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无效。
八、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部门责任,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按照《预算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县财政加强对支农扶贫资金、社保资金、国债资金,以及重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支出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并进行“回头看”,跟踪问效,逐步推广支出绩效评价监督。
(二)各级各部门依据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从项目立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效益反馈、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上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强化部门责任,不得混用资金,不得项目间互相拆借,部门要加强业务技术指导、项目质量、资金效益的监督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按季度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增强单位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遵纪守法的责任意识,要控制专项资金结转,对项目的结余资金必须按规定报批。
(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财政资金管理职责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单位财务管理,要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及资金使用效益负责。
(四)建立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加大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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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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