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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
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
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监测依据、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
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附件 10),并记录存档。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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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工作,宜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参与指导。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
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三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
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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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
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
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
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建设部令第
37 号)与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危险性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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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五年。
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 7. 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审查表 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 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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