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30号) - 图文 下载本文

市道路路幅),临46米以上城市道路商业门面总长度不应超过该用地红线临路总长度的35%(不含城市道路路幅),门面长度与临路建筑主体相同时不受此限;集中设置的商业建筑或商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线除外)不受此限。临城市道路商业门面连续长度超过50米时应设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

6.10 除有特定的功能尺度规定外,建筑总长度一般按不超过80米控制。

第七章 停车场配建规定

7.1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7.2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7.3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7.4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 29 -

7.5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7.6 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以两条道路中线相交点为计算起点)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7.7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车位指标应不小于下表规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小区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长沙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类型 涉外宾馆 旅馆 其他旅馆 商业办公(写字楼)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政府机关办公 办公 县级以下政府政府机关办公 一般办公 I类地商业中心 商业其他地区商业中心 场所 普通零售 餐饮 娱乐 - 30 -

计算单位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 0.35 0.25 0.6 0.8 备注 [3] 0.7 0.5 0.6 0.8 0.4 1.5 1.0 [1]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 超市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医院 其他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展览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3.5 体育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5 电影院 车位/100座 2.5 影剧院 剧院 车位/100座 3.5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2 游览场所 其他公园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火车站 2.5 客运码头 2.2 交通建筑 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 客运机场 4.0 汽车站 2.5 初中 车位/班 1.0 学校 高中 车位/班 1.0 成人教育 车位/班 2.0 1.5(I类区) 别墅 车位/户 2.0(II类区) 0.5(I类区) 住宅 一类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II类区) 市场 二类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4] [5] [6] [2] [7] 注:①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②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 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④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 31 -

⑤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⑥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⑦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⑧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⑨非机动车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 表内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

7.9 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的70%,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连通的地下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7.10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7.11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