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7.13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7.14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7.15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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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二)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三)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四)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1个出租车位。
(五)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六)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
(七)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八)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7.16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1个救护车位。
第八章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8.1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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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指标,同时满足附表二中绿地率的要求。
8.2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居住组团内的集中绿地应不小于规定绿地总面积的30%,单独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8.3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8.4 位于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补偿措施(补偿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亦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公式中F指地面绿地面积,M指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指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 小于、等于1.5 大于1.5,小于、等于6.0 大于6.0,小于、等于12.0 有效系数(N) 1.0 0.50 0.30 8.5 高层建筑(纯住宅除外)、重要及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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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基地面积S(平方米) 2500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
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
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大于等于
12米)后的净用地面积。
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其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30%。
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8.6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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