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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
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
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内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 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 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 3 天前将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
提前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 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方案预审。
第十八条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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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含附件 5、6),对方案内容提
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
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
专家审查确认后 (附件 7)方可实施; 报告结论为 “不通过” 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
重新论证,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专家库管理,制定省
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管理办法,具体工作委托四 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实施。各市(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 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更新专 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 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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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家 应履行以下职责
: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专家资格。
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对专家实行规
范化管理;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推广专家库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
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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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附件
8 表一)。
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电话等,并 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
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附件 二)。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危大工程变更参照附件 9),修改后的专
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
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 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危大工
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 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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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