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下载本文

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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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

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4. 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

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

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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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 ; 。 5.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

。 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