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向市环保局报送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被公告达到省级生态村指标的村,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当地政府未能妥善处理的,或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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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编制了村庄发展规划,制定了生态村建设方案,村容整洁,布局合理、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指标名称 1.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2.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污染控制 3.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4.无害化处理率(%) 5.生活污水处理率(%)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7.清洁能源普及率(%) 8.农膜回收率(%)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资源保护与利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1.绿化覆盖率(%)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公众参与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指标值 100 ≥95 100 ≥95 ≥80 100 ≥70 ≥85 ≥90 ≥90 高于全镇平均水平 ≥50 低于全镇平均水平 逐年上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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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解 释
本建设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或农村社区。 一、基本条件
1、编制了村庄发展规划,制定了生态村建设方案,村容整洁,布局合理、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制定了生态村建设方案,并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2)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3)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4)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5)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6)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7)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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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 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二、考核指标
1、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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