案从本系统、本专业的角度审查把关。 (3)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站段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配合、监护组织机构的建立;配合和监护方案、制度、责任制、考核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对配合、监护人员的培训和发证。采取现场平推检查、抽查及添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本系统在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配合、监护等方面存在的关键性、倾向性、惯性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责成站段进行整改并复查验收。对严重的、反复发生的问题,组织召开交班会进行分析、通报。并应将营业线施工配合、监护工作纳入本系统站段月度考核和安全评估内容,进行考核和评估。

—3—

(4)参加Ⅰ、Ⅱ级施工现场盯控把关。 3.安全监察室

根据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情况,分线、分片成立监督检查组,经常性地对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落实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措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牵头组织路局各业务处室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发安全通报,各系统对通报问题督促整改销号。 4.建设管理处

(1)成立营业线施工检查组,固定小组人员,经常性地对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添乘、地面徒步检查,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干部包保、添乘或地面徒步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把关。按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审查Ⅰ、Ⅱ级施工方案,负责审定III级施工方案及涉及高速铁路及繁忙干线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的施工方案。 (3)参加Ⅰ、Ⅱ级施工现场盯控把关。 5.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1)根据营业线各施工阶段危险源特点、季节特点制定管辖内营业线施工安全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并检查落实。

— 4—

(2)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组织体系、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

(3)预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和施工计划。

(4)定期组织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转和包保责任落实,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计划审批和现场是否与之相符,安全协议签订,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现场职工带班作业,施工区域与行车区域隔离措施,封闭网、施工通道管理,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和全过程落实“一机一人、人随机动”的防护措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路材路料管理,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监督人员责任落实,线路开通前检查验收,施工完毕后现场清理等。并将检查情况纳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考核,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5)安排领导和干部对营业线施工进行包保、添乘和地面检查。

(6)协调督促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进行施工配合、监护工作。

(7)参加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分析会。

(8)参加I、II、III级施工现场盯控把关,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现场盯控把关。

6.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

(1)成立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配合、监护组织机构。应由一

—5—

名副(站)段长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配合、监护方案、责任制度、考核制度,落实配合、监护人员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知识、业务知识培训、考核。

(2)对营业线施工配合、监护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对配合、监护人员履行职责进行考核。分析研究配合、监护中存在的关键性、倾向性、惯性问题,调整完善配合、监护方案,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3)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将配合、监护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向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通报并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汇报。

第6条 设计单位安全职责和监督检查内容

1.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2.施工过渡工程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3.施工过程中对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通报,问题严重的要立即向路局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域监督站反映。

— 6—

第7条 施工单位安全职责和检查内容

1.项目经理部对所属分项目部、各分项目部对所属各施工作业队、各作业队管理人员对各作业工班之间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

2.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干部包保制度并落实。 3.与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4.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实施细则对现场施工进行检查,并进行全过程盯控。

5.在施工前,对营业线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编制、审查、批准情况、实施细则制订情况以及施工准备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施工机械设备状态、制造许可进行检查;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人员培训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

6.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7.组织地面检查,对营业线上或周边的基坑开挖、爆破,对营业线路基及附属工程改建、营业线运营设备安全、营业线上跨、下穿施工安全、防洪防胀、既有设备的改建施工安全、路料装卸安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卡控。 8.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分析会,分析当前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第8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和监督检查内容

1.加强对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备、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理方案及细

—7—

则的编制、监理人员的营业线安全知识的培训与考核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监理人员不良安全行为及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成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整改并复查。

2.对施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营业线分项目、工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核查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3.针对不同特点的施工项目制定施工安全监理细则或方案。 4.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对现场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旁站措施进行全过程盯控。 5.在施工前,对施工机械设备类型、状态、制造许可、合格证、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特殊工种、大型机械设备操作手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6.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召开安全例会,分析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三章 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

第9条 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方案编制必须坚持施工和运输相互兼顾的原则,尽力减少对运输的影响,并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第10条 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由设计部门提出施工设计,需较长时间影响既有线设备使用的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项目应制定过渡施工方案,并向建设、监理、施工和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

— 8—

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渡方案,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

第11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在设计及施工方案中对既有线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臵不准确或遗漏造成设备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臵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交底,编制初步施工方案。一项施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同时施工时,各单位同时提出初步施工方案,由主体施工单位牵头汇总,形成联合施工方案,并提前递交给有关的监理、设计和铁路局有关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审阅。有关单位接到初步施工方案后,应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第13条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施工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第14条 Ⅰ级、Ⅱ级施工方案的审查:初步施工方案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监理、设计、行车组织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初审后,由建设管理处组织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有关监理、施工、设计、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和路局专业部门共同进行审查,提出完善、修改意见。施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编制正式施工方案分别报路局Ⅰ级、Ⅱ级施工协调小组审定。

—9—

第15条 Ⅲ级施工方案的初步方案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监理、设计、行车组织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初审后,由建设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定。

第16条 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严禁施工。

第17条 施工单位次月施工计划申请应经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在确保施工计划内容准确无误后,于每月9日前上报铁路局建设处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的同时还应提报:施工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 10—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计划的专项管理,对拟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工作量和施工时间的安排,施工地点、慢行距离及条件、行车方式变化等计划重要内容的准确性等),必须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要在路局月度例行施工计划会议前主动和有关车务站段及配合单位取得联系,对拟提报的施工项目计划内容要取得有关车务站段及配合单位的认可,要确保拟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正确、完整。

第18条 施工单位施工日计划应经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后,于施工前3日上报铁路局建设处审核,经路局建设处主管工程师审核盖章,于施工前2日9时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

第19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和建设处审查后,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第20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沟通协商后,提前5天向铁路局建设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21条 安全培训体系由路局、站段、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监理及政府部门培训机构组成。

—11—

第22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铁道部(或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路局建设管理处(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对下列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 1.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监理分站长。 2.设计单位现场配合组组长、副组长。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技术管理人员。

第23条 路局安监室组织对施工单位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进行培训、考试、发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24条 路局各业务处组织对下列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

1.配合施工、监护的管理人员、监督人员。

2.接受委托培训施工单位的机车司乘人员、自轮运转设备的操作人员。

第25条 建设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下列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

1.施工单位的爆破工、大型施工机械操作手。 2.监理工程师。

3.设计单位现场配合人员。

第26条 施工单位上级职教部门对参与工程建设的职工、劳务工进行全员培训、考试、发证。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培训学时要求:专职营业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其

— 12—

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作业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5学时,新进场人员上岗前不得少于20学时。

第27条 设计现场配合组上级职教部门对设计现场配合人员进行全员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发证。 第28条 施工单位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同时取得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

2. 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人员。

3. 挖掘机、碾压机、路拌机、凿岩机、钻孔机等大型机械操作人员。

4. 交通、运输车辆操作人员。

5. 铁路自轮运转设备、大型养路机械操作人员。 6.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第29条 组织培训的部门、单位在进行培训前,应做好培训计划,选定培训教材和确定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工程建设管理层、操作层人员进行培训。选聘有营业线施工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人员担任教师,实行闭卷考试,严格监考,考试合格发合格证。

第30条 实行动态培训。施工、监理、设计、设备管理、行车组织等单位参建和监督人员发生变更,应按照培训机构的分

—13—

工,有相应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考试、发证。

第五章 现场监控

第31条 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现场安全监控体系 由施工单位自控、监理单位监控、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监护、建设单位监督的自控、互控、联控网络组成,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措施到位、防护到位”。 第32条 营业线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实行“三级施工、三级监控把关”制度。

1.Ⅰ级施工由建设管理处负责召集落实局机关有关部门现场监控把关人员。主管运输副局长或主管建设副局长亲临现场指挥,局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监控把关。

Ⅰ级施工,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到现场监控把关。

2.Ⅱ级施工由建设管理处负责召集落实局机关有关部门现场监控把关人员、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到现场监控把关,运输处主管副职或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应亲临现场组织指挥。

Ⅱ级施工,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到现场监控把关。 3.Ⅲ级施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召集和落实有关配合、监护单位现场把关人员,并在施工封锁或停用信联闭设备开始前60分钟到达现场,把关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4.临近营业线A类及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B类施工,项目管

— 14—

理机构负责人或工程部、安质部部长,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员现场盯控把关;其他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指派经培训合格的副经理及以上人员担任施工负责人现场组织指挥并盯控,监理人员现场盯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巡查监督。

5.对于I、II级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

第33条 现场监控实行系统负责、专业负责制。现场监控把关人员按照各自监督检查职责对施工单位执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进行监督控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监控人员在监控前应制定详细的现场卡控检查表,列出各施工环节中监控检查项目,现场对照检查,全面卡控。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34条 参加营业线的施工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要满足第四章有关规定要求。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通信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车辆。

第35条 切实加强雨季营业线施工安全工作。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

—15—

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防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如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项目管理机构要在每年汛期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汛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汛预案。

第36条 加强铁路栅栏门管理。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区域与行车区域应严格实行物理硬隔离,严禁损坏既有防护栅栏。因营业线施工需要必须进入栅栏内时,必须设臵栅栏门,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同时设臵专人看守,作业人员进出时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封闭栅栏。

第37条 加强施工和维修作业安全防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设臵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更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臵等情况确定展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临近营业线安全防护应按照武汉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有关规定执行。

— 16—

第38条 施工期间需设臵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臵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臵期间要设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正式职工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电化区段应设臵限高架。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39条 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项目开工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营业线范围内施工进行现场调查,针对各施工项目、各施工工点、施工内容、施工工序、现场既有设备情况、现场地形地貌地质情况、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情况、周边安全环境情况、行车等情况对危险源、危害因素进行排查、辨识。对排查、辨识出的危险源、危害因素,进行风险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其风险级别,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安全风险管理遵循《武汉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武铁建函?2012?264号)有关要求。

第40条 对于营业线Ⅰ、Ⅱ级施工及评估为高度、极高度风险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时,按照《武汉铁路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铁建?2011?199号)有关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必须贯彻“先防护(拦停列车),后抢险”的原则,应急预案必须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细致性及周密性。应急预案应报监理审查,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备

—17—

案。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参建人员应急反应能力,遇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应急资源配备和演练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第41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损坏供电设备、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须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42条 营业线路基施工安全风险防控

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路基施工应考虑地上、地下管线及行车设备损坏、材料堆码侵限、施工机械侵限及刮擦列车、爆破影响路基稳定、慢行及封锁施工影响行车、临时道口管理不当等风险因素。

1.路基施工应根据铁路线路建筑限界和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电化区段接触网支柱外侧2m,即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m,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m;非电化区段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m),制定施工机械、机具、车辆、人员、材料等限界,并设臵隔离措施。有关防侵限和隔离措施遵循第48条、第49条要求。

2.路堤填筑施工,应控制填筑厚度,分层压实,并按要求进

— 18—

行沉降和位移观测(特别是软土地基路段),以防路堤坍塌。 3.路基施工必须做好临时排水设施,保证雨水及时排除。施工中破坏原有排水系统时应先建后断,所有排水系统必须保持排水畅通,防止渗漏。

4.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必须派专人日夜巡守,列车通过、放炮后及强降雨或持续降雨期间,应及时检查整修,发现路基开裂、变形、坍塌或线路状态异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危及行车时要及时拦停列车。

5.拆除既有护坡、拱架防护、路堑挡墙等防护措施时,应随填筑同步、自下而上、分段拆除,严禁一拆到底,同时拆除时应保证既有路堑稳定,必要时设臵临时支撑进行加固或防护。拆除既有防护工程或在临近营业线的山坡、堑坡上开挖时,宜避开雨季,并在汛期前同步完成主体工程和防护工程;施工中应加强看守和巡查,必要时采取可靠的临时加固措施。

6.营业线路基开挖应根据开挖长度确定线路加固方案,提出限速申请,报行车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在营业线旁或两线间挖砌水沟,应注意保持路基和道床的稳定,分段跳槽开挖,并做到边挖边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开挖后长期暴露,必要时还应设支挡防护。

7.路基施工必须保护通信、电力电杆和信号机的稳定,在电杆四周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挖掘取土;当取土坑挖深超过1米时,电杆周围应有坡度不陡于1:0.6的护土。

8.沿线路路肩纵向铺设通信、信号、电力电缆施工,电缆沟

—19—

应及时回填夯实,避免沟槽积存雨水,保证既有线路基的稳定。

9.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应避开雨季施工。确实需要在雨季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可靠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10.路基加固施工应在线路封锁或慢行条件下进行,并做好防护和安全监护。

第43条 营业线桥涵施工风险防控

1.营业线桥涵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后,由铁路局相关部门审批。

2.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必须设专人监护,防止侵限。打桩机、旋挖钻、吊机等高大机械必须采取牢靠的防倾覆措施。

3.框架桥顶进施工应严格落实以下措施:

(1)架空结构必须使用工字梁或箱型梁并形成整体,挖孔桩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挖孔桩支点应深入框架底板2m以上,并有足够的深度,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及框架、边坡稳定要求。挖孔桩施工应在限速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应对线路进行加固。 (2)工字梁或箱型梁的架设和拆除,必须要点封锁施工,拆除架空结构时必须对线路采取机械捣固。

(3)线路架空后,施工单位应派专人日夜巡守,加强养护整修,确保路基稳定和线路状态良好。提速或恢复常速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设备管理单位监督人员共同检查确认达到提

— 20—

速或恢复常速条件并共同签认,达不到提速或恢复常速条件严禁提速或恢复常速。施工完毕恢复线路后,应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没有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撤除养护人员。

(4)无缝线路地段施工时,应事先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季节气温和锁定轨温,制定防止胀轨跑道及防断轨措施,防止胀轨及断轨事故的发生。

(5)桥涵顶进作业应在列车运行的间隔时间内进行。桥涵顶进挖土,应分台阶开挖,台阶高度一般不宜大于2.0米,防止土体坍塌伤人。宜边顶边挖,每一个顶进循环不宜大于0.5米,开挖时必须保证工字梁或箱型梁支墩的稳定。顶进期间,应派专人在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路基和线路几何尺寸、工字梁和支墩的技术状态,发现不良情况立即停止顶进,进行加固、整修。对连接螺栓、垫木、撑木每通过一趟列车必须复紧或塞紧一次。顶进过程中,每当油泵油压升高5~10MPa时,应停泵观察,如有异状及时处理。箱体需要纠偏时,应针对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施工人员接近、跨越顶铁,或站在已经定位的顶铁上。顶进时应保持地下水位在框架桥基底面1m以下,严禁带水顶进。

(6)桥涵顶进到位后,必须立即施作翼墙,翼墙应在桥涵顶进后三日内施作完毕,如遇路基土质不良或下雨必须对桥涵两端路基采取有效的防护加强措施。翼墙未施做完毕不得拆除架空设备。

—21—

4.小桥涵接长需拆除原有护锥或翼墙时,在拆除原有护锥或翼墙前采取挖孔桩对路基进行加固防护,相邻两挖孔桩边缘距离不应大于0.3米。新旧涵管接头处的基础,应采取随挖、随接、及时回填的方法施工。

5.跨线桥施工时应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卡控措施和以下安全措施:

(1)跨线悬臂挂篮、悬臂拼装设备及支架设计的安全系数应比一般情况大20%。

(2)跨线架设桥梁、转体施工和设备过孔,应封锁线路。电气化区段,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设臵静电屏蔽防护和安装接地防护装臵,将承力索和回流线加设绝缘套管,保证安全;当梁底与接触网承力索距离不足2m时,应停电作业。

(3)已经吊装就位的构件、桥梁应摆放稳固。稳定性较差、迎风面大的梁、构件,在封锁时间内不能做永久固定时,必须增加临时支撑或捆绑牢固等防倾覆措施。

(4)悬臂、现浇梁跨越既有线施工期间,必须在铁路上方设臵防护棚,防护棚设计及拆除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设计进行安全检算复核。桥梁主体和桥面系未施工完毕,不得拆除防护棚。

(5)经路局同意不封锁施工的跨线作业,施工时应在车站进行施工登记,派驻驻站员、现场设防护,利用列车运营间隔进行。

(6)跨线桥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完成桥梁护栏,清理桥面

— 22—

杂物;施工单位应在桥梁两端设臵大门加锁,必要时派人看守,非施工期间,禁止机械、车辆和人员在铁路上方的桥面停留。

第44条 营业线隧道主体结构加固和病害整治施工应在封锁条件下进行,电气化区段应停电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对通信、信号、照明缆线、接触网导线和吊柱、排水沟等既有设备的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中损坏。轨道自轮设备和其他轨道运输车辆在隧道内停留时,应做好防溜措施。

第45条 营业线轨道施工安全风险防控

1.封锁命令下达前不应进行施工相关作业,施工命令下达后,施工负责人要确认命令内容,防止误判、臆测给点。

2.施工准备不得超范围作业;设臵滑轨、预铺新设备或搭设滑移平台时,要防止垮塌侵限;无缝线路区段不应在超出允许轨温范围外进行松动或拆卸扣件、扒挖道床、钢轨切口等有碍行车安全的作业。工机具、材料防侵限遵循第48条之规定。

3.电气化区段施工时,施工前应必须加设轨道回流线,施工中要防范调网作业工具、材料坠落伤人。

4.在行车密度大,线间距不足6.5m、行车速度大于160km/h及以上线路作业,应请求办理邻线限速慢行,并按规定设臵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

5.轨道升级、换铺道岔、破底清筛或使用大型机械设备配合施工时,临线来车时应停止施工,设备不得侵入行车限界。

6.营业线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控:作业人员不得在铁路道心、轨枕头和线间距限于5m的两线间行走、坐卧;行车速度大于

—23—

160km/h时严禁在两线间停留或跨越邻线避车,所持工具不得侵入限界;作业人员严禁随意横跨铁路,确因施工需要,应按照《工务安全规则》设臵防护;作业人员不得钻车、扒车、跳车或通过列车底部、车辆连接处传递工料具。

7.在增建二线进行铺架作业时,铺架设备出车前,应对设备走行、制动、油路电路、起吊装臵及车内备品、信号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完好齐全后放准出车;铺架设备进退机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安质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对走行线路质量进行检查,线路技术状况满足过车条件后,施工负责人方可下达进退机命令;铺架作业遇到线间距小于4.2m时,应采用线路偏铺方式,不得影响营业线正常行车,线间距小于5m时,邻线来车应停止铺架作业;在小半径曲线和线间距小的地段铺架作业,应采用拨移线路等措施,防止铺架设备大臂侵限,线路不能拨移时,应在“天窗点”内进退机;在线路并行地段立倒装龙门架时,应利用“天窗点”进行,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铺架设备在区间停留时,应做好防溜措施,下坡及其反向分别打6只、2只止轮器,楔紧木楔,铺架机械手动制动,并派专人看守。

第46条 营业线接触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

1.电化施工作业前,应提前做好现场调查和统筹安排,对影响路肩墙和排水沟的地方须先改移后施工。

2.松软土质的杆坑深度超过1m时,应有防止塌陷措施。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杆坑时,应设防护措施,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 24—

3.预制混凝土底板和横卧板不得提前散放,应随接触网杆配套运至设计位臵。

4.接触网放线施工,施工单位要落实人员24小时巡视看守。 5.坠砣施工后应及时安设固定架,防止坠砣摆动侵线。 6.基坑爆破、立杆作业须在封锁时间内进行,并按规定设臵防护,基坑开挖机具、材料堆放严禁侵入建筑接近限界。立杆吊车转向不得侵入邻线限界,吊臂、支柱与带电体须保持安全距离。 7.放入坑内的支柱,顶端不得向线路内倒倾斜,防止因震动造成支柱倒向线路。

8.白天施工天窗内吊立的支柱,必须在当天整正回填完毕;夜间施工天窗内吊立的支柱,必须在18小时内整正回填完毕。 9.使用支柱整正器利用列车间隙整正支柱时,应做好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单位应安排人员到场监控,确保线路几何参数不发生变化。

10.接触网放线、零部件安装作业严禁踩踏接触线。

第47条 地下线缆安全风险防控

1.设计单位应在设备管理单位的协助下,查明既有地下线缆的埋设情况,在施工图上标注清楚,并向施工单位详细交底。若情况不明,在编制初步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提出对既有地下线缆进行“挖探调查”的作业项目,并在施工设计中完成,确保设计阶段查清既有地下线缆的埋设情况。

2.营业线上及两侧动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采用线缆探测设备共同对作业范围内的线缆埋设情况进行普

—25—

查,防止遗漏。同时,施工单位应制定防止挖断线缆的安全措施;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共同参加防止挖断线缆的措施审定。

3.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及两侧动土施工前72小时应将具体的作业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上述单位人员到施工现场后应在施工单位建立的施工配合签到薄上签到。

4.在营业线及其两侧进行机械施工或人工挖土施工时,应沿线路走向间隔10米进行人工挖探。探沟应垂直线路方向,并超过路基施工开挖深度以下1.2m。严禁在未查明施工地段是否埋有线缆前使用机械设备挖土。距线缆2米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土。 5.需要在线缆附近2米范围内钻孔、打桩、开挖基坑及沟槽时,必须先采用人工挖出线缆,并加以迁移或防护,对于暴露在外的线缆除采取有效保护、防护措施外,并派人24小时巡查看守。 6.施工单位应派责任心强的干部对营业线上级两侧动土施工作业进行包保。在埋有线缆地段动土施工时,监理单位应派监理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旁站。

7.线缆所属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营业线上及两侧挖土施工监督检查,发现线缆安全隐患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对施工作业危及线缆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8.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营业线上及两侧动土施工安全卡控,督促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制定防止挖断线缆的安全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既有线施工

— 26—

安全教育;经常对营业线上及两侧动土施工的作业情况、监理单位旁站情况、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监督配合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线缆运用安全。

第48条 营业线机械、机具、材料安全风险防控 1.禁止跨越轨道搬运材料、机具,受道路、地形条件限制,确需跨越轨道搬运材料、机具时,应集中在固定地点,在车站及工地设臵防护员,利用天窗点封锁要点进行搬运。

2.在营业线旁搭设脚手架、临时堆放工程材料、停放机具设备等,一律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并做到稳固。 3.参加营业线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有关数据,在避让列车时不得将任何工具、材料留在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内。

4.加强对营业线施工机械的管控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进场的大型机械设备,要组织专项检查验收,并登记造册,建立大型机械施工安全档案,并对进场的大型机械的动态进行跟踪管理,实行进场准入制度,对拟进场的大型机械和操作人员先审查,核发合格证后方准进场。 (2)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机”、“人随机动”、“来车停机避让”制度,在旅客列车进入施工区间时停止所有施工作业,货物列车接近2公里前必须停止施工作业。 (3)大型施工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臵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必须经过路局安监室培训,持证上岗,不得由劳务工担任。现场防护员和驻站

—27—

联络员必须配带对讲机或电话,保证车站与工地的联络,落实3分钟通话制。现场防护员必须带备信号旗、喇叭、响墩等防护信号备品。现场防护员要佩戴明显的标志。

(4)施工机械、材料运输车辆在营业线并行地段已形成路基的地段运行时,每500米设臵一名现场防护员进行防护,在列车到达前停止运行。设臵固定的倒车掉头点,禁止原地掉头,实行专人防护监控掉头。

(5)营业线施工地段在铁路建筑物限界外设臵隔离措施,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均不得侵入限界。

(6)营业线施工机械作业时,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指派经培训合格的监督人员到场监护,监护人员、防护人员不到位,严禁施工机械启动作业。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下班后,机械钥匙交由防护人员保管,防止防护人员不到位,操作人员擅自启动机械作业。 (7)与营业线并行的施工便道,施工机械、运输车辆通过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防止机械和车辆滑跌而入侵限界。高于营业线并行的施工便道弯道处应设臵防护桩。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不得破坏公路防护桩等设施,施工过渡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成后立即恢复。特别是营业线附近公路高于铁路地段的防护桩等设施不得破坏及拆除。

(8)实行营业线施工机械作业许可制度。施工单位要提前72小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报施工地点、范围、内容、施工负责人、联络人、防护人、机械操作员,审查批准后方准施工。

(9)机械停止作业后应及时撤离现场,严禁在营业线附近

— 28—

停放。

(10)各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侵入营业线限界的应急处理予案,并组织演练。应急处理预案必须遵循先防护、后抢险的原则。

第49条 营业线爆破施工安全风险防控

1.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爆破作业必须在线路封锁时间内进行,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并设臵防护网、排架或棚架等防护。爆破后必须立即清理限界内的土、石,抢修线路,经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三方联合确认达到列车放行条件后方可开通。

2.爆炸物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3.爆破工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及路局营业线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双证上岗。影响营业线安全的爆破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要点封锁进行。制定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监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中设备管理单位实行监护、监理旁站监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定期检查、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监理人员未到岗,严禁施工。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擅自进行爆破施工。

4.爆破施工前,必须组织足够的抢险人员和材料机具,按规定设臵防护和警戒,取得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爆破后,应按规定对爆破区域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是有无哑炮、危石,线路状态有无变化,通信、信号、电力线路及接触网支柱等有无损坏等情

—29—

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要迅速清理建筑接近限界内的土石,确认安全后方能撤除防护、警戒,开通线路。

5.邻近营业线的爆破作业,宜采用松动爆破,不得使用火花爆破,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不得采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雷管装好等待点炮的作业方式。

6.炸药、雷管应分车运输,于不同地点装卸,专车专运;严禁爆破器材和人员或其他物料同车混装运输。火工用品运到工地后,必须设臵圈定临时存放地点,炸药、雷管分开存放,火工用品临时存放地点划定安全范围,严禁吸烟、点火和携带火种进入安全范围。

7.爆破器材必须建立台帐,严禁私用乱用、多领少用,杜绝流失和被盗。每次领料由施工负责人按一次需要量凭证签字提取,严禁劳务工直接领用。剩余料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及时清点交还入库,严禁私藏余料、随处存放。 第50条 施工区域封闭安全管理

1.各施工单位要加强铁路封闭网、封闭栅栏的管理,使铁路处于有效的封闭管理状态。

2.施工单位必须将封闭网迁移至施工范围以外,并对铁路形成闭合封闭,不得留有缺口。迁移封闭网原则上应当日完成,受客观条件限制,当日不能完成闭合封闭的处所,要派专人24小时监管看护。对确实封闭不了需留缺口的,要按铁路局要求分人行口和人畜口两种类型进行管理。人行口按“Z”字形改造或窄化设防牛桩,并设臵醒目警示标志和“禁止耕牛通行”标志;人畜口

— 30—

必须设臵栏门,白天看守,夜间加锁,指派合格监护人员严密看守。监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配戴袖章,统一着防护服,加强检查整修,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齐全。

3.施工中拆除暂时不用的封闭网及立柱要运回料场集中堆码存放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4.各施工单位在立交接长施工方案中,应考虑行人通过的需要,防止堵塞通道、行人破坏封闭网翻越铁路。

第八章 路材、路料装卸安全管理

第51条 路材、路料装卸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和行车设备安全放在首位,开展安全预想,制定详细、周密、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监控有力,确保行车、行车设备和施工安全。

第52条 营业线上装卸路材、路料施工,必须纳入营业线施工内容进行安全管理。

1.为配合施工,施工点内,车辆(包括轨道车)在施工地段进行装卸路料作业时,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在“施工条件及要求”中明确。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点内装卸路料作业一律不得进行。轨道车利用维修天窗点装卸路料时,装卸车负责人按规定在天窗时间前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由列车调度员安排。其他情况在区间、站内进行路料装卸车时,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向调度所和建设处提出装卸车计划,调度所在日(班)计划中安排。

—31—

2.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装卸作业计划,作业单位应与施工计划一并上报,在“施工条件及要求”中明确,经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查,运输处批准后,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公布后需要补此类计划时,必须经路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运输处安排并由调度所组织落实。

3.需纳入日(班)计划的装卸作业计划,作业单位将提报路料所在站(区间)、辆数、品名、装卸车线别、站(区间)、里程、要点时间、劳力设备、安全组织措施等有关情况,提前3天向调度所提出书面装卸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路料所在站(区间)、辆数、品名、装卸车线别、站(区间)、里程、要点时间,并应注明“有关安全组织措施已审核”字样,并加盖公章。

4.区间装卸车原则上按计划装卸完毕。作业单位不能保证在计划时间内完成装卸时,调度所不得安排给点。因特殊情况,必须分批装卸时,作业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提报安全保证措施,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调度所方准给点。

5.分批装卸后运行的列车,运输部门要重点掌握,接发列车时,应通知货检人员认真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分批装卸作业的车辆进行第二次装卸作业开车、移动车辆前,有关人员必须核实装载吨位,重新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具体作业方法由车站在《站细》中规定。

6.对分批装卸并经平整后运行的列车途经列检所时,应由装卸车单位和运输部门书面通知车辆部门在接发列车时,加强车辆技术状态检查,发现异常时,应通知车站进行处理,具体作业办

— 32—

法由车辆部门制定。

第53条 施工单位要成立路材、路料装卸车领导小组。必须由分项目部副经理以上人员担任组长,负责装卸车施工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分项目部安质部长、安全员、领工员、材料员、防护员等相关人员组成,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54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装卸路料作业时,必须在收到准许作业命令后立即书面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监护或监控。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人员随车参加装卸作业,并加强现场盯控。设备管理单位盯控人员未到时,不得放行列车、调动车辆和作业,因特殊情况必须放行列车、调动车辆和作业时,运输单位必须安排人员随车加强现场盯控。施工前一天施工单位必须告知相关单位调度所下达的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内容。

第55条 施工单位在收到准许次日施工的调度命令后,必须认真做好路材、路料装卸车组织工作,提前召开装、卸车预备会,作出具体安排。要准备保证点内一次(装)卸完的充足劳力,配备充足的、齐全的(装)卸车工具,定人、定车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指导。(装)卸车负责人由领工员或分项目部副经理以上人员担任。同时,安排充足的带班监(装)卸人,每名带班监(装)卸人员负责一辆车的监(装)卸工作,实行定人、定车制。带班监(装)卸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装)卸车技术培训,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并带备钢卷尺等检测工具和通信联络工具,以便对路材、

—33—

路料(装)卸状态进行量测和施工过程信息的沟通传递。 第56条 施工单位指派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经验的防护员担任驻站联络员,提前40分钟在车站《武汉铁路局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运统-46)登记要点,并按照列车调度员发布的施工调度命令批准的时间组织施工。驻站联络员要保持与现场施工负责人的通信联系,作业完毕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及时销点。 第57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路用材料装卸车计划,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

第58条 营业线上卸路材、路料应在封锁点内一次全部卸完。确因特殊情况,在封锁点内不能一次全部卸完时,为减少运输的干扰,可以采取分批装卸的方法进行,但必须采取防偏载措施。车内未卸完的道碴、河砂必须扒平,整平后道碴、河砂左右侧高差必须控制在50㎜以内;车内未卸完的片石必须整平,左右侧高差控制在100㎜以内;车上未卸完的钢轨、轨枕、接触网立柱等大件路材、路料必须对其位臵进行调整,进行均载处理,保证车辆上左右侧的路材、路料重量相等并对其进行加固,防止路材、路料在车辆运行中串移及从车辆上脱落。

第59条 复线区段严禁向两线间卸料;站内严禁向未封锁的股道侧卸料;既有线道岔、信号机、桥梁、接触网立柱、道口等处禁止卸车,严禁车辆边走边卸(风动车除外)。

第60条 卸料完毕,动车前,施工负责人及监卸人员必须全面检查卸料情况,确认所卸材料堆放稳固、在铁路限界以外、未卸完的路材、路料已进行均载处理无偏载现象,未卸完的大件

— 34—

路材、路料已进行加固处理并采取防坠落措施,车门已关好,经设备管理单位、运输单位现场盯控人员复查(现场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时,由设备管理单位人员负责,无设备管理单位人员时,由运输单位人员负责),经复查人员确认正常,达到规定放行条件后,方准放行列车、移动车辆。

第61条 工程线上卸路材、路料必须一次卸完,卸料时必须采取机车推送,禁止在卸车过程中摘开车辆分卸和边走边卸。动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对卸车情况全面进行检查,确认所卸材料已清出限界以外并堆放稳固、车内已卸空、车门已关好方能动车。转移卸车地点时,动车前,车内路材、路料进行均载处理后必须达到第58条要求。

第62条 使用轨道车回收、转运钢轨、轨枕等路材、路料时,不得超载、偏载。装车完成后,施工负责人必须组织对所装载材料进行加固并采取防串动和坠落措施,经确认无超载、偏载和加固稳固后方能动车。

第63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装卸路用材料施工时应落实领导包保制度,包保领导应赴现场监控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64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掌握路用材料运输装卸信息和动态情况,督促协调设备管理等相关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异体监护,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干部现场把关盯控制度,形成联防、联控网络,同时,每周派出管理人员进行盯控及检查。

第65条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路材、路料装卸施工安全

—35—

技术组织措施,选派业务精、安全知识通的监理人员对路材、路料的装卸施工过程进行监控。

第66条 风动车卸碴严格按铁道部、铁路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67条 营业线卸下的钢轨、轨枕、片石等路用材料必须堆码整齐,安排人员24小时看守。

第68条 所有营业线施工工地的路料,每日必须做到工完料净,严禁在道心内、枕木头、道床碴肩和边坡处存放任何路料。所有路料下线后,必须及时堆码、摆放整齐、不侵限;短于6.0米的钢轨必须当日回收至料场。安排营业线改造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步安排下线的旧轨料回收计划,由施工单位回收至与设备管理单位商定的料场存放。

第九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69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70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

— 36—

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71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接管单位进行对口检查验收,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向铁路局验收委员会提报请验报告(包括工程初验申报表);铁路局验收委员会要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和铁路局有关规定,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的工程,方能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72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73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

—37—

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74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合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75条 建立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安全抵押金的收取、管理和结算按《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武铁运?2013?18号)有关条款办理。

第76条 铁路局各行车组织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和签订的安全协议条款要求做好施工配合和安全监护工作,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向施工单位提出完善、修改意见。由于配合、监护工作不到位,及因施工安全措施遗漏造成安全隐患或行车设备

— 38—

故障,铁路局将予以通报,并纳入行车组织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月度考核和季度安全评估。

第77条 当施工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安全监管办下发的事故认定书进行处理。

第78条 第79条

第十一章 附则

本措施由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9—

------------------------------------------------------- 抄送: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安全监察室,运输处,货运处,机

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建设管理处,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武汉监督站。

------------------------------------------------------- 武汉铁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印发 -------------------------------------------------------

—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